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秦汉磔刑考     
磔刑是秦汉时期的一种死刑。磔的本意是裂牲,是指在宗教献祭仪式中杀牲祭神,后来演变为一种割裂肢体、挖出内脏的酷刑,用于惩罚群盗等重罪。通说以为磔刑是处决后暴尸或以马车撕裂受刑人的肢体都是错误的。后世的凌迟保留了割裂肢体、挖出内脏等裂牲的基本方法,当是由磔刑发展而来。  相似文献   

2.
秦律的赀罚与二年律令的罚金虽然名称完全不同,但两者具有继承关系。秦律的赀二甲是对盗窃额未满110钱-22钱的处罚,赀一盾是对未满22钱-1钱的处罚。秦律的这些内容由二年律令继承。赀罚原来分为赀一盾、赀二盾、赀一甲、赀二甲等四个等级,后来赀二盾逐渐消失,形成赀一盾、赀一甲、赀二甲三个等级,这三个等级的比例为1:2:4,与二年律令的罚金一两、二两、四两的比例关系相一致。赀一盾的罚额为672钱,与罚金一两的价额625钱相差不大。赀一盾的价额672钱与秦律规定的日均劳动价额8钱有关,以一日劳役为八钱计算,672钱相当于服役84天的价额。汉代的罚金制度与赎刑重复,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直至晋律,才将汉代的罚金精简为五个等级。  相似文献   

3.
作刑是因犯罪罚作劳役.在秦汉简牍资料中,有大量有关惩罚性劳动的记录,其中居作、冗作、复作、罚作跟作刑有关.居作即用劳役或戍边来抵偿债务、赎罪款、罚款,冗作就是指在规定的徭役之外为赎罪或代人赎罪而服劳役,复作是减刑所产生的结果,即减刑后再为政府服一段时间的劳役,罚作是对违反行政法规所做的处罚.服这几种作刑的人都不是罪犯,他们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能获得一定的报酬.  相似文献   

4.
秦和汉初的司寇刑一般是耐为司寇刑的简称,属无期徒刑。获刑者有立户、名田宅等重要权利,但刑徒身份使之处于里中社会生活的边缘位置。司寇的劳役主要有侦捕疑犯、监管刑徒、传递文书和运送物资四类,这与徒隶内部各级刑徒的劳役已经混淆的状况不同。此时司寇的社会地位在逐渐下降,是为汉文帝刑罚改革的重要背景。改革后的司寇刑因性别不同而异名,男性的刑名是耐为司寇,女性的刑名是作如司寇,都是二岁刑。至迟在公元91年二者又重新统称为司寇。此时司寇刑的惩罚措施主要有限制自由、取消户籍等七条,但并非只针对司寇,说明刑期的长短已经成为衡量刑罚轻重的主要标准。秦汉时期的司寇刑经历了从兼具社会身份、劳役属性到只有劳役属性的转变,这种转变对秦汉时期的社会性质和刑罚体系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5.
孔子鉴三代政治功过 ,察列国掌运优劣 ,慧眼独注于德刑问题 ,其治国方略 ,以德治著称。但孔子并未否定法治的意义 ,而是持德刑并施 ,德主刑辅 ,先德后刑 ,德本刑末的观点。孔子之所以重德治 ,是由于他注意到了在德礼教化和刑罚政令两种不同政治环境下 ,政治主客体的互动存在重大差别。诸如抚禁之别、恩威之别、堵疏之别、得失之别、内外之别、乐苦之别、爱憎之别等  相似文献   

6.
7.
有清一代 ,死刑正刑 ,分绞、斩两种 ,其非正刑主要有枭首、凌迟、戮尸等 ,尤为原始和残酷。非正刑主要针对最为危及清王朝统治之根基者 ,除以往公认的十恶不赦之徒外 ,还特别针对汉族士大夫 ,用来压制汉族知识分子 ,欲以严刑峻法来挽救其专制统治的垂死命运  相似文献   

8.
论文概述了夏言所处的社会政治环境,考察了夏言的思想德行、从政功过,简介了明清诸家对夏言的评议,提出对明朝行法治与搞人治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9.
《礼记·曲礼上》有句名言:“刑不上大夫”,常被引用,作为奴隶主和地主阶级官僚贵族享有法律特权的根据。实际上,这句名言是否为古时的法律规定,大有问题,这儿即此略予探讨。“刑不上大夫”这句话,《礼记郑氏注》(《四部丛刊》初编本)解释说: 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十三经注疏》本于《郑氏注》下引孔颖达《疏》云:  相似文献   

10.
赵(嬴秦)族第一位男性始祖大业与被后世尊奉为中国司法鼻祖的皋陶,同出于古东夷族少皞系部族。但自汉代以来,一些学者却误将两者混为一人,后遂以讹传讹。研究先秦及汉代典籍的相关记载可以看出,皋陶并非伯益之父;考查皋陶与伯益所处时代、居住地及其后裔的分布情况,也证明二者并非父子关系。因此,大业与皋陶绝非同一人。  相似文献   

11.
江应梁先生的《说“濮”》一文(以下简称江文)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但其中关于三国时的山越不是“浙江境内的越人部落”而是“原先楚国境内遗留下来的百濮部落”的看法,则似可讨论。对此,笔者本着学习和求教的心情,愿提出一些不同看法,与江先生商榷;并对山越的族源问题,作一粗略的探讨。濮与山越无涉江文为了证明山越为濮的后裔,提出了“江汉到会稽这一片地”是“濮族分布区”的说法。江汉为濮族分布地是有史可徵的;但这“到会稽这一片地”怎么也成了濮族分布区了  相似文献   

12.
何谓大赦? 《辞海》谓“迪(?)指国家对所有犯罪者赦免或减轻其刑罚的措施”:《辞源》谓“对已判罪犯免刑或减刑”。二者行文稍别,大旨则一。今按《辞海》之说,犹可说也,而作为古汉语词典的《辞源》则有当别论。窃以为《辞源》之“或减刑”三字实属蛇足。令缕叙数家之说以记之。《唐律疏议》后附元王元亮《释文》:“今之赦也,罪恶之重已下,笞十之轻,率皆原宥,即名为赦。”又云:“赦则罪无轻重,降则减重就轻”。《玉海》卷六七:“大赦者,不以罪大小皆原。”《通鉴》  相似文献   

13.
对于西周时器铭文中的“鬲”或“人鬲”,史学界历来认为是奴隶。对此,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以下提出自己的浅见,希望得到史学界同行的教正。一目前,我们所能看到的关于“鬲”与“人鬲”的材料只有两条:成王时器《令毁》铭文。“姜赏令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公尹白丁父兄于成。戍冀司气。”康王时器《大盂鼎》铭文;“锡汝邦司四  相似文献   

14.
“圪”非词头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山西方言中,有不少词语的第一个音节都读作近似于“圪”的音〔注〕。这种情况早为研究者所注意,已有不少人撰文论述,把这种“圪”看作是没有词汇意义的词头,认为这是晋语的一个特点。可是过去的研究者往往只是就某一方言区的语例进行横断面的罗列排比,并未作过纵向的历史考察,对于这种“圪”的多维的系统研究就更  相似文献   

15.
对于《诗经》中“北风其凉”之类的“其”字.学术界的看法颇为分歧.立说繁多而论证单薄。笔者认为这类“其”字其实相当于“极”、“甚”的用法,是一个副词,从而否定了“其”是“词头”或“衬字”、“助词”等说法。  相似文献   

16.
戴叔伦"中进士第",唐人诸书均不载,南宋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始肇其端。蒋寅先生提出戴叔伦"中进士第"的主要依据是"晁氏藏有戴叔伦全部著作"和衢本《郡斋读书志》所提及的"集有马总叙"。兼以《文苑英华》中收戴叔伦《晓闻长乐钟声》一诗作为其进士及第的旁证。而通过对史料的分析考察可以发现,前两者均无法成为戴叔伦"中进士第"的有力证据;《晓闻长乐钟声》是否为"省试"题目也大可怀疑。在此基础上,结合戴叔伦同时人梁肃、权德舆及五代人王定保的记载,能够得出其并非进士出身的结论。  相似文献   

17.
崔致远是晚唐时来自友邦新罗的一位诗人,在中国唐朝生活、仕宦长达十六年之久.他以宾贡(异域贡士)身份荣登唐朝科第,并在淮南节度使高骈幕府刀笔为吏四年.首先阐释了宾贡的涵义,然后用翔实的论据证实崔致远不是"宾贡科进士".籍此对历来说法不一的崔致远的进士及第方式作一考证式的探究.  相似文献   

18.
郭沫若先生在解放初期发表的《墨家节葬不非殉》一文,是他对四十年代研究墨子的论著《墨子的思想》、《孔墨的批判》的一条重要补充,是他研究墨子的新发现.郭先生此文一开头,就以“墨子的话”为醒目标题,接着引述了下面一段话:  相似文献   

19.
宋国华  王芳 《南都学坛》2012,32(4):14-17
秦汉时期的"自出"并不等同于"自告"。自告是犯罪未被发觉之前,人犯主动向官府投案的行为;对"自告"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自出"适用的是"逃亡之人"这一特定对象,对"自出"者只能减轻处罚。魏晋南北朝时,"自告"自首"混而存在。唐律对秦汉律继承革新,以"自首"替代"自出"与"自告"。  相似文献   

20.
我们四人一行,今年四月进行教学实习,到西安,洛阳、巩县等地,有目的、有计划去调查历代帝王陵墓的遗迹,从战国时代秦王陵、秦始皇陵起,一直到北京诸陵,作了有系统的考察.这里,先就考察秦汉陵园布局方面的一些收获,作个小记,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