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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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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维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用人单位及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发布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我省贯彻实施《规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申请(一)用人单位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并提交下列材料: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2、拟聘雇或被派遣人员的个人…  相似文献   

2.
政策规定     
关于授权《四川劳动保障》杂志公开发布四川省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郑斯林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专家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第四条台、港、澳人员在内...  相似文献   

3.
为维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用人单位及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发布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我省贯彻实施《规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4.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6月14日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公布实施。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规定》,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规定》是《劳动法》的配套法规,是适应当前新形势对1994年发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修订。《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工作,具有积极作用。各地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全…  相似文献   

5.
《劳动者》2005,(8):i0009-i0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6号 第一条 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6.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6月14日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公布实施。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关的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予颁布实施。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劳动、公安、外事、外经贸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须在每年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劳动部。目前已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就业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二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  相似文献   

8.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完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川就业的管理制度,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117号)转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省就业服务管理局联系.  相似文献   

9.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劳社发[2005]8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办理就业手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答复意见: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当持职业签证入境,凭职业签证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后,办理外国人居留手续。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规定,外国企…  相似文献   

10.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清理和取消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政策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一、废止原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原劳动部《关于严禁滥发流动就业证卡的紧急通知》(劳部发[1995]59号)、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99号)。二、停止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3号)中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是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相似文献   

11.
外国人与中国用人单位之间劳动争议的处理,涉及到如何保护国家的权益,以及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现行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给予了一个基本上合理的解决模式,如规定了外国人在华就业必须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同时,外国人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也能从中找到明确答案。  相似文献   

12.
按照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文件规定,四川省就业局于年初制定了《四川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管理制度。决定从1995年开始实行。主要内容如下:一、"登记卡"的发放范围。"登记卡"适用于成建制、有组织输出到省外及自发外出并确已在省外谋到工作岗位的城乡劳动者。对未落实工作岗位而盲目外出的劳务人员不得发放"登记卡"。二、"登记卡"的签发。"登记卡"只能由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及其驻外劳务工作站(处)签发。在春运期间,一律停止向新民工签发"登记卡",仅限于由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及其驻外劳务工作站(处),对已领到外地就业证的老民工发放"登记卡";在平时,由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省外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招工批件或用人单位实际招工名单签发。签发填写"登记卡"要认真准确,不得涂改,并加盖签发机关印章方才生效。印章为6×20毫米的条形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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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管理,进一步促进劳动力的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和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劳动部的部署要求,我省已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劳动部标准式样的《四川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简称《登记卡》,下同),现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同时实行劳动部标准式样的《四川省外来人员就业证》(简称《就业证》,下同)。《登记卡》和《就业证》由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印制和复印。实行标准式样的证、卡后,原省内印发的各类外来(外出)流动就业证件和证明一律停止使用。二、《登记卡》适用于我省出川和进入省内各市、州政府和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城区流动就业的农村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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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初,国务院提出"信息导向、凭证管理、按需流动、全程服务"的流动就业指导思想,全面推行"证卡合一"制度。所谓"证卡合一",是指外出就业人员凭户籍所在地开出的"外出人员就业卡"和"计生证"等证件,到就业地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后,方可就业。但从几个劳务输入和输出大省的实践来看,"证卡合一"制度实施以来,虽然在促进民工有序流动和就业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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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市政府为了加强对外来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管理,发布了《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规定,没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市就业,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对招用外地务工人员但未给其办理就业证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市劳动保障局在日常巡视执法中,发现某装修公司的10名设计师没有就业证,于是依据《通知》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装修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庭上,某装修公司认为,市劳动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非法,请求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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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台港澳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5号)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在我省高校学习的台湾、香港、澳门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参加创业培训的,比照我省高校毕业生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相似文献   

17.
《劳动世界》2016,(4):28-29
1.如何办理外国人来吉林省就业? 第一步,用人单位对拟聘用的外国人应在其入境前向单位所在地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部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简称许可证书);第二步,用人单位持许可证书等材料到吉林省商务厅为其拟聘用外国人申请来华工作签证函;第三步,外国人持许可证书和通知函及本人有效护照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Z);第四步,获得工作签证(Z)的外国人在入境十五日内,凭许可证书、工作签证和劳动合同及本人有效护照等到吉林省人社厅申请《外国人就业证》:第五步,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后,应在3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方可在省内就业并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9.
《中国劳动》2008,(2):58-6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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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制度是针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经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在用人单位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试用期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现行的人事政策和《劳动法》对此分别作了规定,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引发了许多本不该产生的争议。一、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目前用人单位在适用有关试用期与见习期规定时,主要存在三类问题:一是大中专毕业生欲在试用期内提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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