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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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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校的渎职犯罪研究一直是高校职务犯罪领域内较少探讨的问题。原因之一就是对于高校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渎职犯罪的主体,在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2013年1月9日开始实施,主体外延明确扩大,高校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委托职权时,是可以构成渎职类犯罪的。本文通过对渎职犯罪的概念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分析,解读渎职犯罪主体外延扩大后,对于高校工作人员构成渎职犯罪主体的重新认定。并结合高校实际情况,探讨高校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常见的几种情形、特点及预防。  相似文献   

2.
在渎职犯罪体系中,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外,其余犯罪类型均为纯正的身份犯罪。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渎职犯罪的共犯形态认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论。文章从分析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在共同犯罪的形态出发,讨论了不同类别情形下渎职犯罪共犯形态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3.
环境领域公务员的可罚性具有特殊重要性,其认定也特别复杂。当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危害环境时,刑法对公务员的权利滥用有一般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考虑构成环境犯罪的共犯或间接正犯。公务员以不作为的方式危害环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对于违法的核准或许可不加以撤销,二是不干预违法的环境破坏行为。如果公务员居于防止侵害环境的保证人地位则可以以不作为构成环境犯罪。保证人地位的认定要考虑形式与实质两方面。  相似文献   

4.
行为在犯罪中具有重要作用,即无行为无犯罪.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相比较作为而言,不作为更具有特殊性,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本文主要对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义务来源、分类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从而完善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理论.  相似文献   

5.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作为犯的判决中,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数量居多.虽然在理论上,所有的犯罪都可以通过不作为实施,但司法实践中对不作为犯的认定上缺乏等价性的考察,不当扩张了入罪范围.在涉及多人的不作为犯判决中,认定为同时正犯和共同犯罪中主犯的情形居多,认定为从犯的情形较少,这是因为不作为共犯理论中,原则正犯说存在缺陷,导致实践中不作为的共同犯罪一般认定为主犯.司法实践中对不作为的未遂在认定上较为谨慎,一般要求不作为的成立以造成实害后果为前提,这样的做法较为妥当.  相似文献   

6.
犯罪不仅可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不作为犯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纯正不作为犯,一种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前者的处罚依据是刑法各条之规定,而后者并未在刑法各条中有明示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似乎有背罪刑法定,但通过理论的分析,处罚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并不违背罪刑法定。但因其未明确规定在刑法各条中,故处罚此类行为时,必须慎重,特别是认定其中的先前行为时,更应加以分类,从不同角度寻找处罚的依据。  相似文献   

7.
论不作为犯罪的认定   总被引:4,自引:3,他引:1  
阐述了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履行的义务,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以及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由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的两种表现形式即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片面帮助犯是典型的片面共犯片面帮助故意应是独立萌生而存在的,而与正犯无犯意的联络片面帮助的行为系出于帮助的意思,而非出于自己犯罪的意思,即其参与犯罪的原因,仅在于助成他人犯罪的实现。片面帮助犯的帮助行为,仅限于有形的物理协力方式。不作为的方式可以成立片面帮助犯。  相似文献   

9.
环境监管失职罪罪过形式的立法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困难。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观方面是单一罪过形式,有且只能有过失这一种罪过形式。较之一般犯罪而言,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犯罪构造稍显特殊,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承担两个层级的注意义务,一是对被监管者之危害行为或者其他外力因素存在的认知义务,二是对由此可能造成的法益危害结果的预见义务和对危害结果的回避义务,违反注意义务便有成立过失犯罪的可能。环境监管失职罪属于监督过失型犯罪,审判实践中应将其与出于故意心态的滥用职权罪区别开来,准确定性环境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0.
不作为作为犯罪的基本形式之一 ,由于其复杂性 ,历来为人们所关注。本文通过对不作为犯的义务根据的思考 ,以期解决司法实务中对不作为犯认定上的分歧  相似文献   

11.
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在考察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时,我们需要联系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来进行研究。对不作为犯其实行行为的认定应当结合其实行行为性、等价性以及其实行行为"着手"来考察,而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着手"应当联系作为义务予以具体的认定。  相似文献   

12.
体育竞技伤害行为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是体育竞技活动中最常见和多发的冲突类型.由于体育竞技领域素来有“行业自治”的传统,因此对该领域的法律介入,特别是刑事法律的介入存在很大的现实困境.因此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性质的认定,对于刑法介入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认为,体育竞技伤害犯罪可以包括故意型和过失型,具有与普通伤害罪相比较为显著的特征.对于造成一定危害结果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的伤害行为,根据正当化行为理论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3.
在基层检察院的办案实践中碰到的关于渎职犯罪的疑难问题主要有三个:即主体、客观行为和立案标准。笔者结合办案实践,从上述三个角度出发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犯罪主体的认定应趋向多元化的理解,对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核心要素应由身份转为职责职务,以及立案标准中涉及的经济损失数额应有地区之别,并使自由裁量规范起来。  相似文献   

14.
目前,玩忽职守犯罪在职务性犯罪中呈现出高发态势,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损失。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认定比较难。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本质与其归责在国内外刑法学界至今争论不已,本文以案例作为出发点,对各种理论和观点进行分析批判基础上提出客观归责理论并予以论证,同时对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学界对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已做了很多研究。通说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二)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由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四)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但对通说中的四种情况应如何界定却不尽相同。不论是作为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只要是犯罪,就毫无例外的构成了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而就不作为犯罪而言,探讨义务来源对刑事立法及刑法的正确适用具有一定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6.
论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性质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中"持有"行为的性质归属是刑法理论争论的焦点问题,通过对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标准以及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性质的探讨,认为在规范说的立场上看,第三行为的学说与认识没有存在的余地,"持有"只有在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划分中寻找其归属。并进一步认为"持有"违反的是命令规范,属于不作为,持有犯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相似文献   

17.
滥用职权罪客观行为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新彬 《南都学坛》2007,27(3):98-99
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设的新罪名,由于立法上不够严谨和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产生分歧,从而直接影响到具体案件中对滥用职权犯罪的定罪和量刑。为准确公正执法,有必要从事实和规范两个层面上对其做简要剖析。在事实层面上,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行为不仅表现为作为,也表现为不作为;在规范的层面上,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行为只能认定为不作为。  相似文献   

18.
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关系到罪与非罪以及量刑轻重的问题。关于着手的认定标准,学界存在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等观点,众说纷纭却又弊端重重。事实上,犯罪实行行为着手是一个实践性问题,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对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应当结合具体的个案,由法官自由裁量进行判断。理论则可以确立着手认定的基本原则和影响着手判断的诸多考量因素,以此为个案的自由裁量提供依据和准则。  相似文献   

19.
片面共犯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具备自己特殊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构成是单独犯罪构成的修正形式,而片面共犯的构成则是共同犯罪构成的修正形式。片面共犯对全面共犯构成要件的修正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上。片面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一人。片面共同犯罪故意也具有双重认识因素和双重意志因素,与全面共同犯罪故意不同的是,其意思联络具有单向合意性。片面共犯必须有加功、协力等参与犯罪的行为。片面共犯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20.
两大法系关于环境犯罪立法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两大法系关于环境犯罪都有不少立法 ,但存在一定差异。在环境犯罪的罪过形式上 ,英美法系认为环境犯罪的认定需有故意和过失 ;而大陆法系则采用罪过原则认定环境犯罪。在犯罪行为上 ,作为犯罪是两大法系立法的基本情形 ,不作为犯罪是两大法系立法的例外情形。在刑罚执行上 ,两大法系对刑罚方法的运用各有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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