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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署名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决定署名与否,以及选择以何种方式署名,并有权拒绝其他任何未参与该创作的人要求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具有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属性,也具有财产权属性,是一种对世权。  相似文献   

2.
署名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作者享有的一项精神权利,《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只有作者才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旨在保护作者与其创作作品之间的人格联系。“冒名”旨在借用知名作者声誉,获取不正当的收益。被冒名者实际上并未创作作品,因此不具有作者的身份。因此在作品上冒他人之名并未侵犯他人“署名权”,而应认定侵犯他人“姓名权”,或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3.
在编辑出版业务中,必然要面对和处理作品的署名问题。真正参与创作的人有权利在作品上署名,没有参与创作的人不得署名。依此,论文的作者并不必然是执笔人,课题组成员不必然是合作作者。署名方式、署名变更、署名次序及引文标示,都涉及署名权问题。编辑出版工作者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执行学术规范,以推动学术传统的养成。  相似文献   

4.
署名权刍论     
署名权是著作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本文探讨了署名权与“确认作者身份权”的关系,论述了署名权的种种内涵,其中包括:署名权包括禁止冒名之权及作者有权同意非作者在自己作品上署名之权。剖析了诸作品署名权行使的种种情况。最后,文章就“著作人身权限制”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并以署名权为例,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5.
论职务作品的界定及其权利归属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职务作品是一类特殊的作品,它是作者为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创作的作品,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在职务作品中,应保障自然人的作者资格。作品在以法人名义署名的情况下,法人充其量可“视为作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有不同的解决方案。我国立法规定由著作人取得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方面符合著作权保护原则,有利于社会,同时,也不妨碍工作单位在正常业务范围内行使职务作品的有关权利。  相似文献   

6.
所谓非独创性作品,是指对作者不明的作品进行收集、整理并署名出版而取得著作权的作品。被收入整理的作品因其属非创作性劳动所得,其原作品则可称为非独创性作品创作源。对非独创性作品创作源而言,它的特点是作品的思想内容已具体化;表达形式已特定化;流传有一定的公开性;创作源的作者身份不详或不明确。它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作品源。在一般的作品源理论中,作品  相似文献   

7.
基因隐私权在于权利主体有权就自己的基因隐私予以隐瞒和维护,不被外界所知悉。而基因知情权则是权利主体有权依法知悉和获取基因信息,保障其知情的权利。通过对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分析研究,找出利益均衡点,从而实现维护整个社会公平与公正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是多层次的.依据创造性的劳动应获得相应的版权权利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其版权首先应该归属于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其他主体应享有相应的版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群体的集体版权可以通过群体的代表或民间组织来实现,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成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相似文献   

9.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问题是讨论其权利归属的逻辑前提,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应当回归到对其独创性构成的判断上来,认可具有独创性的创作物为作品。在著作权权利的归属上,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伦理哲学上,人工智能机器本身不应被视为权利主体,而仅能当作一种创作工具。在此逻辑之下,使用此工具生成相关创作物的人应当享有相关著作权权利。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所带来的其他问题则应当依照其他法律制度与其权利归属没有必然联系。  相似文献   

10.
人工智能因具有“深度学习”能力,拥有类似人类的“智能”,它是否能够成为“作者”而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权利,是当前著作权法面临的一大难题。对于人工智能作者资格的认定,应从现有著作权理论出发,重新审视作者资格与法律主体的关系,以寻求人工智能作者资格的证成路径。作者资格表现为法律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接,对其认定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法律主体是法律作者的外延概念,一方面,直接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欠缺实证基础和历史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也因法律和法理上的逻辑矛盾不能类比法人成为拟制主体。在“法典化”时代,对人工智能的定位应为法权模型中的法律关系客体,不宜成为作者。  相似文献   

11.
理论界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害人的性质、被害人的近亲属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与其诉讼代理人的关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查证权等几个问题存在争论。作者认为我国刑诉法中的被害人是一个诉讼和实体主体结合的概念,其中只有诉讼主体类的被害人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不以被害人是否死亡为条件;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来自法律授予,不是被害人的授权;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没有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12.
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过程中经历了废存之变,反映出否定其独立价值的观点有一定市场。著作权法的定稿虽承认其独立价值,但对该权利定位的解读缺失,也没有具体的行使规则。我国修改权的独立价值,可以从修改权的立法本意和立法宗旨两方面来认识。其权利定位,重在维持“作者意思”与“作品意思”的同步性,权利正面为赋予作者修改作品的自由,权利反面为禁止妨碍作者的修改自由。在此基础上,再完善修改权立法及行使规则:一是完善其立法模式,在明晰修改权定位的基础上,对可能阻碍作者修改自由的情形提供保障,同时基于其他权利主体合法利益的考量设置限制;二是细化修改权的行使规则,在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之后、著作权许可或转让之后的两种情形下,调和作者修改权与第三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13.
企业广告宣传画册在法律上系汇编作品,对其权利归属的判断,除了考虑委托创作协议的约定之外,还需尊重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在先权利.摄影作品底片持有人与底片上的权利声明不一致时,应当根据权利声明的内容来判定著作权的归属.  相似文献   

14.
人工智能的问世并快速发展,必然涉及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问题。随之而来的是这一问题对著作权法的冲击,即人工智能能否成为著作权主体,其生成成果是否具有可作品性,如果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又该如何确定该生成成果的权利归属等。为了促进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创作和应用,应该承认其可作品性,但面对质疑,首先,需要确认人工智能的所有人和使用者才是适格的著作权主体,不应该是人工智能本身;其次,人工智能具有创作能力,实施了创作行为,其生成成果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构成要件;最后,确认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具备可作品性后,不仅要从法理学角度明确其合法性,而且需要论证其著作权归属及保护方式。  相似文献   

15.
随着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在科技成果鉴定、科技专利申请、科技论文发表或其他形式精神产品的传播、推广、交流过程中,都会遇到署名问题.署名权是著作权的一项权能,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在著作权法中占有显著位置.1)署名的含义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不能成为合作作者.”邹承鲁等学部委员指出:“在一篇科学研究论文上署名,主要是责任,其次才是荣誉.”“作者必须以严肃的态度对论文中所报道的结果和论点承担责任.只有对一篇科研论文从选题、设计、具体实验,一直到从中得到必要的结论的全过程都有所  相似文献   

16.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独创性”的客观标准,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当前学界提出改造“作者”范围以涵盖非人类作者或以职务(雇佣)作品、法人作品、邻接权模式确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均存在一定缺陷。在机器创作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前提下,我国可扩张适用“视为作者”模式,在没有人类作者参与直接创作的情形下,将“对作品创作之必要安排承担责任”的人认定为“作者”。法院应当合理评价“必要安排”的行为,综合考量行为主体是否具有独立的创作意志以及对作品的控制力,其他主体可与权利人通过合同约定,适当分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带来的经济利益,以此发挥著作权法的激励作用。  相似文献   

17.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者和传播者,表演者的表演与他人的作品不可分离,并须以尊重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为前提.同时,表演者又是一类创作者,在以表演方式使用作品过程中,将声音、动作、表情、姿势等方面的创作寓表演之中.对表演者这种创造性劳动需要得到社会的肯定和尊重,他们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对表演者的权利以及与表演者有关的法律关系作了决定.笔者在本文中将根据这些规定,结合国外立法实践及我国实际,对表演者在著作权法中的法律地位,表演者权利的主体和客体,表演者与作者、录音录像制  相似文献   

18.
对多重著作权的权利尽可能准确的度量定位,对于该权利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多重著作权一般是指创造性地利用他人作品后产生新作品或者其他成果(主要表现为涉及邻接权),由有关作者或其他主体分别享有著作权或邻接权的现象。分析侵权作品能否产生多重著作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2020年新修《著作权法》未改变现行法的思路,仍将著作权原始归属于作为非创作主体的制作者.这虽有利于权利的统一行使以实现作品价值,但有悖于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原则,缺乏将制作者拟制为作者之后才能享有著作权的逻辑过渡.新法只赋予作者署名权,无法解释其他三项著作人身权是否存在于视听作品中.在我国影视产业市场现状下,作者尚缺乏市...  相似文献   

20.
同人二次创作作品作为原作品的二次衍生作品,一向处于著作权保护的灰色地带。一方面,二次创作作品被认为是对原作品及作者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由于此种认知,使作品的价值无法得到确认,更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本文对同人二次创作作品的构成进行分析,并对赋予同人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的正当性及其保护价值进行了探讨,最终确认其应当受到著作权制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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