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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期刊登的关于遗嘱效力问题的几份来稿,反映了立遗嘱人因故立了新的遗嘱,对原立遗嘱的内容有了变更,但是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而原立遗嘱是经公证机关公证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如要变更经过公证的原立遗嘱的内容,又立新的遗嘱,那新立的遗嘱必须经过原公证机关公证,这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老年朋友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依法办事,避免继承人在继承时可能遇到的矛盾和纠纷,以利于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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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拆迁后,突然冒出两份不同的遗嘱。其中,以王老汉署名的遗嘱表示,要将房子留给二女儿王玲(已经去世,其膝下长子刘彬也已去世);而以王老汉的老伴曾老太名义所立的遗嘱,则表示将房子留给二儿子王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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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明文规定共同遗嘱的效力,学者对共同遗嘱存有争议,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从一个实际的申诉案例来分析共同遗嘱的效力,可以看出共同遗嘱人单方撤销权问题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存在许多争议,为此,在今后修改继承法时应对共同遗嘱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以减少纷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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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Z1)
遗嘱继承制度在于尊重财产所有人的真实意愿,保护遗嘱人的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但是,遗嘱自由的过度滥用便会损害法定继承人合法的继承权,有时也会违背社会公德,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特留份制度之设立,使得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得到一定保障,对遗嘱人立遗嘱自由的适当限制符合"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可以平衡个人自由与公平正义、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既可以解决现实问题,又能够理顺现有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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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文强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97-104
以打印遗嘱为例,探讨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在法解释学角度下,无法得出形式瑕疵遗嘱当然无效的结论。在遗嘱形式缓和主义趋势下,应严格区分遗嘱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素,当二者发生冲突时,遗嘱人的内心真意具有优先保护的效力。我国《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作为不完全规范,存在解释的空间。针对不同形式瑕疵的遗嘱,在能够认定遗嘱人内心真意的情况下应认定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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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分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0,22(4)
遗嘱往往需要解释,在西方关于遗嘱解释先后有暗示说和区别说两种理论,它们对待遗嘱解释的观点差别甚大,我国目前关于遗嘱解释的理论研究很薄弱,继承法上也只字未提.而司法实务中却大量存在着对遗嘱的解释,且多持暗示说,以致狭义地解释遗嘱或否定遗嘱效力的情况颇多.鉴于此,文中以颇具典型意义的诗歌遗嘱案为例进行考察,通过分析,认为凡此类案件应坚持遗嘱解释中的区别说理论,以尊重遗嘱人遗愿,充分体现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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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虹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2):93-95,108
由于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嘱自由限制设置的混乱和不理性,导致司法判例的混乱,从而不得不引起我们对现行继承法律制度的重新审视。本文通过对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的评析,指出了我国立法方面的不足,认为应废除继承法第19条“必要遗产份额”的规定,增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特留份”,借以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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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堂突现两份遗嘱不久前,6位白发苍苍的老人在无锡南长法院对簿公堂。仅有3个席位的被告席上,坐着5个老人,法警特意多加了几把椅子。大姐阿衡,已经71岁,最小的妹妹也有六十多岁了。在原告席上的,是他们的弟媳大春,今年55岁。一家人为何对簿公堂?起因是一套一百多平米的老宅子。2008年,他们的老父母都去世后,他们5个子女和老六的遗孀大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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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有许多颇为荒唐搞笑的“另类遗嘱”,这些搞笑遗嘱让死亡看起来也带上了“幽默昧”,变得不再那么神秘和可怕。[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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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不仅可以发挥保护遗产、保障限制继承实现的作用,而且也是我国未来遗产税制度实施的必不可少的必备条件之一。与之独立的法律地位相适应,遗嘱执行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论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上,都应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如参与诉讼或仲裁、维护遗嘱继承人权益、清理与管理遗产等,以确保遗嘱内容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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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了一趟公交,换了两趟地铁,76岁的老人刘华一个人从北京丰台赶到西城区的西交民巷73号门前,加入长长的队伍。这群头发早已花白的老人们,正等着进入眼前这个不起眼的门脸-中华遗嘱库——完成自己的遗嘱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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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分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0,(4):12-17
遗嘱往往需要解释,在西方关于遗嘱解释先后有“暗示说”和“区别说”两种理论,它们对待遗嘱解释的观点差别甚大,我国目前关于遗嘱解释的理论研究非常薄弱,继承法上也只字未提。而司法实务中却大量存在着对遗嘱的解释,且多持暗示说,以致狭义地解释遗嘱或否定遗嘱效力的情况颇多。鉴于此,文中以颇具典型意义的“诗歌遗嘱”案为例进行考察,通过分析,认为凡审理此类案件应坚持遗嘱解释中的“区别说”理论,以尊重遗嘱人遗愿,充分体现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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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执行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晓春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8(4):38-50
遗嘱继承制度是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遗嘱执行人制度又是遗嘱继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我国《继承法》虽原则上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 ,但太过笼统 ,对遗嘱执行人的产生、地位、条件及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将有利于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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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成良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2(2):47-49
公证遗嘱作为五种遗嘱形式之一 ,何以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 ,似乎很难找到科学、合理的依据。这种规定不但令人难以信服 ,而且与遗嘱继承之立法目的不相吻合 ,违背了遗嘱自由原则 ,限制了遗嘱人的遗嘱撤销权 ,应予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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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罡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3):211-212
本文对遗嘱自由及其限制进行了理论分析,具体介绍了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的有关制度缺陷并提出笔者自己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