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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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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字经济时代,商业数据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是重要的社会生产要素。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商业数据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回应,学界对此也存在争议,企业的数据财产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商业数据与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极其类似的特点,可以知识产权的权利演进历程为参照,以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和宪法财产权理论为基础,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数据财产权具有正当性。在具体的法律定位上,应当将数据财产权归入无形财产权体系中,其权利主体应为对海量商业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的企业,权利客体应为具有合法性、公开性、价值性的商业数据,权利内容包括控制、利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应当根据商业数据控制者所属领域的不同,在1至5年内规定不同的权利存续期限。最后,应当建立数据财产权单行法律,并实现其与公共利益、人格权及其他权益的制度衔接。  相似文献   

2.
数据权、数据主权的确立与大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云计算、物联网、传感网、移动互联网等蓬勃发展,催生了数据规模的爆炸式增长,人类已大步迈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蕴含着巨大的经济、社会、科研价值和无限的开发潜能,若治理不当,不仅会引发隐私问题、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甚至还会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迎接大数据时代的机遇和挑战,对大数据保护应遵循数据主权原则、数据保护原则、数据自由原则和数据安全原则等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数据主权和数据权法律制度。数据主权主要包括数据管理权和数据控制权,对数据跨国流通的管理和控制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数据权包括个人数据权和数据财产权。  相似文献   

3.
个人数据权是人格权,而不是财产权,并且,个人数据权主要是在公法领域发生作用,因此,个人数据权主要是一项宪法权利.在公法领域,数据主体的自决权受到很大限制,公权力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或管理职能的必要,可以不经数据主体同意而搜集和使用个人数据.为避免公权力对公民个人数据权的侵犯,公权机关在搜集公民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职能必须原则和当事人知悉原则;而在使用个人数据时,则必须遵守目的特定原则.个人数据权作为宪法权利,一方面具有防范公权力侵犯公民个人数据权的功能;另一方面,在公民个人数据权受到其他民事主体侵犯时,有要求公权力承担保护的权利.如是,个人数据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其内容才是完整的,并且是自足的.  相似文献   

4.
环境人格权是权利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主体的完整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主要包括身心健康权、清洁空气权、宁静权以及阳光权等。环境人格权是以环境资源为媒介,以环境资源的欣赏价值和生态价值为基础的精神性权利,是一项社会性私权。其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确定环境侵权行为并进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为权利被侵害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5.
个人信息权及其民法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个人信息权是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控制、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是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的新型民事权利,需要特别立法予以确认和保护。个人信息权包括了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知情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信息报酬权和信息维护权等。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实践中将一般人格权作为口袋条款,将生活安宁权、被遗忘权等新兴权利纳入一般人格权案由下进行裁判。这种处理方式表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存在泛化和滥用的倾向。为更好地识别一般人格权保护范围的边界,可以分两步走:先对权益进行类型化检测,以分析该权利是否已被其他法律识别;再对权益识别作必要性分析,以判断该权利是否应当归一般人格权管辖。  相似文献   

7.
当人类社会逐步进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资源性价值日渐突出.个人信息权属于一项集合了人格权和财产权于一体的新型权利,与知识产权具有相似性,在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路径进行探索时,可以从二者的权利相似性出发,在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内为个人信息保护寻求"制度模板".通过借鉴知识产权法相关制度,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制度设计,从而形成顺应"大数据"时代背景的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的制度.  相似文献   

8.
大数据是海量数据的集合,本质上是数据信息,其信息意义带来经济价值.因此,大数据客观上具有财产性,这种财产性在法律上并不必然违禁,法律应当有条件认可大数据财产性的正当性.简单认定大数据财产权客体为邻接权、所有权或信息财产权客体皆有缺陷,大数据的财产权为集合权,客体具有复合型和复杂性特征.因应大数据财产权具体权利形态的多样性和其客体的复合型,大数据财产权法律保护方法可分属特殊权利法保护、合同债权法保护、侵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等.  相似文献   

9.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权利歧视及其悖论,既有常态社会的普遍性,也有风险社会的特殊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权利歧视主要包括生命权歧视、人格尊严权歧视、隐私权歧视、表达权歧视、医疗公共物品资源分配歧视,从而进一步产生歧视性悖论。“歧视者被歧视”是权利歧视悖论的实质与核心。权利歧视悖论是对权利歧视的理性反省与提升。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权利歧视是政治发展、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文化提升的阻力和障碍。不断加强经济建设,强化生命伦理教育,完善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加快信息流动体系建设,加强契约关系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治理体系建设,是克服权利歧视的基本举措。  相似文献   

10.
数字时代背景下,数据权保护是学术期刊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学术期刊数据权可分为两大类别,即国家所享有的数据主权与数据作者、研究单位、资助单位、学术期刊及网络出版平台等所享有的数据权利。在数据主权方面,我国在中外合作期刊方面存在数据控制风险;在数据权利方面,学术期刊数据的生成与流转存在权属争议和被侵权风险。数据安全问题导致我国学术期刊数据的流转存在障碍。鉴于此,应通过规范数据跨境流通,明确中外合作要点以保护国家之数据主权;通过探索多层级标准化保护规则,完善数据流通中各环节的协议内容与技术保障,保护私主体之数据权利,形成学术期刊数据权的体系化保护。  相似文献   

11.
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以人格标识要素为客体,但又以保护主体的财产利益为己任,导致在其性质及法律保护模式问题上,一直存在人格权与财产权之争。然而,以人格权制度保护此种权利面临着许多立法难以解决的障碍,究其原因,人格权保护模式以权利客体为标准划分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做法并不足取。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在本质上属于无形财产权,只有在财产权体系中建立统一的商品化权保护制度,才能充分保护主体的相关利益,同时维护私权体系的完整。  相似文献   

12.
1995年欧洲提出的被遗忘权所规范的是包含私人隐私的个人数据,但从侵害角度而言,并非只要数据控制人所传播的数据包含有私人隐私的内容就可主张被遗忘权,被遗忘权所针对的数据仅限于过时的、不适当的甚至是错误的以致对数据主体造成影响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是在现代社会大数据、互联网、信息化等综合时代背景下的新兴权利,是数字空间个人尊严与公共利益的博弈,是在大数据时代个人私密与公共自由的对垒。被遗忘权的提出体现了法律对个人尊严的维护、个人自决的尊重以及个人发展的保障,因而具有正当性基础。我国立法上尚无被遗忘权,因而就保护路径而言有通过一般人格权保护和隐私权保护两种模式。一般人格权保护的思路不论是对于被遗忘权的确立还是对被侵害主体的人身权益的维护都是不利的。隐私权与被遗忘权在诸多地方有相似之处,通过隐私权间接保护的模式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1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法律术语不能准确反映其所指向的权利的客体与内容,我国《物权法》应当采用"业主权"这一概念。业主权的权利主体是业主,权利客体是物业管理区域,权利内容包括业主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人格权成为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但是现有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篇的问题上,而忽视了人格权的基本问题研究。人格具有多种含义,人格权中的人格应该是指人格利益,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人格利益的权利,人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非财产权。基于法理逻辑和制度安排的效果考虑,法人无人格权。另一方面,一般人格"权",其实也并非权利而是法益,不宜在立法规定所谓的一般人格"权"。  相似文献   

15.
数据市场中企业的数据利益应受到法律的积极肯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以及商业秘密条款,偏向于企业数据利益事后救济而非确权。在立法上肯定企业的数据财产权既符合自然财产理论亦能激励企业数据的开发。但因数据具备无形和可复制的特征,企业数据财产权体现出区别于传统财产权的“有限”排他性,属于新型财产权利。基于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框架,企业数据财产权的立法应围绕数据的控制权与复制权两项核心权能展开。一方面,企业基于收集事实取得对原始数据的控制并禁止他人的复制,但受限于个人的在先权利。另一方面,在对衍生数据产品“去识别化”后,企业能够享有对数据的独立支配权,但仍应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  相似文献   

16.
在后信息社会,未成年人被遗忘权是区别于传统被遗忘权又凸显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一项新型数字权利,在未成年人数据信息保护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法理上,未成年人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均存在同质价值追求,必须给予其特殊法律保护。欧盟GDPR框架下的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抽象保护模式与美国COPPA、DNTKA以及加州第568号法案映射出的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特殊保护模式各有特点,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则较为零散、模糊。我国可以从总体原则、主体范围、权义内容以及权利行使边界等方面入手,辩证地分解和剖析欧盟、美国的立法经验,将适于中国法律土壤的部分进行本土化移植,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数据权利保护立法。  相似文献   

17.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以文化权利为其法律基石,相关国际公约亦奠基于文化权利基础之上。基于基本人权的视角,作为客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样态、文化价值和人权意义等方面具有文化权利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权利保护主要包括:对自身文化享有权的保护;对文化身份权和文化尊严权的保护;对文化生存与发展权的保护和对文化活动参与权的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权利保护是国家文化主权特殊表现形态的体现。  相似文献   

18.
世界各国宪法对住宅不受侵犯权的规定在文本上采用"安全"、"自由"、"尊严"等用语来叙述,在权利类型归属上有安全权和自由权之别,并和通讯秘密、人身自由、迁徙自由、人格尊严权、适足住房权、财产权、程序权利等不同权利构成权利群,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权利的多重属性,即兼具安全权和自由权、财产权和人格权、实体权和程序权的属性。  相似文献   

19.
学理热议之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自我决定权、人格商业利用权及其他新型人格权与现有人格权体系皆存在矛盾。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与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存在客体上的重合,自我决定权可纳入身体权的范畴,人格商业利用权是人格权客体及权能扩张之结果,其他新型人格权则属于人格法益。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要素,明确的载体或形式有利于避免人格权类型的重复。人格权的内容既包括精神利益,也包括人格财产利益。人格权利与人格法益应严格进行区分,并适用不同的保护方式。《民法典》不应盲目地将新型的人格权纳入人格权编规定。  相似文献   

20.
在个人信息自主理念下确立的被遗忘权,现已成为大数据时代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但对被遗忘权法律性质的认识却存在诸多的不同:或被视为隐私权范畴,或被归为个人信息权范畴,或被认定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甚或被认作一般人格权。被遗忘权在权利体系中作为民事权利应当体系化。被遗忘权不宜被定性为一项独立或具体的权利,而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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