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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6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智能合约依托区块链得以实现,但受自身特征限制,无法成为合同法的未来。编写智能合约,需要将自然语言转换为编程语言,技术门槛较高,还会产生额外的成本与风险。区块链为智能合约赋予了匿名性与不可变动性,前者会阻碍当事人产生信任、限制司法介入、逃避国家监管,后者则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应对不可预见的变动。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性与不可变动性结合,导致当事人只能获得事后救济,消灭了合同履行中的弹性,影响效率。智能合约依赖预言机实现人机交互,但这消解了其无需人工介入的特征。混合链与预言机的运用可以改进智能合约,但几乎完全消灭了它的特征。智能合约可以影响设计合同的思路,但它最适合小额、即时、标准化的数字产品或服务交易,故意义有限。  相似文献   

2.
应用于交易领域的智能合约融入区块链技术,以代码形式表现,可实现合同履行的自动化和不可逆,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模式.自助行为说、代理说将智能合约视为对合同过程的外部增强,是侧面功能的法律阐释,并未完全捕捉到实质.智能合约并不一定跨越整个合同过程,也可仅是合同过程某个方面或某个阶段.法律意义上的智能合约不是合同新类型,而是合同关系形式的新发展,即当事人缔结和履行合同的新形式,合同性质未发生实质变化.智能合约满足特定要件构成特殊的书面形式,具有"书面形式+自动履行"功能的特质.民事主体通过智能合约形式订立合同应遵守《民法典》等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则,以保证合同依法成立与生效.智能合约不等同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认定其效力应结合智能合约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展开具体分析.从立法上确认智能合约,在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政策基础上编写和应用,实现形式的合法化、内容的规范化是该技术谋求长远发展的保障.技术起步的现阶段,纸质合同、一般电子合同与智能合约在不同方面发挥协作作用,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成为民事交往、商业交易的主要状态.  相似文献   

3.
智能合约是区块链六大核心技术之一,是未来数字文明的重要基石。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以陌生人社会点对点的技术作为信任环境,一旦设定的条件满足即可自动执行。当虚拟世界智能合约与现实社会的主体、事物发生交互时,智能合约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但是作为一串由计算机系统自动执行的代码,智能合约向传统合同法提出了巨大挑战:智能合约不能修改和终止;匿名性、格式条款、计算机语言不易辨识等易造成合约相对方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而法律效力评价难以发挥功用;智能合约即使通过技术之力极尽“事前预防”之能也难以完全排除智能合约被攻击、当事人权利受损的可能性,而权利事后救济也难以发挥功用。解决虚拟世界智能合约技术规则与现实社会合同法律制度冲突的基本思路应当是虚拟世界为合同法的实施留出技术平台,合同法也应当插上科技的翅膀融入虚拟世界。  相似文献   

4.
区块链智能合约是以区块链技术作为基础,实现合约“自动执行”的一种程序运行模式。由于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可溯源、可编程、不可篡改特性,故区块链智能合约对网络赋强公证具有安全保障技术优势。基于金融借贷纠纷的社会特性,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在网络赋强公证中的合理嵌入或能更加高效地化解批量较大、金额较小、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金融借贷纠纷。故有必要从网络赋强公证的核心程序出发,将“债权文书公证阶段”和“申请赋予强制执行力阶段”有效衔接,探究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嵌入路径,构建合法合规合理的“智能合约-网络赋强公证一体化”基本范式,警惕技治主义下的单一技术自证,实现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自证与国家信用认证之双重保障。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中的著作权保护领域存在侵权严重、孤儿作品大量出现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网络作品的确权存在困难。网络作品确权的核心问题实际就是解决谁具有在先的权利,因此具有不可篡改、记录创始时间等特性的区块链技术将其存在性证明功能运用到网络著作权领域将具有巨大潜力。同时,区块链在著作权确权与交易领域的应用需要通过法律在区块链数据证据效力、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智能合约是否为电子合同、与现有登记制度的关系等方面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6.
区块链智能合约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模式出现,对传统民法制度和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物之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从买卖的法律结构上来看,区块链上动产或不动产买卖的交易过程中所经历的智能合约的发起、买方付款行为及密钥的自动交付,性质上分别属于要约、承诺兼履行行为及对待履行行为,各具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效力。在依托现行民法规定解决区块链上与链下物之多重买卖的法律效力问题时,应当结合对区块链智能合约行为的性质界定以及区块链上普通动产、特殊动产和不动产买卖合同在依约定转移所有权、标的物交付、付款义务履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合同成立等各项权利保护顺位标准方面所具有的特征详加分析,以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或买卖债权优先效力之归属。  相似文献   

7.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为推动数字版权保护创造了新动能。数字版权在获权、维权和用权方面均面临一定的难题,区块链技术能够通过创新信任机制、简化侵权举证程序和降低交易成本,为数字版权的保护和发展赋能。但区块链技术易被非法利用,智能合约的僵化性和法律监管的缺位,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分散性和模糊性使得赋能过程面临诸多梗阻。因此,要合理确定区块链技术各节点的责任义务,严格维护版权人的修改权与撤销权,完善智能合约的法律监管体系,多方配合打造协同共治格局,为区块链技术赋能数字版权保护助力。  相似文献   

8.
区块链被称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发动机,是具有普适性的底层技术框架,它不仅与民法息息相关,更有可能深刻改变传统私法领域的既定规则。区块链使用了独特的方式对现实世界交易流程进行模拟,因而能被民法原理所解读,并加以拓展和运用。在其之上建立的智能合约技术,被认为可能引发金融、法律活动的深度蜕变,通过将合同内容进行数字化编码并部署于区块链上,使合同的履行过程能够以一种去中心化、去信任、高度自治的方式进行。然而智能合约并未超越现有的法学概念,它的实质是运用技术手段在合同或要约之上添加辅助履行的担保功能,使合同指向的财产利益能得到确定移转。从现有发展来看,区块链及智能合约技术尚处于初级阶段,绝大多数应用都集中在定型化的虚拟场景之中,离全面普及仍有一定距离。智能合约还有多重法律及技术瓶颈,在诸如编码漏洞、语言转化、现实交互、跨国监管等问题上存在一系列风险与挑战。  相似文献   

9.
一(一) 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开发合同是技术合同的一种。所谓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分为委托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技术开发合同的主体,即是依据技术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我国技术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是:它是当事人就委托进  相似文献   

10.
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藏品有望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之一,但仍有一系列法律与规制问题亟待解决。数字藏品包括非同质化通证(NFT)及其指向的底层数字资产。若底层资产为数字艺术品,则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由于NFT基于区块链并以智能合约进行交易,具有唯一性、可验证性、可追踪性与不可篡改性,故数字藏品应视为物权法上的“物”,而智能合约则为区块链上自动执行的电子合同。为保证数字藏品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建议加强对数字藏品平台的准入与资质监管;逐步放开发行市场,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条件地逐步开放二级市场,同时加强风险监管;以及在法律层面为数字藏品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1.
智能时代不仅对传统的社会信任体系产生了严重的冲击,也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区块链技术的产生,本质上来说解决了在零信任基础的互联网中实现信息交换过程中的辨伪。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智能技术在实践中成为了一种具有可替代性、便捷性、安全性的新型防伪验证与授权应用技术,这种技术的运用与发展为社会治理特别是民事领域的信用制度实践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从而将解决传统社会中合约制度的风险。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型数据技术,具有分布式去中心化、无需信用系统、不可篡改和数据加密安全的技术特征,可以在社会信用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对智慧时代的法治发展产生积极影响。面对社会发展中的信任危机,探究区块链技术驱动的智能合约技术运用的优势对于推广新兴技术的实践化应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但是,在区块链技术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个人权利保障的不确定性、社会经济秩序的不稳定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负面效应挑战,其原因在于区块链应用存在私钥安全性风险、算法风险、基础支撑的局限性等技术因素隐患。面对区块链的应用风险,传统以硬性法规作为核心的规制路径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缺乏监管的新兴技术因其技术逻辑的缺陷,将会对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在明...  相似文献   

12.
区块链技术的特征,一方面奠定了其在金融这一文明社会重要基石中的应用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为区块链金融活动中的不法风险埋下了线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实际金融应用场景,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之应用的不法风险,首要体现为以加密货币为基础的区块链金融生态对于骗购外汇类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助推。区块链ICO等中心化金融活动,更是带来了诸如内幕交易类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扰乱金融秩序的不法风险。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还催生出基于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场景下的犯罪形态。思考区块链金融犯罪的规则之治,现行法规范的缺乏与区块链技术的风险内生性,共同导致了相关犯罪的认定困难。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刑法风险,需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来对相关风险加以规制。就外部视角而言,为了将区块链金融犯罪纳入刑事法治的轨道,首先必须重新评估加密货币的刑法定性。对此,应当区分不同加密货币的性质来分情况讨论。同时,还需对区块链技术发展主体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合理界定相关区块链企业的平台责任及监管方式。应当反思当前"一刀切"的监管方式,采用带有包容性特征的监管沙盒模式,允许相关企业在可控的范围内开展颠覆式创新,并基于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合理设置平台责任。就内部视角而言,区块链领域的规则之治还要求区块链企业整合刑事合规要求作为内部控制手段。具体而言,涉及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相关境内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国内监管要求;涉及区块链金融服务的相关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整合FATF和各国的反洗钱国内法规做好合规工作;涉及区块链金融交易的相关企业则应密切关注金融交易类的犯罪风险,建立和完善金融证券犯罪风险的刑事合规;涉及区块链智能合约研发的相关境内外企业则应积极推动企业刑事合规与区块链代码的整合。以内外兼修的方式完善区块链的监管方式与规则之治,促使刑事法治对区块链金融犯罪做出积极回应,将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创新,助力我国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相似文献   

13.
对行政合同中契约自由原则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建立在合同当事人平等基础上的契约自由是私法合同的一个原则。在不平等当事人之间的行政合同同样应该贯彻契约自由原则。通过分析契约自由在行政合同中所表现出的特点,笔者认为,由于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能的合同,其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公共利益。因此,行政合同中的契约自由是保障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有限的契约自由。  相似文献   

14.
私法领域中的契约分为个别性契约和社会化契约。个别性契约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就特定的事项达成的协议,只对特定的当事人有约束力,由传统的民法来调整;社会化契约是众多契约当事人之间对过去、现在或者将来的长期安排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当事人是不确定的群体,不考虑将来不确定的事项,契约不通过承诺达成。从本质来说,所有的契约都是社会化契约,只是某些契约可以通过忽略若干条件,简化为个别性契约。社会化契约与社会契约显著不同,前者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经济职能的体现,授予国家的是代理权;后者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来源,让渡给国家的是部分自由权。  相似文献   

15.
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签约阶段的风险是合同法律风险的起点和根源。鉴于高校签约阶段的风险特点,应当从完善制度、规范文本、加强签约主体及签约代表审查入手,从根源上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合同法律风险,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从合同法理论上对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关系进行探讨,分析了合同成立的几种情形及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着重研讨处于合同成立到合同效力未确定状况的三种类型的合同.即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享有变更或者撤销权的合同、效力未定合同的特征和具体情形,在这一部分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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