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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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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使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差距很大。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领取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丧葬抚恤费之和为54~6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按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字(1994)48号文件和达川地委办(1999)48号文件“职工因公死亡,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去世当月基本工资额或离退休金20个月标准发给遗属。丧葬费按职工本人去世当月基本工资额或离退休金10个月标准发给遗属”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死亡丧葬抚恤费之和为30个月本人去世当月基本工资额或离退休金。两者相差24至36个月。建议有关部门及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达到与企业基本一致。因公死亡与因工死亡抚恤标准应看齐@李永富  相似文献   

2.
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我省劳动厅川劳险〔1997〕5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领取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计发办法是: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不实行一次性领取待遇办法;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实行一次性领取待遇。1、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一次性领取待遇的计发办法  相似文献   

3.
咨询台: 我们在处理因工死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中,有一问题向咨询台询问,望予以答复。某职工在一煤矿做工时因工死亡,在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时,其家属提出,工亡职工的岳母一直是由该工亡职工生前及其妻子供养,且年龄已超过规定的55周岁,应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相似文献   

4.
咨询台:我们想了解一下,企业在职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现在的执行标准是否仍然为企业平均工资的3个月和死亡职工生前的7个月标准工资吗?  相似文献   

5.
<正>职工因工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后,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行政诉讼起诉期从原先的3个月延长至6个月;一些地区实行工伤赔付争议仲裁"一裁终局"(2016年浙江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由此导致工伤  相似文献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3条的规定,职工退休后死亡时,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本企业职工2个月平均工资付给其直系亲属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6个月工资;2人者,为死者本人9个月工资;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12个月工资。这表明,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是两笔费用,一笔是丧葬补助费,一笔是救济费。对于退休职工死亡后,应供养的直系亲属是否享受抚恤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工人职员因工残废退休后死亡时,由企业根据这条规定发给本企业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由劳动保险基金下每月付  相似文献   

7.
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老工伤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等规定,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残人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抚恤金、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50%;符合范围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8.
经成都市政府常务会议近期审议通过的《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997年7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这项《办法》是继该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后的又一新举措,必将为我市企业改革、社会稳定发挥其积极作用。《办法》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包括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及其全部职工(不包括外国籍和港、澳、台人员)都必须按《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由企业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按月缴纳(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企业不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以市级为单位建立  相似文献   

9.
由于各地对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规定的理解不一,致使这部分职工在退休时享受的待遇存在较大差异。为了维护各地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避免他们受到二次伤害,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缴费的基础不应该是伤残津贴,而是工伤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并在实际操作中免去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由工伤基金代为支付。  相似文献   

10.
栾居沪 《中国劳动》2006,(11):27-28
本刊第6期刊登了童韶琴《论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一文,读后很受启发,但文中的观点有商榷之处。笔者认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应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保护,在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第33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  相似文献   

11.
达川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针对今年全区推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了三项措施,健全完善劳动鉴定工作:——适当扩大劳动鉴定范围。过去,劳动鉴定范围仅限于职工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评审确认。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后,由于职工因工负伤(包括患职业病)致残大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地区对今年劳动鉴定的范围进行了调整。除因病致残需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鉴定仍按原规定执行外,因工致残鉴定应包括全部、大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并相应评定工残等级。未经劳动鉴定机构评定工残等级的,社会保险机构不能受理一次性或定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申报。  相似文献   

12.
何斌 《中国劳动》2014,(4):46-47
<正>案情简介江苏某公司为其职工参加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3月以后,公司因经营困难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7月份,职工张某因工受伤并认定为工伤。9月,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了3月至9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13.
问:我于1986年因工负伤致残,经医院鉴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单位一直只给我报销医药费及支付全额工资,从未给过任何补助。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丧失劳动能力者规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请问我能否享受这项待遇?读者答:1996年8月,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第22条对职工因工致残全部丧失  相似文献   

14.
<正>问:王某由A单位借调到B单位工作。不久前,王某接受B单位要求去某地出差时,在一起交通意外事故中受伤。王某认为自己是在出差期间受的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由B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然而B单位却说王某是A单位的职工,这个责任应由A单位承担。王某找到A单位,A单位则强调王某已经借调到B单位,并且是在B单位出差时受的伤,此责任应该由B单位承担。请问:职工被借调期间因工受伤该由哪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5.
咨询台     
退休人员在职期间,发生的工伤问题如何处理夹江永发建材工业公司办公室来信咨询:一职工1998年4月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提出曾在工作中因工失去一个手指,要求鉴定评残,享受有关待遇。此事应当怎样处理?对此问题,经有关部门按规定答复如下: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及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7]5号)精神。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含第一次诊断为职业病、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已经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仍按国家原规定执行。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应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信中提到因工失去一个手指的退休职工的鉴定评残和工伤待遇,应根据本人实  相似文献   

16.
正如果不幸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又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且拒绝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先行支付,之后再由相关部门向用人单位追缴。这便是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这一内容清清楚楚地写在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然而,到今年7月1日,实施3年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仍未在全国范围内"落地"……  相似文献   

17.
山西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山西机床厂卢毅同志工伤后如何享受保险待遇的请示》(晋劳险便字[1998]17号)和所附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在国内发生由外国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并由外方给付赔偿金的,被伤害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参照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31号)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方支付的赔偿金,属于人身伤害赔偿性质,应归被伤害职工所有。同时,该职工应从外  相似文献   

18.
《劳动者》2005,(1):30-30
我是甲公司的一名正式职工,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大部分职工长期放假。今年5月,我到乙公司做临时工。11月23日,我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出院后我找乙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该公司领导说我是临时工。不能在公司享受工伤待遇,要享受工伤待遇回去找原单位。但是,原单位以工伤事故的发生不在本公司为由也拒绝承担。请问:我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谁承担?  相似文献   

19.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是我省首部工伤保险地方性法规,共6章49条,主要从扩大参保范围、保障农民工权益、提供便捷服务、增强待遇保障、强化法律责任等进一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相似文献   

20.
《劳动者》2005,(10):39-39
你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谓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前一个月的工资吗?此工资具体包括什么?如果该员工只是上班半个月就发生工伤,那么员工工资应该如何定?如果单位拒付这笔费用,员工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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