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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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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数据权利的定性学界存在分歧。数据权利的法律实现,应以数据中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为基础,以利益平衡理念为导向,分别确定数据权利。数据中的人格利益来源于其所承载的信息,并体现为个人对于数据的信息权利。数据的财产利益由企业所取得,表现出不同于传统财产权的有限支配性。数据之上个人信息权与企业财产权的交叠反映数据权利的双重属性,也揭示两种权利支配数据时所产生冲突的必然。基于利益衡量的具体规则,一方面,个人信息权凭借其内在价值的优位性,优先于企业数据财产权受到保护。企业对数据的处理以满足个人信息权为前提。另一方面,阿列克西公式明确不同场域下数据的“匿名化”标准,为合理划定个人信息权与企业数据财产权的边界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2.
数字时代背景下,数据权保护是学术期刊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学术期刊数据权可分为两大类别,即国家所享有的数据主权与数据作者、研究单位、资助单位、学术期刊及网络出版平台等所享有的数据权利。在数据主权方面,我国在中外合作期刊方面存在数据控制风险;在数据权利方面,学术期刊数据的生成与流转存在权属争议和被侵权风险。数据安全问题导致我国学术期刊数据的流转存在障碍。鉴于此,应通过规范数据跨境流通,明确中外合作要点以保护国家之数据主权;通过探索多层级标准化保护规则,完善数据流通中各环节的协议内容与技术保障,保护私主体之数据权利,形成学术期刊数据权的体系化保护。  相似文献   

3.
大数据背景下,数据产业不正常竞争乱象丛生,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事件频发,使得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数据上的人格性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而数据的财产性权利却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企业之间的数据财产权利该如何配置,以及数据作为新型财产该如何对其进行保护的问题仍未解决。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亟需构建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基础,以部分数据权利财产化为主要手段的数据确权体系,完善数据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促进数据流通与数据市场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4.
慈善募捐会在信息披露、与慈善组织共享信息、与商业机构共享信息这三种情况下对捐赠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这三种情况的法理基础与法律关系各不相同,其中信息披露牵涉捐赠人的隐私权、言论自由权与公众的知情权的冲突;与慈善组织共享信息,牵涉慈善组织经济利益与捐赠人隐私权的冲突;与商业机构共享信息,则涉及募捐方式的问题.目前,中国尚未有针对慈善募捐过程中捐赠者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则.该情况并不利于对捐赠人权益之保护,也不利于慈善行业之健康发展.因此,中国应尽快研究相关法律之创设,引入"明示/默示规则"等先进制度,并创设相关信息管理机关,以填补这一立法空白.同时,还应区分一次侵权与二次侵权,对于二次侵权,应引入二次侵权保护目录规则,并设立专门的隐私信息管理机关.  相似文献   

5.
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不可分割,法国规定作者权属于著作权保护,作者权保护独立于民法的人格权,合同法和侵权法保护。法国著作权二元论认为,作者一般只能是自然人,作者经济权利和作者精神权利是两种不同、相互独立的权利,对作者经济权利的限制不能同样适用于限制作者精神权利,作者经济权利和作者精神权利的期限不同。一般来说,作者经济权利是有期限的,可以转让给他人,而作者精神权利保护的是作品中的人格利益,独立于作者声誉,作者精神权利理论上则无期限,不能转让给他人。  相似文献   

6.
个人信息权的语境实质是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利用二律背反的逻辑协调问题,是个人权利处分自由以及要求他人(包括国家)给予法益尊重的法律问题。在科学阐释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新型独立性权利的法理依据、理论内涵以及客体归属基础上,界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为个人信息权,明确个人信息权法益自决性立场,理性论证个人信息权一体两面的权利特征及其实践规则。方法论上将个人信息处理进行场景化审视,正确认识知情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依据;明确相对同意作为权利主体同意的基本形态;强调真实同意作为权利主体的意思表达。原则承载价值,法律规制行为。作为二次规范法的刑法,理应在保护理念、条文结构以及罪名优化等方面给予回应,形成既具有理论逻辑自洽性亦彰显实践功能自足性的刑法结构样态。  相似文献   

7.
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是在欧美隐私自主与言论自由的博弈中产生和发展的。基于文化传统、历史缘由、现实考量等原因,一些欧美国家虽然认识到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对于人权保护的重要作用,但各国对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法理逻辑取向并不相同,欧盟针对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策略明确赋予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被遗忘权,而崇尚言论自由的美国并未将个人信息被遗忘权认同为普遍法律权利。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法理逻辑的再定位,应当立足于在隐私自主与言论自由博弈的衡平中探寻价值理念上的交集,协调"公益"与"私益"的冲突,坚持"目的和约定优先"原则,规范相关权利的空间布局。  相似文献   

8.
人工智能技术对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影响越来越大,引发了众多的法律争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特征及其侵权相关问题在学界备受关注。客体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较为困难,从人格和思想表达的角度评判更有利于保护人类作者,而不能只从生成物的客观价值角度进行简单评判。主体方面,结合各国学说,从各方对于生成物思想贡献的角度进行比较更为合理。权利方面,由于人工智能这个处于权利核心位置的对象缺乏人格和民法地位,导致权利网难以构建,由于依旧存在法理上的漏洞,现有的解决方式普遍选择回避这一点。人工智能生成物对于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以及人格权都面临侵权风险。针对这些问题,有自治路径、立法路径、司法路径、行政路径四种可能的解决方式,其中的行政路径更具可行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数据资产以数据的法律定位为前提,满足宏观及微观经济核算的实质要求,从而具备成为担保财产之可能。但数据资产担保难以为当前担保制度所涵盖,数据资产在内容范围、存在形式、流通及价值实现上具有特殊性,无法以转移现实控制或简单登记圆满实现担保的权利变动,并应在担保设立后以担保人及第三方企业的继续利用为原则。基于以上前提构建数据资产担保的具体规则:主体方面,企业与自然人均可为担保权人,但自然人不可为担保人,事业单位不可为担保权人但可慎重为担保人,机关法人既不可为担保权人也不可为担保人;客体方面,能够追溯匿名化路径与数据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不能成为数据资产担保之客体;担保设立前应由数据交易所为数据资产提供价值评估报告,数据资产担保以在数据交易所登记平台登记时设立,以权利与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平台扩大登记公示范围,此“双重登记”中前者为“繁”,登记内容包括文字描述与代码描述,后者为“简”,仅以文字描述基本信息。  相似文献   

10.
大数据是海量数据的集合,本质上是数据信息,其信息意义带来经济价值.因此,大数据客观上具有财产性,这种财产性在法律上并不必然违禁,法律应当有条件认可大数据财产性的正当性.简单认定大数据财产权客体为邻接权、所有权或信息财产权客体皆有缺陷,大数据的财产权为集合权,客体具有复合型和复杂性特征.因应大数据财产权具体权利形态的多样性和其客体的复合型,大数据财产权法律保护方法可分属特殊权利法保护、合同债权法保护、侵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等.  相似文献   

11.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立法应平衡个人信息控制保护与促进利用的关系。当前国内外个人信息立法的既有路径未协调好这一关系,出现知情同意机制失灵、个人信息出售机制乱象、匿名化制度遭遇技术壁垒的困局。破除既有路径困境的关键是从应然目标、理论基础和规则重建三个方面,对个人信息“控制—利用”二元立法路径进行体系化重构。二元路径的目标是通过划清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界限,以平衡个人信息控制保护与利用流通的关系;理论基础是承认个人信息的人格与财产双层、个人与公共的双重价值属性;通过构建个人信息直接识别、个人信息利用促进、利用规制和信息财产权属制度,重构个人信息控制保护与促进流通利用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12.
确立和赋予个人信息权是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主要路径,其内容是以个人权利为重心,构筑以个人知情同意为核心,以个人查询、更正、删除为保障的权利体系.个人信息权本质是将个人信息保护私权化,实现自然人对个人信息的对世性的、绝对的支配和控制.然而,面对大数据语境中的个人信息应用实践情况,与个体权利思维一脉相承的个人控制模式、意思自治理念,以及个体化、事后化的权利保障机制均存在局限,难以有效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为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应超越个体权利思维的局限,建立公共利益导向、分类分级管理、权利义务并重、彰显社会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倡导自律规范的全链条多元共治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3.
微博虽然只有短短140字,但只要其具有合法性、独创性和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就应当被认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微博作品著作权的主体为其作者,但微博服务提供商也自始具有非独占的使用权。常见的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微博用户之问相互侵权以及微博和传统媒体之间相互侵权。其侵权责任应根据侵权责任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具体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侵权后果,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针对微博著作权保护出现的问题,各方主体应提升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意识,立法司法机关应及时制定相关法律,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和损害赔偿问题,行政机关应明确其权责并制定相关规章规范各方相对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为有效应对信息科技发展引致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产业发展的矛盾冲突,必须创新优化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制度设计,肯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又限制信息主体的排他性控制权,制衡“数据权力”以抑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恣意和滥权,谋求信息时代人权保护以及为信息产业内置发展空间的“双赢”。基于大数据透明化悖论、权力悖论、身份悖论的视角,个人信息处理事实上同时存在正负效应双重外部性,这决定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不能仅依赖“基于权利的方法”,还应直面大数据时代面临的认知和结构困境,并“基于风险的方法”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进行路径重构。大数据悖论决定了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不能简单化、绝对化,其实质是要求在信息处理者秘密搜集处理信息与个人主张信息处理透明化、信息处理者的数据特权与个人对信息权利的“让渡”或“牺牲”、信息处理者识别个人身份与个人主张身份隐私保护等博弈关系中求得优解。为此,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既要定位于保护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保障数字时代人权,又要衡平信息有序流动、跨境交易以及信息产业发展中的各方利益。大数据悖论非但不应成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政府信息治理权力、信息产业发展间“非零和博弈”的...  相似文献   

15.
1995年欧洲提出的被遗忘权所规范的是包含私人隐私的个人数据,但从侵害角度而言,并非只要数据控制人所传播的数据包含有私人隐私的内容就可主张被遗忘权,被遗忘权所针对的数据仅限于过时的、不适当的甚至是错误的以致对数据主体造成影响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是在现代社会大数据、互联网、信息化等综合时代背景下的新兴权利,是数字空间个人尊严与公共利益的博弈,是在大数据时代个人私密与公共自由的对垒。被遗忘权的提出体现了法律对个人尊严的维护、个人自决的尊重以及个人发展的保障,因而具有正当性基础。我国立法上尚无被遗忘权,因而就保护路径而言有通过一般人格权保护和隐私权保护两种模式。一般人格权保护的思路不论是对于被遗忘权的确立还是对被侵害主体的人身权益的维护都是不利的。隐私权与被遗忘权在诸多地方有相似之处,通过隐私权间接保护的模式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16.
在后信息社会,未成年人被遗忘权是区别于传统被遗忘权又凸显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一项新型数字权利,在未成年人数据信息保护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法理上,未成年人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均存在同质价值追求,必须给予其特殊法律保护。欧盟GDPR框架下的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抽象保护模式与美国COPPA、DNTKA以及加州第568号法案映射出的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特殊保护模式各有特点,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则较为零散、模糊。我国可以从总体原则、主体范围、权义内容以及权利行使边界等方面入手,辩证地分解和剖析欧盟、美国的立法经验,将适于中国法律土壤的部分进行本土化移植,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数据权利保护立法。  相似文献   

17.
网上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互联网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不可或缺的重要渠道。与此同时,网上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日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课题。由于网上作品著作权较之传统著作权在作品表现形式、著作权权利内容以及作品权利人方面存在其特殊性,因此,网上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应扩大网上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扩大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扩大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增加著作权人的作品利用方式以及重视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同时须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进行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   

18.
在大数据时代,传统的人格权、财产权两种个人数据保护路径不仅无法为个人隐私提供实质性保障,而且已成为制约数据利用的重要掣肘。借助经济学上的公共物品概念可以发现,所谓平衡个人数据的利用与保护实际上就是如何合理圈定数据流转范围的问题,应采用兼顾个人数据利用与保护的“资源准入模式”:第一,只有具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的企业才能收集、使用个人数据,且个人数据只能在适格企业范围内流转;第二,被收集后的个人数据以可逆转的方式在适格企业范围内成为公共物品;第三,应匹配相应的私权规则、激励规则、行政监管手段,并对接统一的数据资源平台。  相似文献   

19.
大数据技术将世界万物迅速地数据化,人类个体也由此获得了一个新的身份——数据主体。大数据技术为数据主体创造了更多的福祉、自由和价值,也带来了个体权利的风险。为了回应这一问题,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主张数据主体拥有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被遗忘权)、反对权、限制处理权和数据可携带权等数据权利。数据权利的法律化致力于尊重和保护数据主体的隐私、自主、尊严和利益,但是该条例仍然无法妥善解决数据权利与信息自由的内在冲突、永久性删除与技术性隔离的两难、原生数据的保护和衍生数据的无为以及算法歧视的阴影与公正权利的诉求等问题。对欧盟GDPR所主张的数据主体权利及其未决问题的分析期待能为中国数据治理模式的探究提供学理基础。  相似文献   

20.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贯彻该制度时不仅应追求效率价值,还需要强调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我国现行立法中与认罪认罚相关的程序对于被追诉人的权利较为重视,对被害人的保护则明显存在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不过,在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同时,不应忽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诉求及其冲突,应该努力实现多元价值的平衡兼顾。在价值权衡的基础上,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获得赔偿权以及救济权等底限权利理当得到尊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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