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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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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永平  龙威狄 《中国社会科学》2012,(10):107-122,207
强制性规范制度是中国国际私法多元选法体系中的一元。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框架下,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应以关涉重大公益为必要条件,法院对强制性规范的认定与适用应遵循比例原则。外国准据法所属国的强制性规范不得仅因具有公法性质而被排除适用。尽管现行法未就第三国强制性规范作出规定,但中国法院仍可在实体法框架下考虑此类规范的效力。对重大公益的关照使强制性规范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必要限制。在现有冲突规范的配置格局下,强制性规范、公共秩序与法律规避可以并存。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其国际私法立法中强化了强行法的规定。而在强行法中有一重要理论即"直接适用的法"。对于什么是"直接适用的法"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与称谓。科学把握"直接适用的法"必须与冲突规范、强行法、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公共秩序、意思自治原则等加以区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虽对"直接适用的法"作了规定,但仍存在许多尚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3.
在国际私法或冲突法的法律和学科体系中,证据冲突一直是国内外国际法学者忽略的领域。主要原因是证据的性质不容易确定:证据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是公法还是私法,各国学者认识不一。在中国,证据问题一直有国内法学者在研究,但是,他们未能站在冲突法的高度来研究证据问题。笔者从1995年开始研究冲突法领域的证据问题,时至今日已经10个年头,发表了一些关于证据冲突规范方面的论文,并且进一步研究了程序冲突规范、公法冲突规范、国内冲突规范等冲突法问题,其中涉及内容基本上都是在国内第一次提出的观点和看法,具有创新性质…  相似文献   

4.
私法和公法的界限应该如何界定,一直是学界颇有争议的问题。因为私法和公法曾有诸法合一的历史,在现代的法律中也并非泾渭分明。其分野是以民法为本源展开,在法律与公共秩序政策长期对立和统一的过程中渐趋完善的,其体例、位阶、价值都体现了公共秩序政策的干预与导向。  相似文献   

5.
多阶与多元法律规范的立法模式,需要重新审视公法与私法的立法技术趋同性。公司法中的契约要素集中体现于公司法的私法性质,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但现代国家私法层面的立法并不排斥任何公权力的介入,包括宪法规范力的适度渗透。借助公权力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公司法律规范兼有公法性质的理论基石。因此,公司法结构中的法律责任规范系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有机统一,而权利受损主体寻求公法上的救济亦是公司法的应有品性之一。  相似文献   

6.
公共秩序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对外国法的适用和对外国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上一直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有关理论对公共秩序的涵义、公共秩序的适用标准、适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后的法律适用、区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等问题的分析尚不够全面、深入,为此拟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第11条提出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7.
尽管冲突规范并不明确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它作为一种间接规范,主要作立法管辖权之选择,并且被选择的法律有时并不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法院国的政策与利益.然而,无论从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国际私法的主要目的和中心任务、各国学者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认识上来看,还是从冲突规范本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来看,冲突规范无论在过去、现在或者将来,都是国际私法的最重要的规范.同时,对传统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改良也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8.
一在国际私法中,把公共秩序保留(“Ordre public” excep tion)作为一种法律根据或手段来直接、间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和效力,这是使用得相当广泛的。其名称极不统一。在大陆法系中通行使用“公共秩序”这个名称;而在普通法国家中则大多用“公共政策”,此外还有“法律政策”、“特殊政策”、“法律秩序”,或“公安制度”  相似文献   

9.
论法律规避中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法院地国适用法律规避条款的前提条件,因而如何依据国内民商事实体法正确认定国际私法中的这两类规范显得尤其重要,因为显然不能将国内民商事实体法中的强行性和禁止性规范跟国际私法中的强行性和禁止性规范等同。本文初步论述国际私法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0.
国际私法性质的法理学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明 《社会科学》2007,(8):97-104
国际私法的性质,即国际私法究竟应属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的问题,历来的争论和分歧均着眼于对国际私法规范本身的分析和研究,而问题的实质则应在法理学的层面上才能得到准确的解释。文章从"国内法"论者分析问题的方法、以及他们对国际私法目的的认识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国际私法的性质应当是由国际私法的对象而不是其规范形式所决定;国际私法的目的是要对国际民商事交往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制约而不是要去解决法律冲突。作者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国际私法应当是国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11.
法律冲突是国际社会有了不同立法以后必然出现的客观社会现象。国际私法的目的和任务不是要解决、也不可能解决法律冲突 ,而是通过确定涉外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以建立和维护一个合理的国际民商事交往秩序。因此 ,法律选择的方法不是、也不应该是国际私法的唯一方法 ,在国际社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用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调整的方法必然也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方法。  相似文献   

12.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排除和适用外国法的一种重要制度,在外国法适用申历来起着"安全阀"的作用.但随着国际交往加深、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法律趋同化的影响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变革.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各国法律中的表现形式进行分析,并从当今世界形势发展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所产生的影响出发,可以看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即各国将更加重视并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全球公共秩序统一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国际公共秩序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3.
行政实体法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实、实体、行政实体分别具有不同的含义 ,而行政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法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相似文献   

14.
准据法是国际私法的特有概念和基本范畴,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援引被用来确定国际 民商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某种实体法。传统国际私法的历史也是关于准据法的 理论和方法的历史。从“法则区别说”到“法律关系本座说”再到“最密切联系说”,可谓国际 私法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三个里程碑,反映着人们探寻确定准据法的原则、规则和方法的思索轨 迹,其目的都是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而寻找准据法,同时说明确定准据法的理由,尤其是解释和 调和适用外国法与内国国家主权(或属地优越权)之间的矛盾。不过,确定准据法的最高价值取 向是法律适用的“适当性”。  相似文献   

15.
平等权在国际私法中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内外国法律适用的平等,内外国当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平等,冲突规范立法中的平等权保护及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维护平等权。中国国际私法应进一步加强对平等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渊鑫 《兰州学刊》2003,(2):99-101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最古老的原则之一 ,它在外国法的适用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上 ,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现代各国的国际私法都采用这一制度 ,以维护本国的法律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从建国之日起 ,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直持肯定的态度。虽然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已经制订并且运用于司法实践 ,但是该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完善。本文以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实践为基础 ,分析其不足 ,指出如何更好地完善该制度。  相似文献   

17.
薛静 《云梦学刊》2023,(2):66-72
国际私法的本体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具体包含冲突规范、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三个内容,兼具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国际私法的本体在“和平崛起”时代具有新的法治定位,其价值取向更趋同,法律选择方法更多元,未来发展更灵活。溯源国际私法本体,有助于指导中国国际私法制度开展立法设计和法律修订,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际私法制度有着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8.
历史视野中的国际私法趋同化程卫东(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尽管对国际私法的性质、范围和一些基本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许多分歧,但有一点已达成共识,即国际私法是解决各国民商事法律纠纷中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然而一方面由于各国国际私法制度及司法...  相似文献   

19.
违反强行法的法律行为无效是各国的共同规则,可称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强行法应仅指公法上的强行法,私法上的强行法是自治规范,违反它的效力最严重的不过是"不生效"而不是"无效"。违反公法的法律行为是否无效,必须探究公法的目的,并运用比例原则来限制对公法目的的解释,以进一步区分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民法也不能排除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适用。违法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功能截然不同,两者不能统一。  相似文献   

20.
不同地方的法规或规章之问互相否定的现象是一种基于地方立法权限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地方问法律冲突并不是国际私法上的冲突法问题,而是一个宪法问题.在我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是根据法制统一原则结合在一起的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严格地说.不存在外地法规、规章和本地法规、规章之别,而只有地方性法律规范的对人效力和空间效力之别.地方间法律冲突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或"法律内的法的续造"等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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