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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82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初步构建了司法解决公司僵局的制度。但司法救济途径仅规定强制解散公司,而未规定法院受理公司僵局纠纷的条件、强制解散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及恶意诉讼等。立法的滞后导致公司僵局纠纷之救济未能形成一套完整的救济体系。通过对公司僵局纠纷案件的案例研究,分析现有救济途径的不足,探讨公司僵局救济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2.
公司僵局与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僵局是公司运行发生障碍、停滞,导致公司瘫痪,进而威胁股东利益,它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对小股东所为的公司压迫不同。公司司法解散是解决公司僵局的逻辑结果,我国确立和完善这一制度具有其价值考量,它是公司僵局和股东权益保护的必然结果,也是各种价值平衡与协调讷产物。 相似文献
3.
杨帆帆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6(5):41-42
公司僵局理论在英美法系已经相当成熟,这与西方社会经济发展的成熟度不无关系。随着我国商事活动广度和深度的扩展,公司僵局问题日渐引起关注,而我国立法实践相对迟滞。如何在借鉴欧美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实现理论成果推进立法实践进程,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探索。 相似文献
4.
王映雪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0(2):21-25
公司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兼具资源整合与经营效率于一体。公司僵局法律救济制度的构建,是我国立法、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的公司组织形式发展较晚,对于破解公司僵局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不够具体与全面,给司法实践造成许多困难。而目前规定的司法解散制度,暴力地解决了公司僵局问题,却阻碍了挽救公司存续的可能,并且该制度在实践中适用的标准不一,难以对症下药。 相似文献
5.
徐卓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5(6):94-96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公司是一个重要的主体。但是,由于经营管理上的弊端,公司有时会出现僵局现象。如何对公司僵局进行救济是公司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立法中对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法体现在《公司法》第183条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释当中。本文将在介绍公司僵局概念和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分析探讨《公司法》体系下公司僵局的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6.
公司僵局是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丧失,它给公司、股东、员工、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为了支持司法对公司僵局的介入,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学者们提出了许多理论来予以论证,各国学者所提出的诸多相关理论特别是关系合同理论、期待利益落空理论、股东间的信托义务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及救济先于权利理论,对我国公司治理理论及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马秀群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9(2)
公司的僵局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构成了严重的损害.由于我国公司立法上的缺陷--未规定公司的司法解散,导致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在受到损害时得不到法律救济,这一问题已日渐严重.另外,国外公司立法均规定了司法解散,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有法人的司法解散的萌芽与经验,学理上有公司僵局司法解散的理由,因此,我国<公司法>应确立司法解散,赋予股东申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作为社会主要民事主体之一的公司中法律问题不断涌现,许多公司法律关系亟待司法介入。虽然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对司法介入公司事务作出了相应规定,但这些司法介入公司事务的制度仍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有鉴于此,对我国司法介入公司事务的现状从立法、司法、实践层面上予以剖析,从学理上阐述我国司法介入公司事务的种种困境,结合中外公司法的实践经验探讨走出我国司法介入公司事务困境的有效路径,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李畏红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15-16,49
公司解散意味着该公司建立了基于其业务损失的能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解散中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解散的两种情况: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虽然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司法解散公司的措施,但该项制度还不完善,导致大股东滥用权力或是公司事务陷入僵局,其他股东的正当权力不能得到充分的救济。而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国外早已风靡发展,到现在可谓是相当完善化了。现通过现有立法和借鉴外国立法给予股东以公司司法解散请求权为核心,从而提出构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之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10.
填补公司合同“缝隙”——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一个分析框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培新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4(1):124-134
新《公司法》在拓宽了任意性规范适用范围的同时,大大拓展了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空间,以期将公司自治增强之后可能带来的诸多问题,委诸司法裁判。然而,部分公司法规则属性的模糊不清,以及公司长期合同固有的合意缺陷,使得司法在履行“解读公司法则”和“弥补合同缝隙”职责之时面临诸多困境。司法必须超越法条的字意、而从法条的根本属性来解读公司法规则。应当允许公司参与方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公司法规则。与此同时,鉴于中国的特殊情境,还必须避免司法的“合同漏洞补充”异化为变相的行政干预。 相似文献
11.
王悦 《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66-70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如同两股不可逆流的洪潮,席卷世界。为适应国际经济的发展趋势,我国积极加入至经济区域合作的行列之中。事实上,区域经济合作已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区域经济合作领域,特别是在东盟区域,我国已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仍存在着诸多不足。这些不足突出地体现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缺乏具体法规支撑等多个方面。对此,我们可通过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借鉴其他区域经济合作经验等措施,促进我国实践区域经济合作更好地发展。 相似文献
12.
王建文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2):18-23
在不对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的法人属性相关规定进行变动的前提下 ,探讨公司法律人格要素 ,对于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 ,以及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公司的人格独立的真正实现 ,具有重要意义。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人格 ,具有许多特征 ,但堪称公司法律人格要素的只有独立的财产与独立的意思两项 ,而其本质性要素则应为独立的意思。基于此 ,在国企改革中 ,应围绕如何确保公司具备独立的意思 ,从而成为完全意义上的独立人格展开工作 相似文献
13.
陈云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6,(1)
宪法实施的不力很大程度是因为宪法监督体制的不完善和缺乏可操作性。要使宪法监督真正获得实现,必须走宪法监督司法化道路。另一方面,宪法监督中司法权运用问题的研究亟待加强。因此对宪法监督司法化中司法理性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美国在这个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具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当前法学人才培养中存在法学本科招生规模过大,入学生源未严格选拔,水平参差不齐;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与方法重理论轻实践;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不妥当等问题,需要在案例式教学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中得到改善。案例式教学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会推进法学人才培养机制的改革。与此同时,法学人才培养机制的变革也会丰富和发展案例式教学,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相似文献
15.
孙倩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8(2):47-50
德沃金的法律原则论是在批判"占支配地位的理论"基础上提出的,该理论解决了"占支配地位的理论"所不能解决的法律的发展问题,强调了法律原则在法律中及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地位,在西方法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文章首先从该理论的提出背景和主要内容阐述了德沃金的法律原则论,然后重点阐述了该理论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同时,文章指出这一理论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6.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的法律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松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2(1):139-143
:本文着重分析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中存在的法律障碍及法律空白,表现在对AMC准确定性与定位的欠缺;AMC收购不良资产,处置不良资产等行为与现行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存在冲突;外资参与处置不良资产法律阙如;AMC法律位阶低等等,探讨了制定有关AMC特别法的可行性及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AMC法律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17.
法人所有权与公司人格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眭鸿明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6(3):78-82
法人所有权是公司法律人格的核心要素,作为公司人格核心的法人所有权的法律设置又是商品生产交换条件的法权要求。反之,法人所有权的缺损,则会引发“公司人格否定”机制的运作。而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构造的公司人格体制,因为法人组织体缺乏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在现实的运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制度缺憾。创建公司法人所有权与公有制并存的“双重所有权”体制,既有利于健全公司法律人格,也可以满足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需求。 相似文献
18.
有限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立法评析——兼评公司法第75条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爱学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7(4):49-54
有限公司股东退股属于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一种情形,其基本价值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虽然对有限公司股东退股请求权规定了适用的条件,但是也存在欠缺,如对于有限公司取得本公司股份的法律地位和处分等都没有作出规定,因而立法上需要明确。 相似文献
19.
“物业费收缴难”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郭升选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8(6):129-134
物业服务收费难是物业服务市场存在的较为严重问题。从经济视角分析,物业服务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存在信息不对称、搭便车的问题,而政府规制不够。从法律视角看,存在债权的不对等性和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救济手段乏力性。完善定价机制、建立物业服务质量指标体系、健全处罚恶意欠费的法律制度,乃是治本之举:而收费信息的公开、收费技术和催缴程序的完善,则可最大限度地消除欠费的可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