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破产原因相比,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既体现了破产原因立法的一般规律,又有其特殊性。在破产原因共性问题上借鉴这些国家(地区)的立法经验,同时牢牢把握住我国破产原因的特殊性,可以准确地解读新《企业破产法》的破产原因。  相似文献   

2.
我国破产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破产和解立法的不足可概括为 :不同性质的企业法人享有不同的和解申请权、整顿有深厚的行政色彩、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的高度结合、人民法院在和解程序中的作用未得到发挥等 ,解决的对策是破产和解立法的一元化、实行一般和解主义、放宽破产原因等  相似文献   

3.
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了中小企业破产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探讨了地方政府在中小企业破产中所应承担的角色和作用.  相似文献   

4.
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了中小企业破产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探讨了地方政府在中小企业破产中所应承担的角色和作用.  相似文献   

5.
我国合伙企业虽已取得破产能力,但有关合伙企业破产的诸多基本问题尚未有立法上的明确规定.结合相关立法、现代破产法理念及国外的有关制度规定,笔者就合伙企业破产的破产申请、破产原因及破产财产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企业破产界限,是指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才在法律上被宣告破产的界限。它既是法律确定应当开始破产程序的事由,又是衡量企业是否有偿还债务能力的法定标准,因而也是法院宣告破产的根据。所以企业破产界限是各国破产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国外,一般把破产界限称为破产原因;我国也有不少学者称之为破产原因。我们认为破产原因容易被理解为导致企业破产的因素。实际导致企产破产的因素往往十分复杂,既有企业本身经营管理的因素,也有国家政策因素,乃至某些特殊因素,等等。而企业破产界限作为破产程序开始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标准,并不追究和企业因何种因素而破产,只要企业达到了法定破产界限,就可以开始破产程序或宣告企业破产。  相似文献   

7.
试析我国国有企业破产制度变形的原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我国国有企业破产制度所具有的强制性变迁特征、破产制度涉及的利益主体及其行为、银行与政府的关系、破产制度的实施机制四个方面对国有企业破产制度变形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指出了由于利益各方为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从而使破产制度的实施背离了原有的宗旨和功能。  相似文献   

8.
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是当今世界关于破产原因的两钟立法模式。香港破产法实行列举主义 ,台湾、内地破产法实行概括主义。与港台相比 ,内地存在破产原因多元化的缺陷。因此 ,笔者提出了完善内地破产原因的立法建议并深入论述了“不能清偿”与“停止支付”的含义。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立法失误及其纠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清算组的选任制度与当前政治体制改革方向不相符合 ,其组织形式与其职能不相符合 ,存在严重失误。其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对经济生活行政管理的思维方式的影响以及对破产法性质认识的偏差。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完善破产立法 ,应将清算组改为破产管理人。国外立法中管理人原则上由自然人个人充任的规定难以适应复杂的破产清算工作要求。能够进行市场经济行为的法人和合伙事务所可以成为破产管理人 ,这有利于提高清算管理的质量 ,健全破产清算程序的制约机制。破产管理人应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 ,但债权人会议可依法定程序要求予以更换。破产管理人的酬金应有别于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和律师的诉讼代理费 ,由人民法院在法定范围内确定  相似文献   

10.
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是当今世界关于破产原因的两钟立法模式.香港破产法实行列举主义,台湾、内地破产法实行概括主义.与港台相比,内地存在破产原因多元化的缺陷.因此,笔者提出了完善内地破产原因的立法建议并深入论述了"不能清偿"与"停止支付"的含义.  相似文献   

11.
论公司非破产清算僵局及其策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因非破产原因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注销程序,其法人资格始得消灭.如果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程序都不能启动,公司即陷入非破产清算僵局.公司非破产清算僵局的原因主要表现在我国公司清算成本过高、法律规定的责任较轻、清算期限规定的疏漏等等.为此,要设定清算期间、简化清算程序、严格法律责任、扩大申请人范围、确立依职权启动清算程序制度,以克服公司非破产清算僵局.  相似文献   

12.
破产制度是当前我国市场主体合法、高效退出市场的制度保障。为提升我国破产司法能力,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对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关于司法破产能力各项指标进行数据分析和法律分析,发现我国破产制度存在破产时间长、破产成本高、破产回收率低和破产架构不全等问题。为了改进和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可以借鉴英国、我国香港地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自由财产保留制度和破产依法免责制度以及德国的余债免除制度,建立健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学习美国、韩国专业的破产法院制度,设立我国破产法院;分析日本的司法破产规定,设置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进而提高司法破产效率、降低司法破产成本,解决“执行不能”问题。  相似文献   

13.
我国破产法进行修改、完善时,应当规定:债务超过公司自有资产的法定比例线的作为破产的原因之一,以防止破产企业的负债率过高和对债权人财产权益损害过大;强化债权人会议的监督职权,设立只对债权人会议负责的监督人制度;允许企业效益好的部分在申请破产前后,进行分立,只对符合破产条件的部分进行破产;建立简易破产程序,快速审结小额破产案件;明确制定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担任一定的公职或企业的管理者  相似文献   

14.
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的活动密切相关。然而我国现行破产清算人制度有着强烈的“政府主导型”色彩,存在称谓不统一、职责权限不明确、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本文着重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的称谓、临时破产管理人的设立、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剖析,提出构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15.
破产制度作为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手段,对于提高经济效益、优化经济环境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我国破产制度实施以来,总的效应却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相关的各项改革措施还未完全配套这个外部因素外,如何实质做地把握立法精神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本文就企业破产制度的若干问题作些粗浅探讨。一、债务人的破产能力债务人的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主要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充当消极当事人的诉讼资格,也包括诸如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后暂时占有本应作为破产财产…  相似文献   

16.
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不仅有利于兼顾各方主体利益,而且能够进一步优化我国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充分实现破产制度的效率价值。随着我国个人破产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不仅是理论上无法回避的问题,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业已出现的现实需求,因此有必要对其程序构建展开研究。具体而言,应首先明确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价值所在,而后分析合并破产的适用条件,最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具体的程序构建,包括个人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司法管辖、启动模式、裁定程序以及异议债权人的保护等。  相似文献   

17.
自然人破产立法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代化的要求,在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的同时,为债务人提供重新开始的契机。自然人破产立法也是法治发达国家为应对未来风险与塑造企业家精神所普遍采取的做法,在加快对外开放步伐的背景下,我国亦须融入世界潮流之中。认为自然人破产立法将助推逃废债行为的观点是对破产法不合理的成见。在完善自然人财产查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我国自然人破产立法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相得益彰,有效应对自然人破产带来的司法压力。关于自然人破产立法的争议集中于彰显自然人破产制度核心功能的破产免责制度上,“宽严相济”的破产免责制度建构进路将推动自然人破产立法共识的形成。  相似文献   

18.
个人破产庭外程序既是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内在要求,也是个人破产在我国顺利推行的有效途径,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的效率追求。我国司法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及个人债务清理与个人破产的试点,为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构建提供现实基础。破产和解制度存在独特价值且与庭外程序中的协商调解存在实质差异,二者应并存,共同服务于破产程序的进行。相较于选择模式,前置模式的庭外程序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庭外程序的作用,且与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理念相符,应为现阶段的最佳选择。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应以调解为基础,融入信用咨询,并设立行政主导的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程序的运行。庭外程序中债务清偿协议的达成,需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可赋予债务清偿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同时也应设置完善的监督措施。在债务清偿协议无法达成或执行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将案件转入庭内程序,使庭外程序能够与庭内程序顺畅衔接。  相似文献   

19.
个人破产制度作为债务了结的市场化机制,具有限制投资风险、激发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价值。借鉴域外经验,个人破产制度至今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成熟运行,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共识。近年来,我国在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上做了很多探索性尝试,但不可否认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实施与传统文化背景、社会信用体系、财产登记制度和破产欺诈惩戒制度密不可分,这也启迪我国在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进上应当注重软环境建设,循序渐进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其配套体系。  相似文献   

20.
简易破产程序是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审理小额破产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由于该程序用时短、成本低,可以满足破产企业快捷、低成本退市的需要,因此在破产法里设置简易破产程序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设立简易破产程序不仅是完善破产法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即将于今年实施的新破产法并未设立简易程序。文章试图通过分析我国设立简易破产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讨我国设立简易破产程序的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