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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对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竞合的处理方式,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进行规定.对该问题学界主流意见是:当诈骗的对象是财物时,如果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就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如果诈骗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从一重罪处断,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然而,这种处理方式不符合法理的基本原则.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以及法条竞合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当行为人的行为既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满足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时,就应当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这样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2.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人体器官,不能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确定,而应当根据刑法的目的与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确定;应当承认违法的相对性,本罪的被组织者对自己的伤害结果不成立共犯;组织是指使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一切行为。对自己决定权的尊重存在一定界限,被害人对重伤害的承诺原则上无效,只是在例外情况下阻却伤害行为的违法性;出卖器官的承诺存在自主缺陷,因而不是有效的承诺。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不是对立关系,以强迫、欺骗方法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同时触犯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论处。  相似文献   

3.
正确认识两岸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演变规律、及时完善犯罪的打击机制,对于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态势具有关键意义。作为电信诈骗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两岸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经历了"台湾-跨海峡两岸-第三国(或地区)"的发展演变历程。此外,两岸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还具有组织形态与行为特征由低级向高级演进、犯罪职业化、动态变化性与结构多样性以及打击难度不断增大等现实特点和发展趋势。对此,应当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为立足点,从联络管道、情报交流、协助取证、人员遣返、罪赃移交等方面丰富和完善两岸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机制。  相似文献   

4.
随着网络产业在新时期的迅猛发展,我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数量逐年上涨,由此引发对该罪名立法设定与司法适用广泛而激烈的反思和质疑,批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兜底罪名的见解层出叠见。为规范该罪名的现实运行以及释放该罪名的内在价值,我国应立足该罪的本质意涵,肯定该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本质,科学看待其兜底罪名的性质特征,重新审视过往对于兜底罪名全然否定的标签,明确该罪的积极意义。在立法设计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网络犯罪非接触性、去地域性以及分工离散性的特点,以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支援为核心要旨,体现“围点打援”的犯罪打击策略,实现对网络犯罪本身的治罪和治理,在立法技术与立法策略方面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方面,首先,应当保障罪名适用的处罚正当性,精确罪名的可罚性等价程度,实现罪名处罚的正当性;其次,应建立定罪量刑的归类模型,对行为定罪量刑进行归类分析,构建使法秩序得到统一的结构模型;再次,应规范不同层级罪名适用条件,拒绝随意化与扩张化地认定犯罪;最后,应准确把握明知要件的适用条件,防止帮助行为自身类型化特征不足而诱发的罪刑法定原则危机,充分释放该罪在信息网络犯罪治理中的积极价值,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对于在犯罪中收取被害人所转款项的取现行为,定性为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实务界存在较大分歧。其原因是取现行为构成“两罪”的主观方面使用相同的“明知”表述。准确把握“两罪”“明知”的区别,对每个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定性。取现行为人与电信网络诈骗犯存在事前通谋,或者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取现,则构成诈骗罪;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遂之后,取现行为人明知其所取款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帮助取现,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相似文献   

6.
《江西社会科学》2015,(10):162-167
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类型存在着交集,我们可从行为人侵害的主要客体、犯罪的实施场所、有无明确的犯罪计划、犯罪对象是否特定等方面进行区分。当我们无法从客观要件区分两罪时,不能将主观目的要素作为区分两罪的绝对标准,此时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更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据此,敲诈他人财产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可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强拿硬要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同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也可以定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7.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在犯罪主体方面并非完全等同 ;在客体方面不能简单地以一种观点排斥另一种观点 ;虚假出资罪一般应以取得公司登记为要件 ,并应包括实际无资者 ;虚报注册资本只能是多报不包括少报 ;两罪可以发生于公司存续期间 ;两罪的法定刑轻重应当一致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应结合成一个选择性罪名  相似文献   

8.
择一罪过立法是中德刑法中共有的立法现象。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其中规定的过失犯占所有过失犯的约80%。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和污染环境的犯罪中,其中规定的过失犯占所有过失犯的约90%。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罪过形式,而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明确规定了罪过形式;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规定的过失犯与故意犯的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完全相同,而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规定的过失犯(或轻率犯)与故意犯的处罚范围不尽完全一致,而且对同一犯罪的过失犯(或轻率犯)的处罚均轻于故意犯。这些差异表明,德国刑法在明确性原则和责任主义的贯彻程度上均比中国刑法彻底,值得中国刑法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惩治诉讼诈骗的相关规范存在多重缺陷,有避重就轻、放纵犯罪之嫌,法律约束力不足,对诉讼诈骗的行为性质认识有误.基于依法惩治诉讼诈骗行为的现实需要以及“诉讼诈骗的性质仍为诈骗”的认识,国家无需修订刑法单独设立诉讼诈骗罪,而应当由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刑事司法解释明确和统一对诉讼诈骗的刑事处罚.同时,建议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扩充为涵盖所有诉讼领域,将刑法第307条第二款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扩充为毁灭、伪造证据罪.  相似文献   

10.
流量劫持是强制用户访问某些网站或网页的行为,根据对用户上网自主权侵犯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域名劫持和链路劫持两种类型。域名劫持行为通过修改用户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使用户不能访问目标网站或网页,既触犯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又触犯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链路劫持行为仅对用户上网造成一定的干扰,法益侵害程度较低且不能充足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应以犯罪论处。但这种行为侵犯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公平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11.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存在罪状表述模糊、行为边界宽泛的天生缺陷,致使该罪面临"被虚置"与"口袋化"的双重困境。将"违法犯罪活动"限定为犯罪行为或者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违反了《刑法》第3条前段的规定;应将"违法犯罪"限定为与明文列举的诈骗等行为法益侵害性相当、与犯罪有关、具有侵害重大法益危险性的活动。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所谓诈骗短信,通常还只是诈骗预备,不应根据发送短信条数认定成立诈骗罪的未遂。所谓"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是指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相关犯罪的预备;如果具体着手实行了相关犯罪,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相关犯罪数罪并罚。只要行为人发布了违法犯罪信息,即使尚未着手实行相关犯罪,也不影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成立,而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以被帮助对象着手实行犯罪为前提。  相似文献   

12.
论单位犯罪微罪不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无疑为打击单位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在单位犯罪微罪不诉问题上并没有完全契合,导致刑事司法实务中对单位犯罪微罪不诉的理解与适用产生严重分歧.明确并建立单位犯罪微罪不诉制度将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相关制度的设计应包括单位犯罪微罪不诉的条件,对犯罪单位本身和内部直接责任人员可部分起诉、部分微罪不诉,以及微罪不诉的效力及不诉后的处理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13.
聚众淫乱罪的非犯罪化与犯罪化存在争议。从规范的方面分析本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将本罪分为秘密型与公然型两种,并对区分秘密与公然的标准提出意见。从法理方面,分别对两种行为类型进行分析:从刑法介入道德的准则角度,分析两种类型违背的伦理道德;从刑法谦抑角度,分析两种行为类型是否符合刑法宽容性、补充性、经济性。结论是秘密的聚众淫乱行为应当非犯罪化,公然的聚众淫乱应当犯罪化。  相似文献   

1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确立的新罪名。该罪在司法认定中的难点在于,区分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可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的犯罪所得应当按照狭义解释;犯罪所得收益应理解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产生的超过犯罪所得的利润;对于"情节严重"的量刑应当区分不同的赃物的性质来界定。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分则按照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的共性,将所有犯罪划分为八大类。就刑罚的比重来看,基本上做到了重罪重刑、轻罪轻刑,使法定刑的布局大致反映了不同类别的犯罪之社会危害性的差异性。以可判死刑的条文为例:反革命罪直接危害国家政权与社会制度,其社会危害性居各类犯罪之首,相应地,反革命罪一章中有四分之三以上的条文规定了死刑。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轻于反革命罪,仅占总条文的五分之三左右。余者,死刑条文比例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递减。这说明,立法者在制定刑法分则时,曾力图使法定刑的布局与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相似文献   

16.
走私罪若干司法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走私固体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既有区别 ,又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不以牟利目的为构成要件 ;走私罪与受贿罪、放纵走私罪、滥用职权罪等职务犯罪关系密切 ;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构成犯罪的 ,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刑法第 15 4条的“保税货物”应当包括进料加工货物  相似文献   

17.
犯罪专业化是指犯罪人在多次犯罪中倾向于犯下同类型犯罪的现象,以先前犯罪经历预测当前犯罪类型的方法来探究犯罪专业化问题比较符合中国社会的特点。以260名有先前犯罪经历的在押犯人为研究对象的逻辑回归分析结果证实了犯罪专业化的存在:即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诈骗和毒品犯罪6种(类)罪行中,每一种(类)先前犯罪行为都与同类型的当前犯罪行为显著相关,即以往某种类型的犯罪经历将大幅增加后续同类型犯罪的可能性。犯罪专业化揭示了犯罪原因和犯罪理论的多元性,对不同罪犯采取针对性矫正措施的必要性,以及关注犯罪生涯的重要性。前罪后罪之间的关系为累犯和再犯的精准化量刑提供了相对明确的参考,应从重处罚前后罪一致的累犯,不同再犯情形也应差异化对待。  相似文献   

18.
聚众淫乱罪属于无被害人犯罪的一种类型。我国刑法中聚众淫乱罪分为公然与秘密两种类型。从无被害人犯罪的角度,秘密的聚众淫乱行为入罪不具备法益侵害性、不符合刑法谦抑性、不符合社会需要和民意,应当除罪化。公然的聚众淫乱符合犯罪的本质,应当犯罪化。并且二人的公然淫乱也应当入罪。  相似文献   

19.
行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或便利的犯罪意思,这是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应从二元行为无价值的观点出发,探讨犯罪意思作为一种主观的违法要素在犯罪论中的地位和价值,即特定的犯罪意思应当在犯罪目的和故意之外限制解释构成要件,发挥补充定罪的功能,应当完善行贿犯罪的相关立法,使犯罪意思理论和司法实践相协调。  相似文献   

20.
网络诈骗犯罪的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以安徽省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网络犯罪中增速最快的犯罪类型.本文以安徽省为例,从犯罪总量不断增长,犯罪方式趋向专业化、集团化,犯罪主体低龄化等方面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了当前在办理网络诈骗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强化虚拟社会的现实化管理,完善网络安全立法,确定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和受保护性等的防控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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