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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连成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6,26(2):13-17
竞业禁止在反不正当竞争,有效维护雇主特定利益的同时,又会限制雇员的自由择业权,甚至生存权等受宪法保障的最基本权利,因此必须慎重地对待竞业禁止协议。只有不违反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合法性,且限定主体、地域、时间以及补偿对价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方为有效,同时还应考虑离职原因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产生以竞业禁止协议为其前提条件,而竞业禁止协议也是离职雇员承担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根本依据。竞业禁止协议的生效除了一般协议所应具有的生效要件之外,还应有一定的条件和要求限制,只有合法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而违反有关法律要求或违反合理性的竞业禁止协议应属无效,不具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3.
论竞业禁止在保护商业秘密中的作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知识经济时代特别是智力成果日益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情况下,商业秘密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利用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也是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需要。 相似文献
4.
王妍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2):198-199
竞业禁止是发达国家解决人才流动过程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而设立的一项有效的法律制度。我国也在《劳动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对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作出了规定。由于竞业禁止涉及了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的竞争利益,人才的自由流动与用人单位利益等诸多方面的利益冲突,因而其是否应当存在以及如何将其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一直就是人们争议的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5.
邓恒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2):98-103
理解和适用竞业禁止协议纠纷解决的救济程序,应当回归到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性质之认识。有鉴于此,有必要就竞业禁止协议之本质和法律性质作些探讨,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竞业禁止协议纠纷解决的程序救济模式之理性选择。一方面,竞业禁止协议具有契约的基本性质,因此在处理此类协议纠纷时应当将其有效性和合理性纳入考量的范围内;另一方面,不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程序寻求救济,否则就因侵犯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所以应按照知识产权案件的程序一并处理。 相似文献
6.
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判断是一个价值评价问题,只能从其价值实体即竞业禁止协议和价值标准即社会的需要两个方面来考察。价值标准是个历史范畴,受到市场经济成熟度、公民的权利意识、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竞业禁止制度实施的成本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有不同的内容。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判断必须遵循择业权优先、经营权兼顾;合理限制、利益平衡;针对在职期间的与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协议各自特点分别进行制度建构等原则,方能紧扣我国的社会实际,在经营权与择业权之间达致平衡。 相似文献
7.
8.
论约定竞业禁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吕健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Z2)
从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出发,介绍了约定竞业禁止的概念及约定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判断标准,依据民商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的约定竞业禁止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9.
竞业禁止制度是协调保护劳动权、商业秘密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文中以竞业禁止制度中权利冲突的法理分析为基础,阐述了协调保护各项权利的根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相似文献
10.
无论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理保护,还是从雇员的择业自由权的公平维护,离职竞业禁止都有存在的必然性.世界发达国家都对离职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合理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相关立法却存在着明显不足,容易造成实践上的困惑,应该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明确离职竞业禁止业务范围,规定其最低补偿额度,以实现法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1.
吴义茂 《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4(2):103-105
约定竞业禁止是以限制劳动者劳动权的手段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的制度.为有效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约定竞业禁止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约定竞业禁止实施的结果又会导致对劳动者劳动权的限制,因此,有必要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劳动权之间达成平衡. 相似文献
12.
竞业禁止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雇主较为广泛采用的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也是雇主用于抵消员工培训成本的利刃,它对于提高雇主在人才和技术的保护上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它不仅与雇主的利益有关,而且也关系到雇员的劳动权乃至生存权,同社会公共利益不可避免存在冲突。因此在我国立法中要对竞业禁止予以合理的限制,以协调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吴红瑛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4(4):53-59
董事竞业禁止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法律关于董事竞业禁止的规定有缺陷,主要表现在:缺乏必要的灵活性;主体范围不一致;期限不明确;竞业界限模糊;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建构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应该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法益衡平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淡化差别待遇原则和可诉性原则.完善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五条具体意见是:改董事竞业的绝对禁止为相对禁止、统一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时间界限、明晰董事竞业的外延范围和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14.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限制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学先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4):52-54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使得竞业限制制度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介绍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法定竞业限制制度和约定竞业限制制度,比较两者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不同,并立足于对商业秘密的完整保护,对法定竞业限制制度和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更好地保护中国的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15.
文永辉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2):61-64
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是防止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泄露商业秘密和不正当使用企业商业资源的重要制度。文章指出了法定竞业禁止的重要性 ,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定竞业禁止立法的缺陷 ,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法定竞业禁止立法的具体方案 相似文献
16.
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的竞业禁止条款,其内容将如何直接影响到劳动者自身劳动权益的实现,我国劳动法却未能就此做出一个恰当的规定,从竞业禁止的适用主体、范围、期限及补偿标准等方面,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来探讨我国竞业禁止的内容,以期对我国劳动立法贡献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7.
周洪政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5(1):146-150
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营业转让合同以采取书面形式为宜.我国法律将来对营业转让作出规制时,应将营业转让合同的书面形式规定为任意性条款,同时应规定营业转让合同的一般条款,供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选择.对于营业转让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应以当事人约定为准.营业转让人负有移转营业的义务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在立法上应赋予营业转让人营业优先权;营业受让人负有支付转让价金的义务,商法应确立营业受让人的减价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