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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目前,中国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容乐观,特别在云计算环境下,个人信息被盗用、滥用现象极其严重。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本身跨越了宪法、行政法、刑法和民法等法律部门的界限,如果仅仅从某个部门法的角度观察它难免会顾此失彼。中国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科学的基本原则,准确界定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制度,明晰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制度及其对象,同时构建合理的个人信息权利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2.
在世界主要国家已就个人信息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的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的薄弱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空白既不利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及其与全球经济的互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明确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模式、内容和保护机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高水平个人信息保护法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由于对个人信息侵害的日益增多,也急需国家立法来保护这些对于个人来说极其重要的信息,使个人可以安心,社会可以安定,企业可以更快发展。但是对于什么是个人信息,其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在立法与实践中如何对其加以保护,则成为人们争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出台引起很大反响,但也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更多参与和讨论研究来加以完善。适当借鉴西方立法模式并结合我国国情作出选择是很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4.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作为战略性资源之一的个人信息,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相较于现实环境,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愈加突出。针对我国现有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的空白与不足,从界定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入手,分析其保护的必要性与迫切性,运用比较研究、系统研究等方法,明确提出对个人信息应独立进行保护。在保护模式上建议采取个人信息单独立法和行业自律的双重保护模式;在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完善民法、刑法相关规定;健全自律规范,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  相似文献   

5.
阐释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属性与特征,分析了我国个人信息在民法的"隐藏"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概括"保护,刑法的"限制"保护,行业自律的"弱效"约束方面的不足,提出在民法中确认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权,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刑法中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的策略。  相似文献   

6.
个人信息保护是时代数字化发展的重要议题。在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的背景下,司法保障的关键是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裁判公正与审判效率之间的协调。法律本体模型是连接法律知识和人工智能裁判之间的桥梁,是法律知识的计算机化,是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的底层逻辑。因此,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范解构,在此基础上,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本体模型,实现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法律知识的组织和表示。挖掘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本体模型在司法保障中的应用场景,从法律咨询的可靠度、量刑辅助的准确度和类案推荐的相关度等三方面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裁判公正。  相似文献   

7.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是网络时代的新问题。维护个人信息安全有着特殊的意义。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却不容乐观,究其原因,法律规定的局限性与不完善性制约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我们必须从宪法的原则性高度来明确,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各种救济和保障制度,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进程。  相似文献   

8.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权意识薄弱,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不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活动不规范,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必须增强个人信息的权利意识,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和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执法活动。  相似文献   

9.
现有刑事立法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存在立法模式太分散、核心术语界定不明确、法定刑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我国应当采用以宪法为统领,以民法为基础,以专门法为核心,以刑法为最后保障的统一立法模式,立法上明确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合理配置法定刑,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这样才能构建一条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科学路径。  相似文献   

10.
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承载了更高的经济价值,遭受的侵害具有频繁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当前我国虽然制定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新法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惩罚侵权行为较轻、相关保护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需要结合中国国情和实际对问题加以分析,找出问题出现的真正原因,深入研究和探析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具体路径,通过严格司法加大惩罚力度、明确信息保护主体等措施来逐步完善和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信息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形势不容乐观。对于个人信息采取何种保护模式,学界进行了广泛而有益的探讨。为了充分保护个人信息权,规范信息流转制度,维护数字社会的信息安全,我们亟需制定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健全的权利制度保障体系,从而实现信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2.
个人电子密码是信息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个人隐私保护,对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分析个人电子密码的法律性质和功能,结合我国对个人电子密码保护的现状,借鉴发达国家电子密码保护的相关经验,提出个人电子密码的保护建议:我国应加快个人电子密码保护立法;加快密码的标准化和专利化步伐,建立统一的个人数据保护机构,提供维权、申诉等一站式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对窃取、泄漏、传播密码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从而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相似文献   

13.
人工智能时代的个人数据和信息支撑着人工智能系统的运行,个人信息在当下的重要性和具有的价值已不言而喻。个人信息的识别要素包括"可识别性"和"可固定性",人工智能领域的个人信息在此基础上呈现出不同形式,包括被"智能物"收集的个人信息和被智能系统分析得出的个人信息。而人工智能在不同情形中侵犯个人信息,其侵权主体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难以判定。"智造时代",人工智能严重威胁着个人信息的安全。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到来的同时,更应当对人工智能领域中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代表的转移行为,没有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造成刑事规制出现漏洞,体现了将个人信息自主片面地理解为转移自主、忽视使用自主的法益认识缺陷,进而仅以防范非法转移个人信息为入罪逻辑,使得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不周延。当前个人信息已然成为网络犯罪中的关键要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现象愈演愈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经逐渐形成“提供者—中间商—非法使用”的完整黑色产业链,各环节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通过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变现牟利是诱发个人信息泛在泄露以及违法交易激增的根源,刑法单纯打击制裁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只能是治标之策,导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刑事治理效果欠佳。随着进入大数据深度挖掘应用阶段,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根植于个人信息的人身性、财产性、公共性等复合法益属性的使用价值日益凸显,使得个人信息使用自主相较于个人信息转移自主更具核心法益地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点理应从转移环节转向使用环节。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属于下游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大损害或威胁,与处...  相似文献   

15.
随着人们对个人信息价值的认识不断深化,传统条件下的立法主要针对隐私利益给以保护的模式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对个人信息利益保护的要求,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彰显使得人们需要法律对个人信息积极利用的权利加以保护。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越来越难以控制自己的信息。因而迫切需要从原有的对隐私利益的消极被动的保护模式过渡到全面积极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16.
人身自由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最起码的权利,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通过宪法确认,由具体的法律制度落实。我国法律制度中缺乏对行政权剥夺人身自由权的权力制约,从而使得人身自由权遭到严重侵害。暂时性法律保护的权力制约性、暂时性、及时性(中止性)和救济中的救济能够实现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人身自由权遭受严重损害的现实和现有的监督机制不足以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使得人身自由暂时性法律保护成为必然。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政策要求、国外的成功经验、民法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践经验以及刑罚执行上的“刀下留人”的经验使得人身自由暂时性法律保护成为可能。暂时性人身自由的法律保护制度适用于行政行为。借鉴西方人身保护状制度、建立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事前报告审查和行政相对人请求保护制度,能够实现人身自由的暂时性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7.
对个人信息利益、个人信息流转的调整可分为国家层面与社会层面,国家层面包括个人信息相关立法,专门、专业的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管,通过法的适用对侵害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社会层面包括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的个人信息契约行为,组织内部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专员制度,相关行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个人信息保护协会等社会组织、媒体舆论、社会公众的监督等。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业自律机制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基于市民社会内部的自觉自发、自下而上的机制,具有专业性、经济性、相对灵活性等优点。行政部门对个人信息流转的监管体现在对个人信息处理的事前审查与事后救济两方面,包括预先通知与预先审查制度、登记备案与许可制度、申诉与救济制度等。  相似文献   

18.
在数字经济时代,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围绕其具体构建个人信息处理制度.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事由不仅包括知情同意,还可涵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敏感个人信息一经泄露或非法使用即会产生侵害权利的高度风险,其处理应受到严格限制.应在解释论上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制度,构建知情同意的动态信息披露机制,完善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事由,确立"原则禁止、法定允许"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原则,从而奠定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19.
在数字经济时代,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围绕其具体构建个人信息处理制度.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事由不仅包括知情同意,还可涵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敏感个人信息一经泄露或非法使用即会产生侵害权利的高度风险,其处理应受到严格限制.应在解释论上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制度,构建知情同意的动态信息披露机制,完善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事由,确立"原则禁止、法定允许"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原则,从而奠定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20.
数据匿名化为数据的流通和共享提供了重要的技术助力,技术的易变性同时也对数据匿名化处理的法律规制带来诸多障碍。在当前的技术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1))匿名化面临身份识别标准不确定、身份再识别可逆转等风险,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风险给个人隐私利益带来极大挑战。目前以结果导向为目标的规制手段在个人信息匿名化规制方面缺乏灵活性,难以缓释技术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平衡好个人隐私利益、企业经济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是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的终极目标。风险控制导向理念的优位在理念层面上摆脱了数据保护的现实诉求与理想价值判断之间的束缚,替代结果导向理念,为信息处理者内源性的数据合规与自律监管、信息主体外向性的权利保护与数据使用提供了较为有效的弥合思维进路,为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的法律规制提供新的可能。以风险控制理念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匿名化法律规制架构以实现数据的有效性与实用性之间的动态平衡为目标,围绕降低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法律机制设计,通过课以信息处理者相应的信息处理风险评估义务实现对个人信息匿名化规制的良善治理。在无规范性文件作理据支撑的前提下,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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