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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还没有制定物权法典 ,有关物权法的规定散布于各种法律规定中 ,如《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现在法学界一致谋求建立统一的物权法 ,可谓志同道合。我国的物权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而就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 ,民法学界曾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发生过争论 ,“且多数人主张不必建立取得时效制度”。[1] 但取得时效制度的缺位对我国物权法的影响颇大 ,可以说 ,没有取得时效制度的物权法是不完整的物权法。一 取得时效制度的起源及其价值定位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动产或不动产 ,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该制度最早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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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大陆法系又称之为消灭时效。史尚宽先生在《民法总论》中认为此为因一定期间权利之不行使 ,而使请求权归于消灭之制度 ;佟柔、王利明等先生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权利 ,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虽则诉讼时效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并没有一个法定概念 ,《民法通则》只是提到一些诉讼时效期间 ,但在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时效的设置目的及功能达成以下基本一致的看法 ,并无太多歧见。即 :1、有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因为一定的事实状态如存…  相似文献   

3.
一、时效的法律冲突的产生时效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限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是一种十分古老的法律制度。人们一般地认为,较完整的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但是时效制度在罗马法上并不是统一的制度,而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个制度。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权利取得的原因。如某人善意占有他人的财产,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就可以取得所有权。因此,它是针对物权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消灭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是权利消灭的原因。如,某甲借给他人一笔钱,到了约定归还的时间,未被归还,以后又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甲没主张自己的权利去要求乙归还借款,那么甲就丧失了请求归还借款的请求权。因此,消灭时效是针对债权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在时改制度中取得时效出现较早,它最早规定于十二铜表法第六表第3条:“占有土地的时效为二年,其他一切物品则为一年。”这也是最古的时效规定,消天时效出现较晚,创立于审判官法。即审判官与之诉权应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过期不得行使,这就是消灭时效。  相似文献   

4.
取得时效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取得时效(即占有时效)是指非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占有他人之物,从而取得占有物之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民法是否定取得时效的,本文对否定的理由作了分析,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应在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文章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借鉴国外有关取得时效的法律规定,从立法角度对我国应建立的时效制度提出了构想。  相似文献   

5.
取得时效制度是传统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产生于古罗马法,与消灭时效共同构成了传统大陆法的时效制度,已经被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取得时效,是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由于受到前苏联时效制度立法模式的影响,我国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将取得时效包含其中。为了构建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我国构建取得时效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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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否规定取得时效,争议由来已久。在比较法上,除个别国家外(如蒙古),大多数国家均在其民法典中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在中国,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及相关学者建议稿中对取得时效均有规定。但现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却并未规定取得时效。如此,在中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否规定取得时效?若规定,应规定在民法典的哪一部分以及应规定哪些内容?这些问题都值得认真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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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时效就是时间的效力,就是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了一定时间便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这个制度对我们来说是陌生的。“应当承认,我们有不少人时间观念比法制观念更差”;这跟我们长期没有时效制度的立法大有关系。就房产法律关系而言,到了一九八四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才提出了房屋典当回赎期限;一九八五年的《继承法》第八条又规定了继承权纠纷“提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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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种体现人类理性的法律制度,总有一定的合理性根据作为其支撑。在法学上,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因此,刑法上的追诉时效制度的合理性根据只能从其期间届满之后的法律后果中探寻。通过多维视角的分析,追诉时效的法律后果可以从国家、行为人、社会群体三个维度进行深入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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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经常听到“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等俗话,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用现行法律去推敲,却并非完全如此。 误区之一:欠债还钱。自古以来欠债就得还钱,这是人之常理,历代法律中也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债权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该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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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取得时效制度属于时效制度的一种,是民事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无论是立法者或法学研究者,绝大多数都抱着否认的态度。他们认为这种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如北京大学《民法教程》说:“法律规定取得时效利少害多。”吉林大学的《民法学》说:“我们只承认消灭时效制度,而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函授部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讲义》说:“以不规定取得时效为宜。”这些观点,不仅有国内渊源,而且有国际渊源。苏联、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就都否认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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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决时效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后,须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处罚的裁决,超过法定期限就不能再作出处罚决定的制度.“杜宝良案”充分揭示了在我国建立行政处罚裁决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它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限制行政主体的恣意和迟延作为而言,不可或缺,是程序及时原则的要求,它也是通过处罚程序使处罚结果获得普遍认同的必要条件.行政处罚裁决时效制度作为时效的一种,应包括法律事实、期限、法律后果三个部分.行政处罚裁决时效的期限应该根据不同的处罚程序分别设置,应由《行政处罚法》作出统一上限规定,并允许单行法律法规在其上限规定之下作出变通规定.裁决时效期限的起算点,应是行政主体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而不是立案之日,这样可以避免由于行政主体不及时立案,而实际上否定了裁决时效制度的作用.行政主体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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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制度作为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于古罗马时代,罗马法的占有制度为法国民法、德国民法、日本民法等对占有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有关占有是权利还是事实,占有及于何种客体等尚有争议。占有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均有重大意义,《民法通则》只规定占有为所有权的权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中对占有制度有了发展,《担保法》却在抵押权的实现中与占有理论有冲突之处。我国正在制订的《物权法》已认识到占有制度的重要性,在先占制度、拾得物归属、善意取得制度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为我国建立完整的占有制度起了铺垫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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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和私权是诉讼时效制度应关注的二元价值。对公益的关注和私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科学设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合理规定短期时效的适用范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及其短期时效期间的适用范围不当,不利于对私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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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是60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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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以规范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的财产归属法。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对私权利的刻意回避使物权法方面的发展较为缓慢,直至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方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先占是法律史上最早确立的所有权制度。它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法律所允许范围内的无主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行为,然而最新通过的《物权法》对此仍未做出规定。本文借鉴外国已有理论和实践成果,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论述先占的成立要件及相关问题,并提出我国将来有必要在《民法典》中确立先占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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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时效的功能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原因在于长期时效缺失,"短期时效"的功能成了诉讼时效整体制度的功能;它旨在尽快了结民事关系、稳定经济秩序,却背离了诉讼时效通过对权利保护和事实状态维护的调整实现社会经济秩序和谐的功能本质。我国诉讼时效的功能应定位为:既保护权利又维护事实秩序,通过对权利保护和事实状态维护的调整来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与安定。诉讼时效功能的科学定位为诉讼时效的期间等具体制度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了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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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已经被大多数的国家所承认 ,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学术界有两种观点 ,一为肯定说 ,一为否定说。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采用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立法体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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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已经被大多数的国家所承认 ,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学术界有两种观点 ,一为肯定说 ,一为否定说。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采用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立法体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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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但只列举了一系列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并规定了部分用益物权的期限,对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详细规定。有学者认为建设用地权的70年期限是除斥期间,进而推及到所有的用益物权期限是除斥期间。这一观点得到广泛的传播。然而,通过法理论证可知,现有用益物权的期限不是除斥期间,亦非取得时效或消灭时效,只是法定存续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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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关于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采用不变的除斥期间的规定 ,这有许多弊端 ,主要是这样的规定会导致许多不能归咎于当事人过错的原因使期间届满 ,却要当事人承受权利消灭的不利后果。如果建立以保护当事人救济权的实现为宗旨的民事申请执行时效制度 ,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弊端。本文就时效制度与除斥期间的异同、建立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建立申请执行时效制度的具体构想和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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