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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尧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4(3):48-51
冯渊和石呆子二人的生性过于迂执,结果都成了黑暗社会的牺牲品。他俩的悲剧既有社会的原因也有自身性格的原因。同时,这两个人物与其相关事件具有对称性。这种“特犯不犯”的创作手法值得后人镜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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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犯”之本土化新探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肖扬宇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2):71-74
“对合犯”一词是个舶来品,从属于最广义的共犯之类型的必要共犯,而必要共犯的范畴又不同于我国的共犯,所以有必要引入“准必要共犯”、“准共犯”来解决我国刑法理论中共犯、必要共犯和对合犯的矛盾之处。另外,在对合犯双方均成立犯罪的情况下,总则中主、从犯的规定与分则的关系应当具体分析。对合犯的停止形态又应根据罪刑相同和罪刑不同的对合犯两种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判断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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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班主任,孙老师还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棘手问题:三个男生同时承认“自己犯了错误”。三个孩子同时犯错误并不稀奇,“稀奇”的是没有一个推诿,承认得如此痛快。而“棘手”的是,这次足球击破一块玻璃其实只是一个人所为,可现在却突然冒出来三个“自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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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林涛 《青春男女生.妙语》2006,(4)
“心清水现月,意定天无云。”过年了,很喜欢在周末或者空闲的日子,一个人在市北郊的花卉市场闲逛,看花也看人。尤其像这样的雪天,花的香味和下雪后初晴阳光的香味,笑容漾在许多人的脸上。自顾自看花,从东至西,自南向北,一行一排地看,花老板也不像其他小贩主动搭讪招揽客人,要么摆弄自己的花,要么人在花坊后躺在竹椅上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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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朗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1)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前罪中的“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与后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存在较大难度。在刑法理论上,将妨害安全驾驶罪归为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存在争议。“危及公共安全”意指和缓、可控且危险现实化的内容轻微的“一般公共危险”,轻于“危害公共安全”所意指的具体公共危险。“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对行为手段的限定,是指行为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短暂)脱离原本的正常行驶状态,轻于“其他危险方法”所要求达到的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失控的程度。形式上明文规定构成要件危险结果,实质上要求现实性地存在结果危险的犯罪是具体危险犯,因此,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概念本身存疑,且妨害安全驾驶罪也不符合“准抽象危险犯”的构造特点。同时,毋需将妨害安全驾驶罪称为“准具体危险犯”,因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本就包括危险程度较低的“一般危险”在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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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6):125-131
危险犯可划分为具体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刑法》分则中有关“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危及飞行安全”的表述,并非具体危险犯的标志。盗窃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暴力危及飞行罪是准抽象危险犯。持有犯并非都是继续犯和抽象危险犯。危险驾驶罪和污染环境罪均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单纯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对公众健康只具有抽象性危险,所以,单纯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大都不宜判处死刑。制作、复制不是《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实行行为,单纯制作、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都是具体危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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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绑架,人质轻则被勒索钱财、重则危及生命被撕票,人们对此深恶痛绝,恐之避之。然而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这世上就有人喜欢被绑架,愿意亲自体验被绑架的惊恐、刺激的感觉,倒也让人大开眼界。我,一个东方女子,在德国柏林,就充当了一个“绑架犯”。“辣妹子”打退持刀抢劫者我是个 相似文献
11.
罗丽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4):79-84
不能犯行为人客观上的行为不具有对法益相当严重的威胁性或侵害性,故不能犯不具备承担犯罪未遂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传统刑法理论中不能犯同时涵盖着“着手实行”与“行为根本不可能达到既遂”,这两个对立的内容必然瓦解传统不能犯理论的科学性。故不能犯不应归属于未遂犯。基于刑法客观主义和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判断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应建立在行为时法律存在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判断。实行行为不能犯成立意图所犯之罪的预备,此罪不能犯成立他罪,真正不能犯可运用保安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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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1)
<正> 一、“公犯”与“私犯”《十二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它的规定,既立足于国内,又吸取了国外的先进法制,曾以平等、简要和适应当时奴隶社会的需要而驰名于世。该法虽制定于公元前五世纪,距今已2400多年,但其内容仍常为后世学者所援引,其中关于“私犯”的规定,尤有研究借鉴的价值。古罗马把“违法行为”(delicta)分为“公犯”(delicta publica)和“私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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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某市人大代表金惠良酒后驾车打伤多人,并大肆辱骂民警,被警方依法扣证并治安拘留7天。2005年12月17日,金惠良结束拘留,继续当他的人大代表。当地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为此表示,“人大代表也是人,要允许他们犯错误。”对这位负责人不负责任的发言,笔者难以苟同。人大代表当然是人,当然可以犯错误。但也要看他们犯的是什么错误,像“酒后驾车打伤多人”“,大肆辱骂民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错误”也能犯?这种情况,倘若用“也是人”来轻描淡写绝非理智之举。想一想也难怪,这儿的人大负责人都这般“另类”,他统领下的代表也就难免这么“特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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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与停止形态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学界在危险犯研究中存在对“危险状态”的误解、对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不加区分或对二者的范围界定不清等问题,这使得对“危险状态”及停止形态无法正确认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险犯应以“足以发生某种实害结果的法定危险状态”为既遂的构成要件要素,对该“危险状态”判断时应瞻前顾后,根据客观事实以科学法则判断。在具体危险犯实行行为着手后,由于主客观因素的作用可以导致危险犯形成中止或未遂或既遂形态。 相似文献
15.
段振良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6)
意境范畴中的“境界”概念源自佛家,有两个基本涵义:一是主体所处的外在时空;二是主体意识状态。作为时空之境,它不等于“景”而包含“景”。明清人以“景”充“境”并以情景关系论意境,犯了不相称的逻辑错误,无法对意境作出正确界定。文章认为意境是未经充分言说的特定时空的感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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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 《青春男女生.妙语》2006,(11)
某日,在一长途航班上,机长在休息时间跑到后面找一空姐搭讪,而空姐却只想看她的杂志。机长说:“我们玩个游戏吧!”空姐嗤之以鼻。机长又说:“这游戏是这么玩的。我问你一个问题,你不会答,就给我5美元;然后你问我一个问题,我不会答,我就给你5美元。”空姐仍是嗤之以鼻。 相似文献
18.
龙腾云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5):63-65
牵连犯因行为人主观意思上的牵连或者客观行为上的牵连而减轻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轻刑化”理念,“牵连关系”的界定应该采用较为宽泛的标准——主观和客观择一说;牵连犯之“轻轻重重”的犯罪属性,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础理念相暗舍;对于牵连犯之处断要“宽严相济”,即牵连犯之定罪要从宽——择一重定罪而不是数罪并罚,牵连犯之处罚要从严——“择一重从重处罚”而非“择一重处罚”;牵连犯“择一重从重处罚”应该统一规定于刑法总则之中,并删除所有刑法分则关于牵连犯之具体处罚规定。 相似文献
19.
刘虎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9):60-62
马克思以前的哲学家对人的本质问题进行了许多探讨,但无一例外地犯了唯心主义或者形而上学的错误。马克思在批判扬弃西方近代哲学家关于人的本质的思想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科学的人的本质观。“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的劳动、“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人的本质观的基本精神。马克思的人的本质观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