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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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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思良 《云梦学刊》2011,32(5):79-82
休息权为自然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且不为其他任何一项人格权所包容,因而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休息权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中,休假权和休闲权是主要为劳动者享有的带有劳动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一种报偿,而休闲权还具有社会公共福利的性质。因此,休整权、安宁权是人格权,而休假权和休闲权则不是。作为人格权的休息权的主体是自然人,而不限于劳动者。法律应明确规定休息权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明确列举自然人享有休息权的范围,并明确规定侵犯休息权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
一、切实维护法人人格权的必要性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主要由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构成。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享有的、为保护和维持他们在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与权利主体密不可分。法人人格权是获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所享有的表  相似文献   

3.
精神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其法律救济途径是通过物质赔偿等形式抚慰受害人,惩罚违法行为。自然人人格权受到侵害,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人也有人格,也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地位。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是世界民事立法的发展潮流,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明显偏狭,亟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和丽军 《理论界》2013,(1):65-68
形象权是自然人对由自身的一个或多个具有人格利益要素的可识别标性识的综合构成所享有利益的权利,对其权利客体的商业化利用可以带来直接的商业利益。通过对自然人形象权的保护进而对自然人人格尊严进行保护的同时,会影响到自然人对其形象的商业利用所产生的财产性利益。从形象权的性质而言,它应该是一种具体人格权而非财产权。对形象权的保护,从根本上讲是对自然人人格尊严的保护而非对财产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论形象权的独立地位及其基本内容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形象权是新兴的人格权,具有具体人格权的法律地位。传统意义上的具体人格权体系的构造及其内容无法涵盖民事主体的形象利益,确立形象权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的立法潮流。明确形象权的具体人格权地位,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保障其人格独立、自由和尊严,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我国当前所使用的"法律人格"概念,不仅与Personality相对应,Persona、Person甚至Caput等词也常常被翻译成法律人格。然而上述词语在使用中其内在意涵并不相同,不加区分地被翻译成法律人格造成了我国当前对该词理解上的混乱。事实上,Persona在罗马法并不是用于指称主体资格的专门概念,Personality与人格权客体意义上的"人格"相对应,具有"人格要素"之意涵,而Person更多地用于表达主体意义上的抽象人格。目前学界在翻译时对不同的用词的不同涵义未进行区分,从而导致"人格"一词的使用混乱。  相似文献   

7.
法人应否享有人格权应取决于裁判利益冲突的实用考量。相较于财产权,法人人格权在人格利益的保护上更具优势,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本质区别在于其与特定主体的不可分离。法律承认法人人格权具有正当性。现阶段立法仅应承认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法人具体人格权,不宜赋予法人以一般人格权,但应以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法人人格权。  相似文献   

8.
人格权的宪法意义与民法表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权是人权的下位概念,而人权是近代宪政制度和人权运动结合的产物。人格权首先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没有宪法或宪法性文献的赋予与规范,便没有民法上的人格权制度;同时,人格权是一种具有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双重属性的法律权利。人格权进入民事权利体系受制于人类认识规律以及人格权本身的性质;现有民法典未能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并不能够成为判断人格权私权属性的障碍。不能认为宪法已经规定了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便可以得出民法无须对人格权作出规定的结论,更不能认为人格权是宪法上的权利而不能由民法典加以规定。基本人权由宪法创设,私权由民法创设,但人格权的创设有其特殊性,民法对人格权进行的是第二次赋权。  相似文献   

9.
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自然人环境权又是环境权体系中一项最基础、最重要的环境权,对个体环境权的保护,是实现整体环境权的基础。自然人环境权包括实体性自然人环境权与程序性自然人环境权。实体性自然人环境权是一个由多种子权利构成的权利体系,它包括环境人格权、环境需求权、环境安全权、环境经济权和环境精神权,具有丰富的内涵,从法律上确认、保障实体性自然人环境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排污权的实质是企业组织合理利用环境容量资源,应当成为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环境容量使用权.环境权可以被构造为环境人格权而纳入民事权利体系,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利.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享有的环境人格权与企业组织享有的排污权之间可以互相协调.公民环境人格权与企业组织排污权原则上应当平等保护,在特定情况下优先保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1.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是获得了私法上法律人格的团体.团体法律人格的获得,被视为是民法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中最富想象力和技术性的创造.法人制度在法律上的确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  相似文献   

12.
人体器官移植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先进医疗技术。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过程中,会涉及到自然人多种具体人格权利,如何使人体器官移植与人格权法律保护有机统一,法律应当作好制度设计。本文以自然人人格权的不可侵犯性和优先保护为基点,论述了人体器官移植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知情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关系,并对上述权利的具体保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贺平 《中州学刊》2012,(5):207-210
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一些法律条文及一些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涉及人格权的保护问题;但随着网络深入人们的工作生活,传统的人格权,如姓名、名誉、肖像、著作、隐私、信用权等具体人格权在网络上都以相对应的网络人格权的具体形态表现出来。网络人格权是人格权在网络上的表现形态,是现实中人的行为在网络上的展现。因此,把握网络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一步明确网络人格权利内容具有动态变化性与虚拟现实性等特点,加强对现行相关法律与社会问题发生的预见性及前瞻性研究,能使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即将出现的问题总是有所应对,也能最大限度实现对人格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对个人信息的认定关键是能够识别信息主体,其民法保护的基础在于确立个人信息权,以个人信息权益为客体,并在具体权利中表现出不同层面.个人信息权应定性为兼有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的双重性质人格权:在人格识别意义上,精神利益具有原始性、第一性,是信息主体内在的构成部分;物质利益来源并依附于精神利益指向的主体本身,具有附属性、第二性.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框架性人格权,应对包括姓名、肖像等传统具体人格在内的个人信息进行系统设计、统一调整.  相似文献   

15.
现代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和发展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和发展模式刘茂林一、人格权日益受重视和问题的提出人格权日益受到现代民主国家的重视,这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人格权制度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在古代社会,由于社会的基础在于人的身份关系,唯有少数人具有不受他人控制的独立人格,因此人格...  相似文献   

16.
随着《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的颁布实施,人格权法的立法问题成为立法和实务部门关注的热点。研究肖像权商业利用中的法律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人格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肖像权商业利用中的"肖像"应具有真实可辨、特别性及一定的声誉或吸引力。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自然人肖像权商业利用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形象大使、作价投资、用作商标等。对肖像权的商业利用进行法律保护,要完善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增加保护肖像权商业利用的规定,健全肖像权商业利用侵权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7.
谈肖像权     
肖像权作为自然人人格权中一项重要的权利,因法律规定不周延,致使肖像权法律界定不明,肖像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肖像的合理使用缺乏法律依据.为有效地保护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制裁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必须把握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8.
人格权与人格有本质联系,与其他民事权利有本质区别。人格权不能依权利人的意思、行为而取得或处分,不适用民法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期日、期间等的规定。如果人格权单独设编,就违反了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逻辑关系。认为只要民法典单独设置人格权编,就可以将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其中仅有乌克兰民法典对人格权单独设编。该法典过度强调结社自由权和集会自由权,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内多次发生政治变革,因而不具有借鉴意义。德国、美国等国都是用侵权法保护人格权。中国民法典编纂应当尊重中国经验,在民法总则编的自然人一章专设一节规定人格权的类型。  相似文献   

19.
人格是人格权的基础,人格权在突破"内在化"的伦理价值后,发展成包含生命、身体、健康等要素的自然人格权和建构在"外在化"的社会伦理价值基础上包含知情、信用、名誉等要素的社会人格权两种形态。人格与人格权的基础关系具有"同质不同形"特质。  相似文献   

20.
当前立法规范所呈现的个人信息权利化路径面临着过度保护与保护不足的双重困境,同时也难以回应大数据时代系统性的信息安全风险.个人信息本质上是由一些具体人格权权利内容和其他人格性利益糅杂而成的综合体.内容上的复杂性要求私法采取"权利"与"法益"相区分的保护路径.属于"法益"部分的个人信息,承载了更多的社会公共利益,无法由具体人格权所覆盖,但可通过"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侵权责任"进行保护,从解释论的角度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作为转介条款,将公法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性规定引入私法体系,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实现公私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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