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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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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结古今中外法律有关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规定,谈我国《物权法》未规定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缺憾。指出只有规定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才符合世界潮流,有利于物权的保护,有利于弘扬民法的私法精神。  相似文献   

2.
论转让遗失物应适用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了对转让遗失物的处理。第107条能否视为第106条的例外规定从而排除善意取得制度在转让遗失物情形的适用,法律并未明示,在解释上亦存分歧,这给物权法的适用带来了困惑,且不利于财产的流转与交易安全的维护。  相似文献   

3.
《民法总则》规定对修订分则物权编三个重大问题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定原则是《民法总则》和《物权法》确定的原则,由于没有规定物权法定缓和规则而使其过于刚性,而《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了习惯作为民法法源,因而使其与刚性的物权法定原则发生一定程度的冲突,需要进行协调,承认物权法定缓和原则。中央关于"建立公民财产长久受法律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的指导思想,已经体现在《民法总则》第113条之中,对于解决《物权法》第49条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规定的不确定性,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取得、永久使用的核心价值,应当在物权编中得到具体落实。《民法总则》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对于农村土地权属制度改革,实现农村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侵权责任法》第20条并非某一单纯的请求权基础,而是将侵权损害赔偿和获利返还请求权杂糅规定在同一条文之中。获利返还请求权融合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违法性与过错的归责要件和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构成新的独立的请求权类型。未来立法中应当将获利返还请求权单独作统一规定。  相似文献   

5.
论遗失物之拾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的规定有解释、完善的必要。遗失物的构成要件采改进的六要件说。拾得的构成要件为发现和占有遗失物。自然人、法人、市场关系中的第三主体均可为遗失人、拾得人。拾得人应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请求权,应负担通知义务及揭示义务、保管义务、报告及交存义务、返还义务。拾得人可附条件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应承担不当得利、侵权的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应承担侵占拾得物罪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善意取得与转让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善意取得基础的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其效力依《合同法》第51条判断,在此应特别注意我国民法因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而与德国民法的差异。善意取得构成后,所有权由受让人获得,转让合同已不可能被补正,故为无效,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的关系依不当得利制度调整。善意取得不要求转让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但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第52、54条所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时,应从若干制度、原则的衔接配合出发,阻止善意取得的构成。  相似文献   

7.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对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文义上没有区分受让人主观善意;逻辑上存在概念不周延和矛盾的问题;制度功能上并没有真正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交易安全保护的目的也没有彻底实现。结合国外立法的经验,我国立法应承认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8.
本文认为,对物上请求权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研讨应当仅针对返还财产请求权来进行,存在于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法律中的关于对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不同规定各有其合理性,在我国对由未经登记的物权所派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对由已经登记的物权所派生的这种请求权则不应当适用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9.
遗失物是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不为任何人占有的财产。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不仅是拾得人的道德义务,而且还是法律义务。根据现行《民法通则》及《刑法》之规定,拾得人拒不返还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对于在无人认领时拾得人能否取得所有权,现行立法采取的是否定之态度,即绝对不能取得所有权;对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现行立法仍是持否定之态度。阐述了现行立法在这些问题上对拾得人的行为提出了过高的法律要求,在实际生活中效果是适得其反。提出在将来物权法的立法中应规定拾得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同时还应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这符合民法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  相似文献   

10.
论中国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动产物权变动原则,对中国《物权法》第24条进行解释,结果表明: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应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除外,登记仅是该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相似文献   

11.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首次明确对知情权作出了规定,《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也有知情权的规定,知情权对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更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必须对其性质、特征有一个正确的了解,要认识到劳动法上的知情权是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构筑其他劳动权利的的基础和前提,具有基本权利固有的特征,因而,要采取有效的实现机制和救济机制保障知情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知情权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知情权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即概念、性质和内容.应该从知情权的公权与私权的双重属性出发,提炼出知情权的概念,并应从六个方面来理解该概念.知情权的性质应定位于宪法权利.对于知情权内容的探讨,应包括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相关信息知情权.  相似文献   

13.
按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持股数达到法定比例(股份有限公司还须达到一定持股期限)的股东既不必证明召集股东大会的合理性,也不必接受任何机关的监管,只须在董事会、监事会拒绝后即可径行召集股东大会。这样的规定显然太过宽松,可能导致召集权的滥用。此问题有两条解决路径:从解释论的角度,应肯定召集股东对召集理由的说明义务,并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或《民法通则》第106条追究滥用召集权的股东的责任;从立法论的角度,应赋予法院对召集请求进行审核以及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权力,并赋予董事会和股东对召集行为表示异议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这八种方式并不应该统一以“责任”命名,因为其中某些属于义务而非责任.这不仅在理论上存在问题,实际上也会造成不利于保护绝对权人权利的后果.文章以义务和责任的区别为线索,逐一分析各种方式的实际性质,重点是对于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相重合的返还财产(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停止侵害等几种方式进行探讨,得出这些权利救济方式并非“责任”.最后对于如何修正侵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问题,提出统一以权利救济之方式进行规定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5.
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尽管实践中对个人信息采用刑法、行政法等多重保护机制,但并不能影响或改变个人信息权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个人信息与个人人格密不可分,个人信息主要体现的是一个人的各种人格特征,故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权不属于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整体而言,个人信息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信息的范围,应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我国未来"人格权法"应当对于个人信息权作出规定,明确个人信息权的范围、内容、收集原则、侵害责任,以及商品化使用问题。  相似文献   

16.
票据流通主要通过背书方式实现,再背书在背书过程中占有数量或者次数上的绝对优势。我国《票据法》第35条仅规定委托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为转让背书,而对转让背书及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之再背书权并无任何规定。因转让背书之被背书人取得的是票据权利,其当然可为任何类型之再背书,此乃背书固有之义,法律不必特别规定。但对于质押背书与委托取款背书均需明确规定其被背书人只能再为委托取款背书,而不享有转让与质押的再背书权,故应将《票据法》第35条第1款但书部分删除,增加第3款对质押背书与委托取款背书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进行一体限定。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尽管荣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形态为立法所承认,但是,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这种权利并没有获得积极的保护,其根本原因在于对荣誉权的内容没有准确界定。因此,只有准确地界定荣誉权的内容,并以此为基础总结侵害荣誉权的具体样态,才能全面归纳出侵害荣誉权的民事救济措施,才能真正保护好主体的荣誉权。  相似文献   

18.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日益普及,青少年越来越多地融入网络,同时,其隐私权被侵害的危险也越来越大。为了有效地保护社会经验不足、维权意识淡薄的广大青少年,法律界应加强对青少年隐私权保护的研究。从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法理分析。  相似文献   

19.
刑法 2 4 2条明文规定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 ,依同法 2 77条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单独定罪处罚 ;其他参与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以 2 77条规定定罪量刑。这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由于概念使用上欠严谨 ,性质不相同的行为以相同的罪名处罚 ;相同性质的行为却不同罪处罚 ,势必造成理解适用上误差 ,应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20.
权利冲突与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边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目前主要有权利位阶论与权利边界论两种学说。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认为在划定权利的界限时,特别需要作法益衡量。消费者知情权也是有法律边界的,应以能使消费者充分、准确了解商品或服务和与之有关的情况为限。但这个边界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变化,法官可以根据权利冲突、利益衡量原则来合情合理地把握消费者知情权的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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