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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邹渊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5,1(5):50-56
本文从仲裁第三人的性质与特点、设立仲裁第三人的理由与必要、世界各国仲裁立法的最新发展、我国仲裁实践对仲裁第三人的制度探索等方面,论证了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主张通过修改<仲裁法>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冲破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禁区. 相似文献
2.
王佳敏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3):182-190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后半段,如果当事人向第三人提出责任主张,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责任”是一个抽象的民法概念,不能代替诉讼请求,就其性质而言,无论“义务说”还是“后果说”都无法解释其与判决的对应关系。民诉法对“责任”的引用,是第三人实务操作不规范的根源,这种不规范体现在当事人不当地处分权利,法院违反辩论原则对第三人作出判决。驱逐“责任”概念后,可以发现,第59条第2款后半段第三人无法类型化,因为这不是一类第三人,而仅仅是一个特殊的诉讼阶段,其特殊性在于第三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一个诉讼主体同时是第三人和当事人的理论基础在于第三人之诉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3.
吴文嫔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3)
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收货人为受益第三人.目前我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收货人属于“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之第三人.为保护收货人的信赖利益,在我国未来立法上应当将铁路运输合同中的收货人确定为具有第三人利益合同之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4.
湛洋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10-14
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时《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争议,“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等同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法》不排除“第三人利益合同”的适用,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请求权应由当事人约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对合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作了规定。该解释实质否定了合同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限缩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5.
从信托与合同的起源、理念、构成要件、法律性质及利益第三人与受益人、委托与信托等方面加以比较,并通过对信托合同的特征、信托与信托合同的关系的分析,以求更清楚地理解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与特征。 相似文献
6.
陈艳波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4):398-404
“理知世界”是康德根据理性的理念所形成的实践法规而设定的一个道德世界,它只能从“超验理念”的角度而不能从“先验理念”的角度来理解。“理知世界”在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三部分论证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时起到了两方面的作用:第一,“理知世界”使康德走出道德律和自由相互归因的恶循环;第二,“理知世界”论证了“定言命令”何以可能。 相似文献
7.
孙永军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69-74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空间极为有限。为了发挥其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制度功用,只能对“第三人”进行宽泛解释,将其扩张为“事实利害关系”第三人,这事实上是第三人的异化,并可能造成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系列制度困境。而化解这一困境,就必须从程序保障的基点出发,将第三人限定在受到裁判既判力扩张的第三人范围内。 相似文献
8.
杨光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6):85-88
保险费的交付义务可否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是一个颇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分别从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两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费的交付在性质上与一般债务相同,所以由任意第三人代付保险费也应为事理所允许;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因其以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为主要目的,为防止主观危险,应该认为其保险费的交付是具有特殊性质的债务,不得由任意第三人代付. 相似文献
9.
朱绍侯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1)
关于秦汉时期的乡亭制度,长期以来就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历史研究》一九五四年第二期发表了王毓銓先生的《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系统说》,对乡亭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王先生根据大量历史资料,从设亭目的、建亭背景、户籍制度、书刺(名帖)格式等方面,论证了汉代的“亭’,与“乡’,是属于不同性质、不同系统的政治机构。一九五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王先生又在《光明日报》上发表了《汉代“亭”的性质和它 相似文献
10.
刘宇辉 《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2):72-75
合同第三人制度是近代契约法发展以来 ,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大突破。根据“信赖利益”等理论 ,应当赋予合同受益第三人强制执行请求权等权利。我国合同法没有对合同第三人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会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