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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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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两种:仲裁程序所适用法律标准和裁决作出地标准。后者为国际认可的主流标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1条除规定了裁决作出地标准外,还确立了“非内国裁决”标准。我国立法中所规定的标准是仲裁机构所在地,与国际商事仲裁一般理论与实践不符,导致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进行仲裁存在障碍。只有将此类裁决识别为“非国内仲裁裁决”,法院才能寻求承认和执行的依据。   相似文献   

2.
对中韩仲裁制度进行概述,从外国仲裁裁决的判断和非内国仲裁裁决理论争议两方面分析中韩仲裁裁决中的国籍判断标准. 阐释中韩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指出外国仲裁裁决的拒绝承认和执行事由分别为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缺乏适当通知及丧失陈述的权利,违反正当程序或仲裁庭组成不当,无法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违反公共政策,以及执行裁判的形式.  相似文献   

3.
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无论传统仲裁法理论还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都将仲裁地作为判断裁决国籍的主要标准。中国法律对仲裁裁决国籍问题未作明确规定。通过对中国法院的撤销权及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规定的分析,认为中国目前实采"仲裁机构标准",同时,中国又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负有适用公约"地域标准"的义务。"双重标准"的存在在中国仲裁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一些难以克服的冲突,亟待新的立法予以改革。  相似文献   

4.
我国目前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法相对滞后、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存在众多不合理之处.文章根据调查,吸收审判程序和听证程序的合理成分,结合司法实践,设计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听证程序,以期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法完善有所促进.  相似文献   

5.
晚近以来,在外国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领域,无论是近年各国立法、司法实践抑或国际立法,均呈现出了一些令人关注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于几个方面: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件日趋宽松;承认与执行判决的范围逐渐扩大;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日益简化;在某些具体制度设计上相互趋于接近以及各国在这一领域进行全球协调统一的愿望也较之于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和迫切。但如果要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制定一项类似于1958年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那样成功的全球性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依然是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6.
国际商会可否在中国内地仲裁,其裁决应如何认定及执行,在中国仲裁界备受争议。通过对宁波中院有关裁定的分析,可发现其在裁判逻辑、法律适用与解释上的不足。该裁定将国际商会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依据《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的做法,未从根本上解决此类裁决的国籍问题,并与我国加入公约时的互惠保留相违背。考虑此类实践难题的化解,以及近期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动向,我国仲裁立法亟待明确以仲裁地作为裁决国籍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7.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首先取决于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历经换代更新后,对运用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接受度明显提升,这有助于扩张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范围。对于非ICSID项下的投资仲裁裁决,其在中国法院的执行难度要高于ICSID项下的仲裁裁决,这主要是基于相应规范基础的缺失。中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的同时向ICSID发送了一份限制可仲裁事项的通知,该项通知并不构成中国承认与执行投资仲裁裁决的障碍。中国政府与投资者对国际仲裁程序的参与度不高,且中国内地所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不适用港澳特区,这将限制相应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8.
公共政策是有关国家法院撤销或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重要理由之一。本文简要讨论了公共政策的含义,着重对1958年《纽约公约》中公共政策抗辩作了细致剖析。通过对有关国家法院适用公共政策抗辩实践的考察,作者认为,随着越来越多国家认识到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与作用,公共政策抗辩的适用范围会越来越小,某些学者关于公共政策对公约损害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相似文献   

9.
当今实践中各法域对于仲裁制度的司法监督程度不尽相同,《纽约公约》对于被撤销裁决能否承认执行之规制又语焉不详,导致国际裁决被仲裁地法院撤销后能否在另一法域得到承认与执行,已然形成多种体系。究其本质在于承认执行国法院是否对于被撤销国际商事仲裁享有独立司法审查之自由裁量权。我国应明确被撤之裁的承认执行问题,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以承认执行被撤销仲裁裁决,通过实体法与冲突法相结合的方式构建被撤之裁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同时此种制度应当受到相关制度、比例原则的限制,以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强健发展。  相似文献   

10.
公共政策条款是《纽约公约)中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重要抗辩理由之一,也是各国法院保护其法律制度的一道安全阀。但由于公约以及各国的立法均未对公共政策作一个明确的界定,其在实践中便存在被各国滥用的危险。随着仲裁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和价值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公共政策抗辩正在呈现窄化的趋势,这将有助于仲裁在更为自由和自治的基础上继续发展。  相似文献   

11.
南海仲裁裁决错误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历史性权利的关系,在岩礁认定方面也存在诸多法律谬误。第一,历史性权利源于国际习惯法,不应根据《公约》的规定来解读和切割。南海仲裁裁决依据《公约》否定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适用法律错误。第二,南海仲裁裁决认为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否定了菲律宾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这客观上涉及中菲海洋划界问题。依据《公约》第298条,仲裁法庭对海洋划界争端不具有管辖权。第三,仲裁法庭曲解《公约》第121条第3款,提高了完全权利岛屿的认定标准,将中国南沙各岛均认定为岩礁,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此外,在论证过程中,仲裁裁决逻辑上存在诸多矛盾。中方应运用缜密的法律分析手段为自身“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南海仲裁的立场寻求国际法上的落脚点,并积极推动对《公约》强制仲裁制度的体制性改革。  相似文献   

12.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方法之一。从国内仲裁制度来看,据初步统计,自1979年以来,已有12个法律、60个行政法规和62个地方性法规对仲裁问题作了规定;从涉外仲裁制度来看,中国贸促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议于1988年9月12日通过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章对涉外仲裁作了专章规定,1986年底我国参加了1958年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可见,我国的仲裁立法已取得了长足的成就。但是,我国有关仲裁的立法还不完备,  相似文献   

13.
国际商事仲裁是当今国际商事领域最主要的争议解决方法之一。它以其灵活性、专业性、自主性得到了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青睐。然而,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有赖于其裁决能否得到各国法院的承认和实际执行。公共政策保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我国应当合理区分国际公共政策和国内公共政策,以积极而审慎的态度对待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相似文献   

14.
一直以来,由于国际投资仲裁一裁终局,东道国法院对裁决享有最终监督权,出于东道国利益的考虑,许多仲裁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但近年来,欧洲人权法院基于《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以及第一议定书第1条的规定,对缔约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判决进行再审查,开始改变这一现象。虽然其管辖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预示着更有效、更具执行力的国际仲裁体制正在形成,这也对如何保护我国投资者的权益提供了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5.
在线仲裁裁决的执行要获得可靠保障,一方面可借助传统的司法强制执行机制,即依托仲裁本座论,将在线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纳入<纽约公约>执行体系;另一方面则需要积极发展和确立更具适应性的自治执行机制.  相似文献   

16.
国际投资仲裁能否有效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裁决是否得以执行。而仲裁裁决得到法院执行的前提之一是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国际仲裁庭取得管辖权需满足双重同意。中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时向ICSID发送了一份限制可仲裁事项的通知,对该项通知是否构成条约的保留及其效力,学理上争执激烈。2007年“Saipem诉孟加拉国”仲裁案对中国缔结投资条约中“保护伞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7.
“一带一路”倡议积极推进并取得良好成效,在全球贸易向更深更广层次迈进的进程中,由此产生的投资争端日益增多,其样态和类型也更具复杂性。就目前而言,建立统一机制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基于国际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以及投资规则趋同化的态势,尝试制定统一的投资争端解决承认与执行规则,能够为构建诉讼、仲裁和调解“三位一体”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制度保障。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应当涵盖五个要素,即:推定互惠规则、管辖权审查的规则、程序正义规则、效力审查的规则以及公共利益例外规则。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可参照《纽约公约》制定。  相似文献   

18.
国际社会基于“技术中立”及“功能等同”原则就在线仲裁对《纽约公约》的扩大释义正逐渐形成统一的国际司法解释,各内国法也必定在博弈后与之相应调和,届时,《纽约公约》界定的诸条件将不会再对在线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构成实质性障碍。这一过程的快慢与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程度及各国对仲裁的电子化、国际化需求程度息息相关。在线仲裁有效纳入《纽约公约》的运行体系是其存续、完善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9.
随着国际投资仲裁数量的急剧增长,使国际投资仲裁这种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式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基于《ICSID公约》而产生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寻求争端的合理有效解决提供了可能。但是,ICSID仲裁不仅需要国际法上的制度,也需要国内法上的有关制度的支持,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有关国家豁免的问题。所以,ICSID缔约国有必要制定与《ICSID公约》相配套的国内法,尤其是有关国家主权豁免方面的立法,使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更为便利。  相似文献   

20.
仲裁作为解决两岸民商事纠纷的最佳途径,关键在于仲裁裁决的双方相互承认与执行.海峡两岸分别于1992年和1998年颁布了<台湾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就两岸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但均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且难以互动,两岸的仲裁合作很难顺畅地开展.在有着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成功经验基础上,两岸应以<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为示范,扬长避短,制定<关于内地与台湾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促进两岸民商事交往和谐稳定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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