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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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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后的婚姻法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充实了夫妻财产制和离婚制度 ;完善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但婚姻法名称不科学 ,法律空白较多 ,有关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善。婚姻法应名符其实、系统周全 ;应明确其法律功能和民法属性 ;重心应向亲属财产法倾斜。作为婚姻家庭法应增设亲属、生育和监护制度 ;充实结婚、离婚、夫妻关系、亲子和扶养制度 ;增加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家庭内容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婚姻法名不符实,应改为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除坚持原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外,应增加保护残疾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在结婚制度方面应扩大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克服结婚登记公示性弱、过于简单化的缺陷;在离婚制度方面应进一步规定协议离婚的条件,应用“婚姻关系破裂”代替“夫妻感情破裂”在夫妻财产制问题上,应当采用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相协调的夫妻财产制  相似文献   

3.
配偶权新论     
通过对与“配偶权”概念联系最密切的“家庭功能”、“婚姻本质”两个方面的分析,得出当前我国两性生活形式为一夫一妻制、家庭的社会责任正在弱化、婚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契约的结论,并以此为前提讨论了配偶权的内容、性质和法律保护。笔者认为配偶权是一种来源于婚姻契约的兼具绝对权、相对权双重性质的人身权,其项下具有多项子权利,对它的保护视侵权人为配偶或第三人而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4.
婚姻是社会每个人赖以生存的家庭基础,其稳定对于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婚姻的保护一般首先依靠道德来予以维护,但为了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对于某些特殊权利应尽早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比如对于体现夫妻关系核心性质的配偶权正是这样一项权利。在此探讨论夫妻权利之配偶权。  相似文献   

5.
女性性权是女性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也是一项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现行有关保护女性性权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基于我国女性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我们应从完善有关女性性权保护的实体法律制度和法律救济制度这两个方面来加强我国女性性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被遗忘权是网络时代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由自然人享有的一项新颖的权利。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其信息并停止传播的权利。被遗忘权是隐私权的延伸,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为了保障和有效实施被遗忘权,需要明确被遗忘权的范围和边界,并协调好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基本经济自由等权利的关系。被遗忘权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虽然作了粗略规定,但为了适应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在借鉴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对被遗忘权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7.
被遗忘权是网络时代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由自然人享有的一项新颖的权利。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其信息并停止传播的权利。被遗忘权是隐私权的延伸,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为了保障和有效实施被遗忘权,需要明确被遗忘权的范围和边界,并协调好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基本经济自由等权利的关系。被遗忘权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虽然作了粗略规定,但为了适应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在借鉴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对被遗忘权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8.
为规制结婚行为,我国婚姻法设置了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结婚等禁止性条件。这些规定有的符合婚姻法的契约精神,有的则违背了这种精神,甚至存在着不符合婚姻功能变迁、混淆结婚权和生育权、脱离人们的"道德共识"等问题,因此需要"解禁"。  相似文献   

9.
配偶权在我国是一项存有争议的权利,立法上尚未完全确立配偶权保护制度,但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却提出了保护配偶权的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婚姻法中确立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这显然不足以抚平无过错一方的精神创伤,更不能有效地制裁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第三者”。为此,法律或司法解释应尽快确认“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通过立法和司法保护,使婚姻家庭关系不受非法干涉。  相似文献   

10.
随着人权思想的发展,公民的性权利意识逐渐增强,性已脱离婚姻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受此影响,传统婚姻制度承担的性爱功能开始弱化,配偶同居权在法律上的意义已变得十分模糊。目前法律对夫妻间因性冲突引发的纠纷尚无明确的处理规则。配偶同居权与性自主权冲突的本质是法律价值上的冲突,解决冲突不仅需要进行价值衡量,以确定权利保护的正当性、优先性,而且应当遵循以下处理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构建权利位阶原则和个案利益衡量原则。  相似文献   

11.
婚约无价?     
90年代,一股离婚的风潮冲击海内外的华人社会和群体,导致为数不少的家庭分崩离析。离婚率呈阶梯式节节攀升,凸显出现代婚姻观念质的变革。 在这种情势下,“结婚非永恒”的事实渐渐被认同,离婚也被视为一种破裂关系的完结和新生活的开始。人们已从追求“婚姻稳定”,转而追求“婚姻品质”。离婚者的社会压力虽然减弱了,然法律的不健全,女性在财产和子女的分配上仍无法得到合理的保障。于是,晚婚不婚者越来越多,甚至有民法不修不结婚的激烈倡议。足见法律制度在婚姻上确实存有许多瑕疵。 人类社会并不是一开始就有婚姻的,婚姻只是人类社会其中一段历史时期的产物。就某种意义上,婚姻是一种社会契约,这种社会契约所认定并保护  相似文献   

12.
律师的权利,是律师依法独立执业的基本保障。律师只有享有法律赋予的必要的、充分的执业权利,其“保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职业使命才有可能实现。尽管我国现有立法中对律师的权利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由于立法规定的简略、笼统或不适当,导致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这些重要的权利在适用过程中阻力重重。必须在立法上完善我国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使我国律师在法律上获得充分的权利,以维护律师的执业形象,促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相似文献   

13.
非离婚之诉是不以离婚为前提的,无过错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配偶权被侵害为由提起的诉讼。本文对非离婚诉讼的概念、特征、以及非离婚之诉的适用范围,确立必要性进行了论述和探讨。  相似文献   

14.
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信息网络传播具有全球性、易复制性、自助性、互动性等特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面临挑战。出版者、广播组织和信息网络传播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汇编作品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我国立法应明确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明确界定网络传媒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5.
裁判离婚理由作为婚姻法对是否准予离婚这一问题做出的法律规定,深受一国传统文化和社会观念的影响,也反映了一国的婚姻文化和价值取向.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裁判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第二次起诉、被告缺席、分居、家庭暴力等因素对法官判决的影响具有显著性,而其他因素对法官判决的影响并不具有显著性.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原被告对婚姻关系的态度等客观因素是法官判决的主要决定因素.  相似文献   

16.
在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屡屡遭致侵犯,频发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公民信息自主权受到了挑战.被遗忘权本质上是个人信息的自主权,是对个人生活与未来的塑造权利.为此欧盟和美国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都具备了一定的经验,基本建立起来了完善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体系.我国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将被遗忘权法定化;规定被遗忘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客体;规范行使被遗忘权的条件与例外;完善政府与市场合作的互联网数据监管,对公民行使被遗忘权时受阻做出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7.
将罢工权纳入法制的轨道——兼评东航集体返航事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罢工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的重要经济权利,它对于平衡和协调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确认罢工权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保障劳动者权益,信守国际条约的需要,也有助于将客观存在的无序的罢工现象纳入法律的规范。我国亟需完善罢工权立法,承认劳动者享有罢工权,并规定合法罢工的要件,对合法罢工予以保护,对非法罢工予以限制和禁止。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商号权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实践中法律对商号权的保护常常与其他知识产权 (如商标权 )的保护发生冲突。商号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在我国对商号的保护仍以登记为条件。现行立法没有使用综合性的“商号”或“商业名称”的概念 ,由不同商事主体享有专用权的企业名称 ,从而造成事实上的只保护企业名称不保护商号的法律格局。但对商号权的保护力度明显低于对商标权的保护。在商号的确权环节上 ,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与在先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不得登记为企业名称。本文认为 ,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应以在后一方是否不正当地借用了他人商誉为标准 ,而不能单纯以是否“在先”为依据 ,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建议制订一部《商号登记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是预防与解决权利冲突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判决"不准离婚"制度是在三次婚姻立法中均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形成于长期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中。本文主要围绕现行《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关于离婚之规定分析指出,在当代中国,应从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分离视角重新认识和反思婚姻的本质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明确立法、行政和司法在离婚中仅具有消极功能。基于此,才能正确阐释立法之真实涵义和精神,进而揭示出原有理解的错误性和法律解释、司法实践的违法性。必然地,建基其上的判决"不准离婚"制度也是非法的和错误的。  相似文献   

20.
有人认为,在信奉基督教文化的国家,早在若干世纪以前,离婚就是被禁止的,或者只是在十分例外的情况下才被允许。然而,对史料的分析表明,婚姻不可解除的原则实际上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没有得到充分遵守。我们认为是例外的事例实际上是十分常见的;这些事例本来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本身反映了传统的婚姻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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