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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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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冯华 《广西社会科学》2008,(10):100-103
生物多样性需要进行国际合作保护.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中重要的国际法文件主要有<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及<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波恩准则>.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建立国际惠益分享机制,遵循公平分享原则、发展中国家优先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惠益分享方式上可有货币和非货币两种选择.  相似文献   

2.
《名古屋议定书》是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获取与惠益分享目标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协定,为公平公正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产生惠益确立了基本框架。"从江香猪"和"湘西黑猪"是黔东南和湘西苗族、土家族、侗族、壮族等少数民族在特定的自然生态环境条件下经过数百年自然选择和人工选育形成的优良地方猪种。这两种典型畜禽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现状,为我们揭示了《名古屋议定书》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的本质,同时也剖析了其存在的不足,为加强我国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遗传资源获取及其公平公正的分享其产生的惠益制度,促进民族地区畜禽遗传资源及其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了依据,进而为相关国际谈判的应对策略提供技术支撑。  相似文献   

3.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国际上讨论传统知识最富成效的法律框架。10多年来,为推动传统知识的保护,《公约》缔约方大会设立了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以专门负责传统知识相关议题履行与后续谈判的机制;制定并实施了履行第8(j)条及相关条款的多年期工作方案;通过了旨在加强建设项目社会影响评价和文化影响评价的"阿格维古自愿性准则"和旨在促进尊重传统知识的"特加里瓦伊埃里道德行为守则";2010年通过《名古屋议定书》,建立了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还确定了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2010年以来,《公约》缔约方大会已经通过多项决议以促进传统知识的保护、可持续利用与惠益分享,习惯性可持续利用和特殊制度建立将是《公约》未来谈判的重点。  相似文献   

4.
《生物多样性公约》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是目前规范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最重要的两大国际性法律文件,《生物多样性公约》确定了遗传资源的主权原则,《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确认了农民权的原则,但它们均未授予国家对遗传资源的财产权。这使得遗传资源在获取与惠益分享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寻租成本以及保护成本过高。因此,应通过制度创新,确立遗传资源财产权来保护遗传资源。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对《名古屋议定书》项下的惠益分享义务研究不够深入,导致惠益分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同时管理主体不明的问题非常突出。通过对《名古屋议定书》项下一般义务的分析可以知道惠益分享的基本原则。同时我国兼具提供者和获取者的双重身份,伴随着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结合目前的我国履约现状,我国可以从立法层面、主体明确方面、设立研究机构等方面更好地履行惠益分享义务并行使应有权利。  相似文献   

6.
由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处于缺失状态,我国遗传资源的获取、交换、国际交流、进出口以及利用等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并未受到法律的有效调整和规范。为了规范上述问题,我国有必要建立一种确立鼓励利用的政策取向,选择专门立法模式的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制度,首次提出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增加遗传资源的来源以及事先知情同意的信息披露内容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在世界各国中,印度率先于2002年制定了《生物多样性法》,建立了印度生物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印度的生物资源及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基本法律规定、管理框架、获取程序、法律责任及申诉、生物多样性基金及惠益分享的制度安排合理,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主权原则、机构设置、程序创新和法律明确。认真研究印度相关制度,可为我国制定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8.
农民权和生物与遗传资源保护关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世界各国对生物与遗传资源保护措施不断的深入研究,农民权本质及涉及的相关问题成为不可回避的内容.将农民权纳入专利体系下的先用权范围内,立法确认农民权制度、建立农家管理保护模式和设置国家与群体农民组成的共‘同监管机构,是分析当地农民和国家在保护及分享开发生物与遗传资源中的相互依托关系、兼顾各方实际惠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切入点.  相似文献   

9.
地理标志是TRIPS协议规定的组成部分,是一个成熟的保护遗传资源的制度,其内容包括:范围、种源、立地条件、种植、管理、采收、加工、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等,该制度所形成的惠益分享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环境的惠益:产地保护—生态恢复—地力上升—生物多样性;二是发展的惠益:绿色经济—生态治理—绿色产业—区域发展;三是资源持有人的惠益:资源主体—权利主张—利用许可—受益分配。  相似文献   

10.
《琼州学院学报》2020,(1):35-43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由于公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难以解决其实际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公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制度。中国作为一个存有大量海洋及水下文化遗产的国家应当积极加入有关公约,并在不断地完善国内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立法的同时,借鉴有关国家的经验,积极保护本国散落在公海的水下文化遗产。  相似文献   

11.
有关生物多样性的若干知识产权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知识产权制度与生物多样性有着密切和复杂的关系。为了充分利用和分享遗传资源带来的惠益 ,应当给予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和做法以知识产权保护。在技术转让问题上 ,既要对有关技术实行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又要防止违反 CBD公约目标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在授予生物技术专利权的问题上 ,要充分注意到生物技术的安全性 ,在技术所带来的利益和对环境的影响之间权衡利弊 ,做出合理的判断。  相似文献   

12.
<生物多样性公约>建构了以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为支点的遗传资源财产权.基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遗传资源财产权,内蕴着从遗传资源所有权递进到遗传资源特别财产权利的法律逻辑,隐藏着遗传资源所有权和遗传资源特别财产权利的内涵.遗传资源特别财产权利,为我国制定遗传资源(财产权)保护法提供了理论支持,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提供了私权保障.  相似文献   

13.
传统中医药在新冠肺炎治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传统医药的商业价值不断被发现的进程中,生物盗版行为越演越烈。传统医药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性存在着内在的冲突,大部分传统医药无法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各国确立了遗传资源权,许多无法适用知识产权的传统医药可成为遗传资源权的客体。为实现传统医药全面保护的同时促进医药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权博弈合作是有效途径。明确遗传资源权的在先权利地位,实现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权博弈之间的实质正义,以在先权利为基础强化来源披露和知情同意制度,基于遗传资源权复合权利主体构建惠益分享,以国家公权力实现传统医药利用的后续跟踪保障,实现传统医药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以海洋法公约规定为基础,探讨了公海管辖权所面临问题。本文认为,公海船旗国管辖原则造成的管辖盲区、公海普遍管辖权的缺陷,以及海洋大国在公海上的海洋霸权行为等,说明公海管辖权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论生物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物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是生物学、法学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的新生事物,随着生物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协同发展,它已经全面进入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然而国际上和各国对于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法律调整还处于空白状态。对此,一种观点认为,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应被定性为遗传资源,进而可以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来加以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并非《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中的遗传资源,不适用该两项公约调整。基于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生物信息学分析以及对国际法律规范的解读,可以发现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在性质上属于遗传资源,可适用《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从而终结其法律调整的空白状态。国内亦需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对遗传信息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关于中国公海登临权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登临权是各国公海普遍管辖权的一种行使方式,但作为执法主体的军舰等毕竟属于某一主权国家,其行为也需要国内立法依据.中国当前的海洋法体系中没有登临权的相关规定,建议将来在相关立法中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对公海登临权行使的具体程序、行使登临权时是否可以使用武力、登临权行使不当的国家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中国军舰等更加有理有力地对公海上的嫌疑船舶行使登临权力,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中国的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17.
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是国际法、政治外交、经济贸易、环境与发展等领域新兴的热点。我国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非常丰富,尤其少数民族地区保留了大量农作物和畜禽地方品种,但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权属不明,缺乏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以合同为主要方式的共同商定条件存在弊端,惠益形式相对单一,我们应加大投入,持续开展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调查、研究和评价;尽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和利用。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有的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体系松散且缺漏,但是,2008年第三次修订后的《专利法》确立了申请专利中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和审查机制,我们可以也应该利用《专利法》确立的制度,借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保护机制和印度遗传资源保护的实践经验,促进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私人资本的积累,私人公海活动的数量和种类都在不断增加。以海洋清洁计划为代表的、不以船舶为基础的新型私人公海活动可能与他国公海权益产生冲突,而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对此缺乏规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第2款要求公海自由的行使应当适当顾及他国公海利益。然而,该义务约束的是国家,并不直接约束私人公海活动。基于《公约》和国际司法实践,各国有确保本国船舶行使公海自由时适当顾及他国权益的义务,但这一义务无法涵盖此类新型私人公海活动。为此,荷兰与海洋清洁计划组织签订了一份协议,规定了该组织进行公海活动时顾及他国公海利益的具体要求。除了这一方法,各国亦可将有关设备登记为船舶,或者寻求国际司法机构发表咨询意见,以达到相同目的。从晚近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实践来看,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趋势是强化私人公海活动中的国家监管义务,以使各国有责任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所有类型的私人公海活动都遵守适当顾及义务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遗传资源的研究和利用对于揭示生命起源的奥秘,探究海洋生物与海洋环境相互作用下特有的生命过程和生命机制及其在工业、医药、环保、军事等方面的用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有必要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底生物资源的法律地位、获取与惠益分享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国际、国内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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