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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统一规范性婚姻法司法解释弥补了立法的不足,有效地调整了婚姻家庭关系。但进入21世纪后,在价值多元化的背景下,婚姻家庭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一事求一解"、"一刀切"的司法解释造成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不衔接,有些规定适用的结果违背了《婚姻法修正案》的基本精神,以离婚时不动产权益分配的规定为典型。因此,有必要细化婚姻法律规定,加强立法解释;建立婚姻法司法解释监督机制和判例制度,对婚姻法司法解释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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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存在适用《婚姻法》或《物权法》或《合同法》的冲突。解析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知,夫妻财产约定是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合同法》是基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低于《合同法》及夫妻财产约定有别于赠与合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物权法》是基于《婚姻法》与《物权法》法律效力处于同一位阶,各有其规范内容及夫妻财产约定理论界定为身份行为,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立法精神,是《物权法》第九条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解决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冲突,必须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公示程序及变更与撤销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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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后,引起各界的不同反应,褒贬不一。本文赞同该司法解释的意见,并且根据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对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文作出了准确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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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赋予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优先权,在保护被征收人利益方面具有正当性,但也存在"事后救济"等弊端,可能造成对第三人的侵害,并与《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规则相冲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有关《物权法》实施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回迁安置优先权的适用条件,确保其内容与《物权法》规定的和谐一致,并通过预告登记等制度补充其制度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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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司法解释的现实困境(一 )主体正当性危机。 1981年 6月 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下简称 1981年决议 )明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为我国司法解释法定主体 ,司法解释主体二元格局由此确定。非司法机关不具司法解释权 ,处于下级序列的司法机关即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也非正当主体。司法解释权的垄断性与专属性为公众接受。但实践中 ,行使司法解释权的主体不适格现象比比皆是。非正当主体正当化与正当主体非正当化现象引发主体正当性危机。具体表现为 :法定主体的非正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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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溯及既往原则是中国司法自发形成的法律适用原则。司法解释对一审新受理案件具有当然的、普遍的、无差别的溯及力,否定了《立法法》第93条确立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具有逆法治的性质和功能。《关于修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使得同类民间借贷案件出现不同裁判结果、合法借贷行为或事项变成非法、借贷本息的计算颠覆民事法律通识、借款人利益优先取代了司法中立原则,是司法解释溯及既往原则的升级版。应尽快废止司法解释溯及既往原则。司法解释必须受宪法和法律的有效约束,正当性、合法性必须成为司法解释首要的价值取向和取舍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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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敏 《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3):120-122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引起了众多论者的讨论。这些讨论的价值已经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得到体现。但是,这些争论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不从立法者制定法律的原则出发,而是以法律不能最好地满足实践的可能性为出发点,任何法律都是不完美的,也是不可能完美的。对约定财产制的争论进行评价,目的在于认识所争论的问题的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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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渐确认了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法学界也发表了数量可观的论著,但大多不是立足于公司法的组织法属性而展开,《公司法》框架下的法律适用方案明显不足。因此,充分认知股权让与担保的融资功能与股权转让功能,可对股权让与担保中未被司法解释涵盖的交易形式提供《公司法》框架下的解释论。股权让与担保往往具有结构性融资交易行为属性,因而和一般让与担保具有根本区别。在我国,不能将《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确定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后果的唯一依据,而应立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实际交易结构,区分不同情况,在《公司法》框架下对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资格作具体认定。此外,反思《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规定的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裁判规则,可在《公司法》的组织法框架下,合理确定外部关系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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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做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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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爱琴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96-99
本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很大的进步,但它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婚姻家庭的道德性等情况考虑不周,这在该法的第5条、第7条、第10条中体现尤为突出。本司法解释过多地植入了财产法规则,未正视我国男权传统的现实,追求所谓法律意义上的平等。这将导致相关关系的失衡,有违婚姻法的立法初衷,也会导致一些相关负面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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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蓓 《延边大学东疆学刊》2013,30(1):67-7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它在体系上应与婚姻法一脉相承,但逐条细解其内容可以发现,它与婚姻法原则并没有完美衔接。透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婚姻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保护妇女权益原则"的衔接现状分析,得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和社会现实正催促婚姻法与契约法的多维联姻以解决践履疑难。女性在现行法律没有提供全面立体的保护帷帐下,可以引用契约法采用约定方式保护自身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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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静波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4):106-115,191
当下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在适用中面临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制度改革与创新,实现由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向行政判例制度的转型是一种理想选择。个案解释应成为实现统一法律适用、司法价值追求和法律解释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方法论意义上具有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组合形态的行政判例和司法定向理论下决断论的理论逻辑,为以个案解释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转型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实现由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向行政判例制度的转型,通过将典型行政案例上升为行政判例并作为个案性司法解释、明确界定行政判例的制定主体、重视行政判例的类型化研究等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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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秀娟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引起了关于配偶权是否是《婚姻法》中第三者损害赔偿法律依据的争论,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的学理界和司法实践界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从配偶权的本质出发,探讨配偶权在我国的法律适用,并从法律实践角度阐明第三者损害赔偿法律根据的不足及法律适用现实性的缺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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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获得正当性法律解释,必须符合四个方面的要求:实体上,必须有一套完备的制度保障机制,司法的职业性、司法的民主性和司法的独立性是其核心内容;程序上,必须形成充分的意见竞争机制;立场上,必须坚持司法克制主义的立场;方法上,必须坚持文义解释优先的原则。以上四个方面是从一般意义上对获得正当性法律解释提出的要求,适用于所有部门法的法律解释。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任何一部具体的部门法,针对其法律解释应该有其独特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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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之法律概念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洪祥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4)
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给予定义;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虽对"家庭暴力"给予定义,但与国际公约等法律文件相比存在许多不足。这不仅大大削弱了反家庭暴力的力度,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利。由此可见,只有对家庭暴力的主体、客体、方式、程度和行为环境的范围进行深入分析,才能准确界定和在法律上表述家庭暴力的概念,从而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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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法律拟制不可滥用,但也不可完全被否定,同时具有效益价值与正义价值的法律拟制是正当的。立法上的法律拟制在不违背宪法的规定、符合罪刑均衡、平等适用的情况下都是正当的;司法解释上的法律拟制并非一概违背正义要求,有利被告的出罪法律拟制和易罪法律拟制也是正当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