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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峰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3):39-40,43
残疾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体现一个国家社会的文明程度。脑瘫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的生存及发展权利应该得到重视及维护,关键是构建和完善脑瘫儿童的诊断、治疗、康复训练、教育服务与家庭支持的社会救助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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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关系到妇女的生命、健康、生存、自由、安全等问题。“中性”的法律并不能切实保护妇女作为“女性”的人身权,因此应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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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残疾儿童的生命权利和儿童保护制度的角度,对涉及三个残疾儿童生命权利决定的个案进行了分析。主要发现是:第一,残疾儿童出生以后生命权利不被认可,家长做出的关于放弃残疾儿童生命的决定,可能带有非残疾人社会对残疾人生活的无知或深刻的偏见。第二,中国残疾儿童的生命保护尚未成为公共政策问题,父母和家庭承担着几乎全部的成本。第三,在决策过程中,专业人士没有决定性的发言权,放弃治疗的决定在医疗技术上不一定是不可避免的,这个过程中可能会付出非必要的生命代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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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理我国关于残疾儿童福利的研究和实践仍局限于儿童福利机构的残疾儿童.残疾儿童福利的对象主要是儿童福利机构中的残疾儿童,福利服务方式主要是通过机构救助实现对家庭功能的替代.传统的特殊儿童福利的框架不突破,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残疾儿童问题.我国残疾儿童福利制度发展路径应以家庭为中心,针对不同的家庭类型分别采用替代性儿童福利、补充性福利和支持性福利来增强家庭对残疾儿童的养育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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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冲突与调适是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权利之间的冲突本质上是各种社会利益冲突的表现.贵族争取人身权是英国社会正式保护人身权的开始,随后出现大规模的、涉及不同阶层保护人身权的潮流,进一步提出在经济、社会领域的权利.英国以政治革命的方式解决财产关系问题,到1689年的革命把统治权和财产分开以后,私人财产权利在英国生效.政府在法律上承认个人的财产权利,这就使得人可以更安全地从事经济活动.不同法律规定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冲突的来源,与历史牵连还是决裂成为权利冲突中的两难选择.英国现代化进程也是一个权利扩张的时期,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发展具有渐进性,表现为实现权利的范围逐渐推广和种类逐步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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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会学视角审视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是从人自身的生存、发展及其与家庭和社会的关系中,认识其发生的机理和必然性,因此可以在更深的层面上了解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作用和意义。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是家庭固有的功能,是人的社会化的必要途径,是社会和谐发展之必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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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是社会的一个弱势群体。如何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进行法律保护和当其受到侵害时给以法律救济 ,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和各级各类学校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为使这一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有必要对学生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作时段分析 ,并相应地采取有效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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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但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有待完善,特别是从民法的视角,我国对人身权的民法保应进一步体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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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发生在我国珠海市的自闭症少年被学校劝退一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窥斑见豹,现行法律政策下的残疾儿童受教育状况不容乐观。平等的受教育权是残疾儿童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法律明确保护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并且通过"随班就读"让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2006年联合国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为实现残疾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缔约国应实施融合教育,把残疾儿童纳入普通教育系统。我国现行的随班就读政策还存在许多问题,残疾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未能得到全面保障。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应当采纳《公约》的理念和原则,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保证实施效果,促进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得到充分实现,并最终实现社会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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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维护法人人格权的必要性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主要由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构成。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享有的、为保护和维持他们在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与权利主体密不可分。法人人格权是获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所享有的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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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主要由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照顾。照顾者长期承担看护特殊儿童重任,在特教学校(机构)、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疲于奔命,身心健康遭受较大损害,对这类家庭提供政策支持成为应有之义。喘息服务的价值在于,对照顾者进行生活帮扶、经济支持和心理辅导,家庭得以舒缓压力、放松休息、重燃希望。政府要探索支持特殊儿童家庭照顾者的有效路径,建构标准喘息服务体系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让特殊儿童家庭得到有力支撑并得以存续;发挥社区服务终端功能,营造关爱残障儿童氛围,使照顾者感受社会关爱和人间温暖,提升特殊儿童家庭生活质量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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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又称为精神权利,有的国家称为人格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传统观点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可是随着网络的兴起、作品内涵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以及为了更好的保证著作财产权的实施,在不影响著作人身权行使的同时,是否可以建立相应的著作人身权合理转让制度,以便权利人对著作权整体的行使更加充分,笔者认为是可以的,下面笔者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下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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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燕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1999,(1)
对公民人身权受到侵害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在《民法通则》等几部法律规范中都有说明,但仅限于实际损害赔偿,或者出现死亡、残疾的情形才予适当精神补偿.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远远不能覆盖社会中出现的各种伤害案件,致使对某些加害人的惩罚如隔靴骚痒,而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巨大痛苦却无法得以抚慰,使法律惩恶的威力大打折扣.所以,应加快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使之更加完善、具体,全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