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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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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晚清民国时期川西北民族地区存在地方官府管理、地方官府与土司土官双重管理、土司土官管理、部落自治等多种政权管理类型。受复杂的政权管理、地理环境和族群因素等影响,该区域国家法律、土律土规、习惯法、乡规民约和僧规戒律等多种法规并行。处理案件和纠纷时,地方官府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置,土司土官主要按土律土规和习惯法处置、重大案件移送官府处置,自治部落按习惯法处置,乡规民约、僧规戒律分别对民众和僧尼具有较大行为约束作用。习惯法、乡规民约、僧规戒律在社会治理中作用巨大,至今在当地社会生活中仍有重要文化影响。推进民族地区当代法治建设,应注重发挥习惯法、乡规民约、僧规戒律在法治体系建设中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2.
明王朝建立后为有效地统治边睡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官与汉宫参治,令之世守”的办法。设立在我省东部农业区的土官绝大部分为元朝的地方官吏和少数民族上层头人,准其世袭,亦称世官。土官初为武职,后逐渐演变为土司,设立衙门,成为特许封地的行政统治机构,在维护封建地方政权中发挥过重要作用。设立在今平安县三合村的西祁土司衙门(旧称祁家川高羌衙门)系明清时期西宁府二十一家土司中制度较为完备、衙门建筑宏大、年代经历长久、具有代表性的一家。笔者近年多次实地考察,根据衙门城垣残迹绘制图纸两幅,搜集散存于民间的有关文化…  相似文献   

3.
马国君 《学术探索》2023,(5):94-102
土司“所属司”即大土司领下的朝廷官授土司之省称,大别为宣慰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类下土司,以及土府、土州、土县类下土司。两类“所属司”与朝廷关系言,属中央王朝政区合法基层官员,朝廷要授予印信、号纸、官服,职位准许承袭。与被统辖的大土司关系言,为其属官,接受其派遣和命令。“所属司”生成路径有王朝更替归附者,有政区管理划隶者,有招抚他族、征战有功者。“所属司”设置,巩固了土司的国家认同,对于探讨历史时期民族地区基层治理智慧,铸牢各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4.
罗勇 《学术探索》2013,(3):89-98
云南是明代土官的主要分布区。明代云南土官有选用和世袭两类。选用土官为汉人,世袭士官是土酋。土酋袭职的次序有父子、兄弟、妻子、女婿、叔侄,甚至得到明朝许可后头目也可以袭职。在云南土酋袭职方式的基础上,借鉴明代武职袭职程序,形成了云南土官袭职的基本程序,即应袭土官提出申请,头目保举,官员勘合,且应袭者符合年龄条件后可袭职。为避免争袭,应袭土官要接受儒学教育,在职士官要编制宗支图谱。云南土官赴京袭职,是明初形成的惯例。但路途遥远和土官贫富不均使正统时期出现纳粮就地勘合袭职。而勘合官员腐败等弊端,导致了嘉靖初年芒部、武定、寻甸等处土官叛乱。平定叛乱后,在总结弊端的基础上,嘉靖九年(1530)制定《土官袭职条例》。此后加强对土官的约束,每三年考核一次,通过考核才能连任,对违法乱纪、不服从勘合的土官实行改流。随着嘉靖时期灾荒增多、财政不足,嘉靖十五年(1536)开始实行纳粮折银袭职。而勘合官员索贿、不作为等行为影响了三宣六慰地区土官对明朝的向背,隆庆至万历初年木邦、陇川、潞江、蛮莫等土官叛附缅甸。为增强明朝对土官的凝聚力,万历初年放宽土官袭职条件,不纳粮也可以就地勘合袭职。  相似文献   

5.
许慜慧 《理论界》2012,(5):117-118
古文字资料中"莫嚣"即"莫敖"。"敖"原是部落酋长的称号,"莫敖"原为屈氏首领,诸敖中唯成为官名,起初屈氏首领后兼官。春秋时期"莫敖"为屈氏世官,至战国时期莫敖一官已非屈氏世袭。莫敖与左徒、三闾大夫不同。  相似文献   

6.
元朝政府通过在云南政区进行相应行政设置和管理,结束了自南诏大理国开始的地方割据情况,使云南纳入全国统一的行政体系中,真正成为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元代在云南的设置中,土官土司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土官土司制由常规行政体系中任命土官和专门为少数民族首领设置官职体系,即宣慰司体系两条主线构成.这两条主线既有交叉又有重合,重合部分就是对少数民族首领的任用.云南政区的土官土司制在元代开始形成,并不断变化,不仅对云南的地方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更为明清时的土官土司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相似文献   

7.
明代广西土司,在元代的基础上发展成“惟苍梧一道无土司”。关于广西土司数,据《古今图书集成》载:广西布政司领长官司三,隶兵部武选司。土官一百九十七,其中知府四人,知州三十三人,同知一人,知县六人,县丞一人,主簿一人,典史二人,巡检十三人,  相似文献   

8.
我国封建王朝在民族地区設置土司制度一事,在历史上对少数民族社会的发展有很密切的关系,因此,研究土司的設置和土司称謂的演变,对我国少数民族历史的研究,是一个必要的課題。但关于土司的称謂这一問題,至今还是众說紛紜,本文拟就这一問題作一些考释。江应樑先生于1958年出版了《明代云南境內的土官与土司》一书,书中将土官、土司当作两类职称而加以区別,可以說是开土官土司两类說之始。該书在論及土官、土司的区別原因时說:  相似文献   

9.
广西土官制的流弊及历代改土延缓的原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土归流是历史上一项历时长远的政治改革。近年来我区史学界屡加探索,展读之后,深受启发。但对其中某些见解,不敢苟同,故披陈陋见,以就教于高明。有的同志认为,宋朝“土司制才算走上全盛轨道”,是“上升阶段”、“是一种比较进步的民族政策”。其实早在宋代,有识之士就已经看出土司制度是一种落后的制度。宋范成大言:土官“舆骑居室服用皆似公侯”。张(?)言:土司“首领世袭,人自为战,如古诸侯民兵之制”。明人田汝成亦云:“比封建之遗焉”。近代的黄绍竑也说:“土司官完  相似文献   

10.
明代广西土司制度是广西土司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明王朝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大力推行土司制度的同时,又实行“土流并设”、“流官辅佐”,限制和削弱土官权力,并开始逐步进行改土归流。明代是广西土司制度的全盛时期,又是广西开始进行改土归流的时期。弄清明代广西土司制度发展及改土归流的特点,对于了解广西土司制度及广西社会的发展历史,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元明以来,封建中央王朝在凉山彝族地区推行土司制度,委土长为官。诸家土司始末如何?笔者先辑录文献星散资料,佐之以实地调查所得,著成此篇。兹将各主要土司分述于后:一、河东长官司据有关史籍记载,河东长官司系元代罗罗斯宣慰司之后。嘉庆《四川通志·土司志》说:河东长官司安氏,“其先自元迄明世袭建昌宣慰司”,“顺治十六年(1659),安泰宁投诚,呈交印信号纸,……雍正六年(1728),以女安凤英袭职,改授长官司。”唐宋时期,今凉山州广大地区雄峙着众多彝族部落,其中落兰部在今泸沽。蒙古兵南下时,落兰部首领蒲德遣其侄建蒂归附。后建蒂叛元,“杀蒲德自为酋长,并有诸部”,成为传说中利利土司辖区的霸  相似文献   

12.
传世文献记载薛国贵族在夏商时期担任主管车马的官职,薛仲赤簠铭文可证薛国贵族在周代世袭担任"走马"一职。金文"走马"是"师"的属官,主管马政,无战事时训练作战马匹,战时出征,是西周时期由贵族担任的重要武官,并非《周礼》中低级官吏之趣马,但与《诗经》《尚书》之"趣马"相合。  相似文献   

13.
早在元明时期,两王朝便采取“以蛮制蛮”的政策,在我国西南边陲少数民族集居的地区,推行土司制度(也称土官制度),依照区划,其设土府州县和土巡检司等行政单位.延至清代,清王朝亦而因之。清末,广西全省计有土州25个,土县4个.土巡检司10个.这些土属州县,主要分布于左右江沿岸地区。其中  相似文献   

14.
蒙古皇族的宗教观和元在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张迪修一、宣政院:元代治藏的“政教合一”制《元史·世祖本纪》载:忽必烈“以梵僧八合思人为帝师,授以玉印,统释教。”又《释老传》:“郡县土番之地,设官分职,而领于帝师。”八思巴不仅主持负责全国宗教事务的宣政院...  相似文献   

15.
西宁卫陈氏家族起自淮南,转战华北、陕甘,最终在镇戍西宁后经历了从卫所军户到土司家族的身份转型,成为明清时期西北地区少有的汉族土司。元末明初,陈氏始祖陈子名自淮安归附明朝,为常遇春部下小旗;其子陈义升任燕山左护卫指挥佥事,纳入朱棣麾下,又参加靖难之役,随驾北征,因功获授山西潞州卫世袭指挥同知,后驻防甘肃并于永乐十四年调任西宁卫世袭指挥使。自陈义始,陈氏家族世代承袭指挥,又担任守备、参将等流官实职,宣德至弘治年间,陈斌、陈镛、陈策、陈治、陈凤征调河西;弘治以后陈忠、陈辅、陈三畏、陈光先、陈师尧、陈师文转而守御河湟,明末又支援辽东,屡立军功。陈氏家族以卫官充任营官,自置产业,又与李、祁、赵、吉等土司通婚,领有土人,渐成雄踞一方的土司家族,折射出明代卫所军户移民戍边、融入民族社会的演进轨迹。  相似文献   

16.
乌江下游土司时期贡赋制度考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贡赋制度是土司制度的主要内容。贡赋包括贡赐和赋税两方面的内容。历代中央王朝既把贡赋制度作为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统治的一种经济手段,也把它作为考量土官是否忠于中央王朝的一种重要标志。贡赋制度虽然加重了土司对土民的盘剥,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乌江下游土家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民族、国家意识的形成。  相似文献   

17.
山东禹城韩家寨,据传是一支元末明初从青海循化地区镇戍此地撒拉尔人军士的后代,因此取名"韩家寨"。在华化的过程中,这支撒拉尔人通用了汉语,但保留了韩姓这个撒拉尔人的根子姓和伊斯兰教信仰,融入到了回族之中。韩家寨成为华北、东北一带回族韩氏的祖源地,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这支撒拉尔人经历了一系列的文化变迁,积极吸收汉文化,读书科举入仕,出现了在撒拉族甚至回族历史上都很罕见的"文武科第,代不乏人"的文化鼎盛局面。经济方式也由最早镇戍的军屯到"半耕读、半商贾",韩家寨的撒拉尔人也经历了由客居番族到本土化的过程,国家认同意识增强,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  相似文献   

18.
科举制度、土司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两类不同性质的政治制度,一类是中央王朝依据汉族地区固有文教系统推行的官吏选拔制度,一类是元明清时期按照边疆民族地区特殊礼俗实行的民族制度,规定土司为朝廷命官,按照法律承袭,代理国家对当地实施统治。然明清时期,随着朝廷在土司地区经营的深入,规定土司子弟悉数入学,使得土司官族积极向学,参加科举,中试后或进入流官体系或承袭土司,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司制度与科举制度的软性整合,强化了土司地区的国家认同,对于地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文化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9.
甘青“土官”制度包括土司制度、寺院制度和盟旗制度三种形态。这三种制度的形成路径,由具体历史阶段的民族关系所规定,反映了复杂的民族结构所产生的不同政治制度。以封地为基础的土官制度与郡县制不仅存在着利益冲突,还包含着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把领地部族关系转变为州县对民户的统治关系,是改土归流变革的根本内容。而这在游牧民族的实施困难重重,反映了社会水平对制度改革的制约。但近代中国社会的变化,促成了甘青土官制度改革的急促与近代内容。土官所属的民族社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式变迁。  相似文献   

20.
土司,是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首领的世袭官职,以统治该族人民的制度,也指被授予这种官职的人。 土司有文武、大小之分,昔日庄浪卫(明洪武十年,即公元1377年所置,后废为所,隶属陕西行都司,凉州府庄浪厅管辖)境内的土司多为武职。除甘青边境中比较有影响的连城鲁氏武职土司外,还有八处较小的土司。然而不论文职武职,官大官小,他们都是由朝廷直接赐给的。 连城鲁氏土司《甘肃日报》(1981年5月11日)和《兰州报》(1981年10月1日)已有介绍,这里再不重述。其他八处小土司是: (一)把只罕、脱欢长子,洪武四年随父降明,授掌印土司指挥佥事。相传至鲁典,在顺治二年归附清朝,置量镇海营参将。因镇压宁夏香山、贺武造反和招抚庄浪藏民十七族有功,被任镇羌游击。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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