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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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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玉 《社会科学战线》2012,(12):189-192
私募基金内含推动金融创新与诱发金融风险的功能双向性,行业自律与宽松监管无法遏制私募基金的违规与管理人的贪婪。鉴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与不可替代的核心价值,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中心的监管模式逐渐为各国所认知。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为中心,从自愿监管向强制监管模式推进,建立私募基金注册监管与私募发行监管二元模式,细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准入标准,并强化私募基金投资人的救济机制,或许可以成为我国私募基金纳入法律监管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2.
吴应宁 《理论界》2013,(2):15-18
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体系是大势所趋。我们应确立证监会的行政监管主体地位,并指导行业协会具体执行对私募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在监管内容上,主要是针对基金的市场准入机制、募集方式、发起人和管理人的资格认定、托管人监管制度以及投资者的资质条件和数量限制等方面制定法规并实地执行。在监管模式上,我们应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以信息披露为主要监管方式,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以保障私募基金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依托信托原理建立起来的证券投资基金,因基金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监督,基金管理人就可能滥用经营权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在法律性质上,我国宜将证券投资基金界定为独立的组织机构。在法律关系模式的选择上,建议立法取消共同受托的规定,剪断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利益关联,在持有人和管理人、托管人之间分别通过独立的信托契约建立直接的信托关系。  相似文献   

4.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影响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应有效用的实现。强化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使基金托管人具有独立监督实体的法律地位,确保坚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这一原则的实现。以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受托人这一法律地位为出发点,以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为指导,科学配置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和利益,以实现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应有效用。  相似文献   

5.
论私募基金监管立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曹晓燕 《理论界》2005,(4):90-91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巨额的地下“私募基金”。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有效监管是我国应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与入世后证券业激烈竞争的需要。本文首先解释了规范的私募基金的含义与特征,分析了我国地下“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其次,本文认为私募基金立法应当重监管而轻业务经营控制,并适时推出《私募基金监管条例》;最后,本文提出私募基金监管立法要遵循保护投资者与发挥私募基金优势两个原则,从私募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资格限定等七个方面建立监管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6.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是我国学术界和证券投资基金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目前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诸说均存在不合理之处.准确界定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有利于科学地确定<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对象,进而推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应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法人.  相似文献   

7.
董再英  闵洁 《天府新论》2005,(Z1):81-82
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颁布之后,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这一事件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按规定,设立基金公司的银行不得担任本行基金的托管人,于是实践中"银行号"基金多实行交叉托管,但交叉托管模式下,商业银行除了面临托管人地位独立性、监督职能的行使、监控利益冲突交易等方面的问题之外,还面临托管银行间的利益冲突风险以及"共谋"的道德风险.因此,对基金托管制度的创新是十分必要的.从我国实际出发,"银行号"基金走专业托管之路是可考虑的选择.  相似文献   

8.
托管人独立地位的丧失是导致我国基金托管人形同虚设的主要原因,对托管人监管主体的缺失也导致了托管人行为的偏离.博弈分析表明,由机构投资者来选择基金托管人,并由其履行监督职能,就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现有托管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具体来说,可以主要由机构投资者组成的"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投资者来选择基金托管人,对其进行适时监管,并根据其业绩随时予以更换.  相似文献   

9.
私募基金立法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邹艳珏 《兰州学刊》2005,(3):190-192
私募基金事实上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潜资金源,但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和保障而隐蔽于地下,已成为证券市场的潜伏危机.尤其在入世后,为适应证券市场开放和发展的需要及防范可能的风险,必须正视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态势,以法律框架规范私募基金.我国的投资基金立法,应当在审视当前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明确私募基金的立法模式和立法原则,为私募基金规范运行及对其有效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0.
杨咏婕 《南方论刊》2023,(8):70-71+8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富的传承与流转越来越需要专门的法律制度予以保护和规制。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民法典》新设的一项制度,重构了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在遗产处理领域的诸多立法应对。然而,《民法典》仅用五条法律规则构建遗产管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有未能明晰之处,本文主要探讨遗产管理人本身的法律地位,及其在民事案件诉讼阶段、执行阶段的法律地位因立法上没有规定而如何在司法中予以应对,从而实现遗产管理人制度保障遗产的完整与安全,从而实现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的逻辑起点与价值归宿。  相似文献   

11.
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还未建立,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和优秀基金管理人,退出渠道还不顺畅,这些问题都亟待在发展中加以探索和解决.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保障PE基金市场化运作,改善机构投资者投资政策环境,拓展PE退出渠道,培育优秀的基金管理人.  相似文献   

12.
股权投资基金治理机制研究——以有限合伙制基金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新兴的投资机构,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与股权投资特征相契合,治理机制包含三个层面:配置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的权力与责任;保护投资人利益;实现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治理的逻辑可以通过强制性治理与自主性治理两条路径实现.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规定基金管理人获得全部管理权和对外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自主性治理设计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对投资人利益保护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3.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聘周权的行使予以了限制,即管理人聘用权的行使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该制度的设置实质上否定了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制度,否定了管理人独立性地位,不利于破产制度的功能和价值的实现,并且模糊了责任承担主体。这些问题的出现乃由于该制度的立法理念与我国《企业破产法》整体理念的不统一所引起。我国《企业破产法》在借鉴日本该制度的基础上应作出适合自身的立法安排,以使得其立法理念在整体上得以统一。  相似文献   

14.
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在范 《北方论丛》2005,(1):148-151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事关破产法中诸多问题的解决和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的设计.但大陆法系所流行的各种学说皆不能圆满地概括与表征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与作用,我国应借鉴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将破产管理人定位于破产财产之受托人.  相似文献   

15.
随着深圳南海创投基金的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犹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实务中,有限合伙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有着其特有的优势,但目前仍存在法律制度的障碍。同时实务中需要处理好公司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平衡各方的利益。分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合法性及它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以求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及实践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16.
王宗正 《学术界》2008,(2):206-210
我国的通讯表决实践存在的许多问题源于法律障碍,重构我国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具有必要性与迫切性.重构通讯表决制度,应当赋予通讯表决与其它方式同等的地位,采取恰当的立法模式,并规定其具体运作方法.  相似文献   

17.
私募基金作为制度创新,其制度优势与其内部治理结构密切相关.有限合伙具有非常适合私募基金运营和发展的治理机制.有限合伙能的把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和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相结合,把私募基金经理的人力资本和投资者的货币资本相结合,同时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使得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很好的统一,从而充分发挥私募基金制度的灵活性.  相似文献   

18.
赵玉 《社会科学》2012,(10):104-112
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监管经验表明,不同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部性差异,导致了不同的监管模式和准入机制。从推动融资便捷考虑,为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富有竞争力,立法不妨采纳限制型监管理念。面对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者可以考虑不同特质的区别性制度设计。基于域外监管经验并结合本土融资监管惯例,应确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差异性监管原则,鼓励发展未上市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基金,被动监管并购基金和成熟期企业股权投资,主动监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相似文献   

19.
构建我国欠薪保障制度的法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许建宇 《中州学刊》2006,1(5):82-86
我国应构建完善的欠薪保障法律制度,以遏制企业或雇主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具体应确立工资的“第一优先受偿权”地位,建立统一的欠薪保障基金法律制度,强化工会组织在欠薪保障方面的维权职能,并完善与欠薪保障相关的法律责任制度、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行政执法机制等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私募基金立法的现实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目前我国大量存在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他们手中掌握着巨额资金,事实上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私募基金在我国仍未获得合法地位,同时对私募基金的理论研究也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法学界对之的关注与研究相对较少,这些状况都与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实际情况远远不符,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应将私募基金的立法提到议事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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