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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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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文  陈源媛 《江汉论坛》2023,(1):136-144
因政府、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工作均存在双向依赖关系,故集体资产股权管理中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三类主体。集体资产股权管理中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的实践样态表现为: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权力越位”与“权利缺位”的冲突,集体经济组织与非股东成员之间呈现“治理偏好”与“利益诉求”的矛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出现“有权分割”与“无权共享”的纠纷。集体资产股权管理中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的协调须遵循相应的内在机理,即应厘清政府、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主体各自的角色定位,坚持民主管理原则,明确相关成员的股权主体地位。集体资产股权管理中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构建,应包含建立政府主导的预防和监督机制、完善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协调和保障机制、畅通农民主导的利益表达和协商机制等内容。  相似文献   

2.
当下我国农村发展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特别是城市规模的扩大使得中心城区的土地不断升值、村集体资产迅速扩张,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与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的体制设计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具体体现在农村集体资产如何进行改制、农村集体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居民和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建立等问题上。城市化的加速推进使得农村地区特别是"城中村"地区亟待发展,但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存在的缺陷限制了这些地区的发展,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模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3.
终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运行的必然环节,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此应予以调整和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行使主体,仅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故而其终止不会危及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清偿债务.其财产主要为集体资产中的经营性资产,不包括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应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剥离公共职能、回归经济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因解散、破产等事由终止,清算结束并完成注销登记时终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能,集体成员应在注销登记后特定期间内设立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相似文献   

4.
集体经济组织虽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以集体所有、成员平等、社区性为基础构建的经济体,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均有所区别.集体经济组织不享有集体财产所有权,但可以自己的名义处分集体财产,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集体承担.集体经济组织的决议机制,既要保障成员的民主管理权,也要适应经营活动的需要.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社区性,只能将集体资产股份配置给本社区集体及其成员,外部资本不能凭投资关系取得集体资产股份.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仅是成员收益分配的依据,不包括表决权能.  相似文献   

5.
城郊农民市民化与撤村建居的过程中怎样处理集体经济问题,一开始就受到政府的重视,但在实践中有碍市民化深化的问题未受到重视。学术界对此问题有所研究,但对集体经济在撤村建居前后的作用变化、集体经济组织与新成立的社区管理上的矛盾等问题,关注不够。长远看,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对撤村建居与城郊农民市民化,并非只起积极作用;政府解决城郊农民市民化过程中集体经济问题应适时,应该注意搞好城郊农民与集体资产的剥离,给予城郊农民同等市民待遇,并创新对原有集体经济的监管方式。  相似文献   

6.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城郊地区、沿海地区的农村,正在稳妥地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传统的村集体经济正逐渐被改造为集体资产股份制公司。城市近郊农村经济结构和集体资产发生重大变革,这些改制公司影响着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切身利益,也是社会各界非常重视和关注的问题。通过对城郊居民区集体经济改制公司的治理进行全面审视,综合剖析城郊居民区集体经济改制公司在运行中存在的不足,研究提出规范和完善城郊居民区集体经济改制公司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随着温州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禀赋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主体缺位、民主监督失效等体制性缺陷所带来资产流失、利益分配冲突等社会问题,极大地影响了温州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温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资源禀赋和政府自愿选择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通过产权改革,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归属,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并建构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但在温州产权制度改革中,集体股的设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及股权的封闭性与开放性问题仍是亟待探索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8.
陈秀萍 《东岳论丛》2022,(10):115-12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推动我国“三农”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按照作用的强弱可分为四个阶段,每一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目标任务不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三农”的总目标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战略目标是推进乡村振兴,具体目标是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东北地区为保障国家粮食做出重要贡献,但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却相对滞后,存在着产业发展滞后,对土地资源和财政补助依赖度过高等问题。在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基础上,提出推动东北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路径,包括防范土地“资源陷阱”现象,大力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推行村集体联合发展等建议。  相似文献   

9.
《南方论刊》2011,(3):I0017-I0018
鹅公岭股份合作公司前身为深圳市龙岗区鹅公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23日,2004年在深圳农村城市化改制过程中,公司在原有的基础上吸纳原鹅公岭村委会集体资产完成股份合作改制,成为当前鹅公岭社区唯一的集体经济组织。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法典》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特别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正在拟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以《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基本制度为基本遵循。在我国《民法典》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类型名称、属性名称,此名称不宜直接作为该类特别法人的组织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名称中包含“合作社”“股份”字样,并不会导致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公司相混淆。“集体”具有主体性,“农民集体”是一类重要的团体性法律人格,应认可其拟制法人地位。由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小公有制”属性决定,农民集体与国家虽同为公有制实现的主体形式,但农民集体有其独有的主体特性。农村集体资产的归属主体是农民集体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自己的独立财产和责任财产,故不具有破产能力。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资性”所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不成立,立法上应使用“集体成员”的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具有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但二者形同质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独有的公有制合作社,只具有“半个合作社”的属性。  相似文献   

1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批传统落后村落脱颖而出成为富裕村,村集体经济发展迅速。其成功的共同秘诀是制度安排,村集体产权、公共权力运作、利益加亲情的村落文化等制度安排实现了均衡。这种制度安排既符合市场经济强调组织内部合作的原则,又充分调动村干部与村民的主观能动性,且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成功地实现了公有集体产权与市场经济融合,刺激村落集体经济迅速增长。  相似文献   

12.
"农转居"过程中农村集体资产处置: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城市化推动下的“农转居”工程要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制,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处置。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政策来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本文分析了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中的问题和难点,并针对这些问题和难点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3.
兖溪村位于屯溪区阳湖镇东南部,东面与紫阜村相接,西至许家棚,南至三充村,北至柏山,所辖7个自然村、8个村民小组,共425户、1428人2006年,该村集体经济纯收入达47.42万元,同比增加21.25万元:村经济总收入达7158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5091元,同比增长13.4%:村集体资产累积达到800多万元。  相似文献   

14.
在本轮集体产权改革试点中,尽管各地均不同程度认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有偿退出其股权,但在有偿退出条件、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做法不一、差异明显,尚需进一步检讨和完善。法理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有偿退出条件应分申请退出条件和强制退出条件,有偿退出方式和程序应分向本集体其他成员转让、由本集体赎回、向本集体以外的人转让三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有偿退出条件、方式等法律制度的设计,应以区分成员股权不同属性为基点。如果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为折股量化对象而配置的成员股权,那么其强制退出的条件是成员身份的丧失,其退出方式仅限于集体内部进行,不能对外转让,如此方能体现这一股权的身份性、保障性、封闭性;如果是以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为折股量化对象而配置的成员股权,那么除非成员申请退出,原则上不适用强制退出,其有偿退出方式不仅限于集体内部进行,亦可在一定条件下对外转让,如此方能体现其市场性。  相似文献   

15.
制定一部适应我国国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不仅是落实我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规定的内在需要,更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诉求.目前学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理解尚存分歧,亟须在法理上予以澄清,这是保障其立法顺利进行的前提.基于法思想、法技术和法效果等层面的深入透视,在当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亟须在以下几个争点上达成共识: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宜定位成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不宜以农民出资为必要条件;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农民集体成员;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终止不影响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以上判断乃是我们妥当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这一组织体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相似文献   

16.
城郊地区建设用地资源稀缺,进一步盘活闲置宅基地意义重大。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盘活村庄闲置宅基地,不但可以降低农民宅基地利用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还可以发挥规模优势提升宅基地价值,但这一盘活闲置宅基地模式的开展要以农民意愿为前提。研究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基于上海市3100户农户调查数据,考察农户宅基地利用状况以及对将闲置宅基地使用权与处置权流转至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盘活的意愿与影响因素。研究表明:近一半的样本农户宅基地房屋自住面积小于实际面积,存在再利用潜力;48.58%的农民愿意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至村集体统一利用,44.26%的农户愿意将宅基地处置权交给村集体;拥有商品房的农户以及非农就业农户将闲置宅基地交由村集体统一盘活的意愿更高。此外,可通过建设农村养老社区为农民宅基地的释出及交由村集体统一盘活利用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17.
农村集体经济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强大驱动力,其在实践层面的优越性和生命力,在于不断改革和创新,在于选择科学的实现形式。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比较多的问题,如缺乏独立法人地位,土地流转中农户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专业合作社规模偏小,组织化程度不高等。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完善财政和金融支持政策;创新土地经营体制,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股份合作社和联合社,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改造,从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1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最为特殊之处在于它是“准公共组织”,其法人治理必然具有特性。其成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且权力机构采政治民主的人头多数决的议事规则。成员众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参酌采用《民法典》第278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议事规则,以避免决议僵局。在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年代,应慎重设置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人员无需具有成员身份。成员熟知集体资产的状况且成员彼此熟悉,决定了监管的成本较公司相对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资产类型与规模对治理结构有重要影响,经营资产规模较大的,可参酌公司治理结构,但无论规模大小,都可以也应当汲取乡土社会的固有社会资本来实现良性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在外部治理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通过控制权市场等“用脚投票”机制的外部治理;国家应尊重其独立性,并予以扶持和持续监管;规模较大的农村经济组织法人宜采“村社分离”模式,村委会成员不宜交叉任职。  相似文献   

19.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营运效益,维护和巩固农村经济物质基础的客观要求。是否管好农村集体资产,发挥其效能,不仅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关系到基层组织建设的巩固,关系到基层政的稳定,从而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搞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20.
村集体资产的收益与分配、各利益主体间复杂的矛盾和纠葛、从农村向城市管理体制转变的困境等问题都充斥在农村社区的转型过程中,使得城郊型农村社区治理陷入困境,迫切需要社区治理体系创新。金华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组务自治、融合性社会组织建设等多种形式,创新社区治理方式,探索出一条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城郊型农村社区治理的体系创新实践路径。因此,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理顺各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建立城乡统筹的管理与服务体系、探索不同的社区治理有效实现形式,构建以党组织为核心,基层政府、村级组织、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城郊型农村社区治理创新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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