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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组织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但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自主、自治、自立性差,公信力不足、动员能力不强,人才缺乏,资金短缺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是促进公民社会组织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其社会功能充分有效发挥,进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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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论述诉讼和解制度在日本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诉讼和解率的变迁、辩论兼和解的含义、特征、采用的理由以及所存在的问题,剖析辩论兼和解制度的后果,得出结论是:如果将此审理方式予以立法化,将会导致牺牲民事诉讼法的公正性与透明性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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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己之学”是儒家的一个核心思想,意义是指求学的目的,不在于功名利禄,而是在于成己成物,即在自身修养提高的基础上,为他人和社会作出贡献。这种思想有其深厚的心性基础,即孔子的“仁”学思想和孟子的“性善说”。这种本善之“心性”成为儒家“为己之学”的“源”与“本”,正是此“本”使得儒家的“为己之学”呈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显示出它对社会、对自然的无限大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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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规则与司法能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前发生在中国的司法能动与西方国家的司法能动并不相同.这种司法能动通过"姜堰模式"、"东营模式"、"陇县经验"、"河南模式"等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这四种主要模式都是民间规则进入司法的具体经验.民间规则进入司法的条件有两种:一是在法律有漏洞时;二是当法律调整不能时.但在这两种情形下,民间规则进入司法不属于司法能动.通过进一步分析可知,民间规则作为司法能动前提的可能条件有五种情形:其一,法律虽然赋予其法源地位,但没有规定其是否适用于司法或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的情形;其二,尽管没有规定其法源地位,但在一定时空范围内规定了其作用的情形;其三,法律上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其法源地位的情形;其四,法律上否定其法源地位,并排除其在司法上的适用的情形;其五,因当法律调整不能,用其替代国家法的情形.中国目前开展的能动司法活动是对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下民间规则的重视,甚至可以说民间规则是这种能动司法的最重要的规范前提和依凭.民间规则作为人们交往行为规范的事实不可能被消灭,这就决定了以习惯为核心的民间规则在司法能动中所具有的特别地位和作用,也就决定了研究民间规范与司法能动之关系的基本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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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夫清三郎认为中国在亚洲创建了特殊的国际秩序,以内"华"外"夷"的朝贡制度或宗藩体系构筑了"中国的世界秩序";17世纪后半叶的山鹿素行开始脱离中国中心主义转向日本中心主义,"华夷"观念获得日本中心主义的理论重构,然后18世纪兴起的是"国学"与"兰学".友枝龙太郎认为17世纪的徂徕学派之所以不尊孟子主要是由于孟子的汤武放伐论破坏了君臣关系的伦常秩序,这反映了日本尊君的政治结构及生活传统;在斥孟这一点上徂徕学派与司马光、李觏等近似,而先于徂徕的伊藤仁斋则比较接近於朱子.伊藤仁斋及其子孙的古义堂家学是日本罕有的学问世家,贝塚茂树根据仁斋所读书、所藏书的历史情况,考证认为仁斋年轻时未读到<朱子语类>而只读了节选性质的语录且所读程子书甚於朱子书,故程子兄弟於仁斋的学风影响要大於朱子.18世纪的太宰春台认为贝原损轩由信奉程朱到晚年质疑程朱,这是损轩的巨大进步与转折,但损轩只怀疑程朱学不合圣学但未知程朱学正是通过孟子之变异而发展过来;春台敬佩损轩的学识但他认为他自己排程朱、复孔学的努力是损轩所不可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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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物"的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罗马法、法国法为代表的采广义“物”的概念和以德国法、日本法为代表的采“物必有体”的看法各有利弊。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 ,“物”的概念已呈明显的扩张趋势。因而现代民法上的物应采广义之概念而物权法上的“物”特别是所有权应以有体物为原则 ,无体物为例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