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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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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文灿 《社会福利》2008,(10):54-54
案例一: 刘宇新(男、化名)与王萌(化名)于1985年结婚,1990年生育一子刘飞,2005年刘宇新夫妇在外出旅游时不幸遭遇车祸,均抢救无效死亡.刘宇新有一姐姐刘宇红(化名),已婚并有一女,刘宇红申请收养侄子刘飞.民政部门答复称:收养人已有子女,且被收养人刘飞已年满14周岁,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刘宇红随后提出行政复议,认为<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刘飞又是孤儿,自己也应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张增帆 《社会福利》2002,(11):16-19
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和养女。收养关系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才能成立。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同样受法律保护。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符合法定解除收养的条件,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是可以解除收养关系的。下面案例就涉及到是保护还是解除已有的收养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3.
《收养法》上的继子女收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文灿 《社会福利》2007,(10):53-54
案例: 张辉(男)与李瑞平于1996年8月结婚并生育一女,取名张静.1998年11月,二人协议离婚,张静由张辉抚养.2000年6月,原告王芬与张辉结婚,张静一直随张辉和王芬共同生活.2002年7月,经张静生母李瑞平同意,王芬收养了继女张静并办理了收养登记.  相似文献   

4.
案例:魏平与秦珊于1991年12月结婚.婚后两人一直没有生育子女.1998年5月,魏平夫妇收养了一名女婴取名魏兰,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5.
家庭福利是儿童的最好福利,家庭收养相对于孤残儿童来说是永久性的、最佳的安置。通过收养,孤残儿童进入家庭获得父母亲情,从根本上改变了孩子的命运,是儿童福利社会化的最好体现。儿童福利机构的最终目的是尽可能为孤残儿童找到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家,但为了保证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收养必须依法办理。  相似文献   

6.
2008年初北京SOS儿童村将开始招聘"妈妈"和"阿姨",规定"妈妈"上岗年龄为25岁至35岁,在职期间必须单身而且不能有子女,55岁退休后在儿童村的"妈妈退休公寓"安度晚年.北京儿童村设想的给儿童以家庭温暖的方法是以制造"孤老妈妈"为条件的.要求本质上是保姆的"妈妈"视孩子如同己出,实际上是要求"妈妈"们具有圣女一样的品行,即使"妈妈"们能做到,没有父亲的家庭也不是幸福的家庭.如果将儿童村的经费用来补贴那些收养孩子的家庭,由于不需要场地,养父母也不需要报酬,受益的孤儿何止十倍!被计划生育政策和政绩冲动严重扭曲的收养政策,应当彻底改革!  相似文献   

7.
寻根回访接待工作是根据收养家庭的需求和我国涉外收养工作的实际,于2005年提出来的。这项工作甫一推出,就得到了民政部领导以及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的高度重视。特别是2006年,民政部办公厅和福事司分别下发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意见》。  相似文献   

8.
中国现行法律规范对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监护问题的规定较为简陋和含混,特别是缺乏对离婚后父母双方尤其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如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规定。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是修正和完善相关规范的良好契机。各国对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模式主要有三种立法例,中国应当选择对子女的共同监护模式,同时"设置出口,出口审查"。民法典应当明确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共同监护的具体内容,特别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权利义务,除支付抚养费、探望子女外,还应当包括对子女基本事项的知情权以及同与子女共同生活方协商决定涉及子女的重大事务。在构建对子女共同监护权利义务的规则时,将子女与父母轮流居住的情况纳入考量。  相似文献   

9.
何家理 《唐都学刊》2008,24(1):76-81
与农民工相伴而产生的一个社会问题是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困境问题.据国家统计资料显示,随父母进城的流动儿童有700-800万人,留守在家儿童2200多万人.留守在家的无人管,流动进城的上学难.调查显示,流动儿童的失学率高达9.3%,一直未上学的占6.85%,失学的占2.45%.农民工子女上学困境对我国义务教育法中"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教育公平理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深层原因有:对农民工现象的长期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城乡二元分割结构体制;法律制度不完善;农民工自身素质低维权意识差.解决的出路在于:让农民工子女进城上学;实行"义务教育补助卡"制度,改户籍入学为"居住地入学";将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纳入城市学校考核体系;政府给予农民工子女学校以倾斜政策.支持其尽快发展.  相似文献   

10.
刘晓蕾 《社会福利》2006,(11):28-31
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6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寻根回访接待工作,以确保寻根回访接待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于2006年10月18日下发了《关于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程序、工作内容与具体要求。  相似文献   

11.
孙文灿 《社会福利》2007,(12):53-54
李某(女)与任某结婚后生有一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2岁的孩子判由任某抚养。之后李某出门打工,通过书信与家中联系。在此期间李某听说任某已经再婚,并将孩子送给他人,还与对方订立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遂迅速赶回,找到收养人要求领回孩子,遭到拒绝。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收养登记,并由她抚养孩子。  相似文献   

12.
张留军 《社会福利》2014,(11):11-12
正【政策出台】2014年9月28日民政部制发了《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制定出台对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统称两类儿童)收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出台背景】首先,贯彻落实《收养法》及其他收养法律法规。《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相似文献   

13.
针对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在2004年已集中解决一次的基础上,2010年年初,北京市民政局再次与市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本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推动这一问题的深入解决。  相似文献   

14.
原告:李家志,男,29岁。被告:四川省古兰县民政局[案情]1988年12月3日,李家志与秦锡荣凭原古兰县高丽乡官寨村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在古兰县石屏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已生育两个子女。1995年6月,李家志因与秦锡荣性格不和,向古兰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古兰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李家志办理结婚登记时只有20周岁,尚未达到《中华  相似文献   

15.
三项举措优化机构孤儿成长环境举措之一:抓源头。即从源头抓起,规范弃婴的送养、收养程序。一是严格把关,做好国内收养。前年,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弃婴收养管理办法(试行)》,为弃婴能够及时进入福利机构提供了政策保障。自《办法》实施后,市儿童福利院的健康弃婴、儿童逐渐增多,儿童福利院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合理完善入院、送养程序。同时,在为孩子选择家庭时,严格把关:收养人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生活条件应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住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同等条件下高学历、高收入者优先考虑。两年来,共为213名儿童办理了国内家庭收养。通过随访,大部分与收养家庭  相似文献   

16.
回眸2007 2007年是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启动之年、探路之年.一年来,各省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和福事司下发的关于做好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文件精神,逐渐把这项工作摆上了位置,提上了日程,重视抓管理,抓服务,使之呈现出比较好的发展势头.  相似文献   

17.
1995年3月,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林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六岁的孩子李刚,原告为此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协议还规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收养协议达成以后,当事人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比较顽皮,经常与同学打架,并将一同班同学眼睛打伤,被告为此向受害人支付了医药费10万元。被告遂以该孩子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20万元)。  相似文献   

18.
案例一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多年未生育.2005年2月,李某夫妇经人介绍,来到李敏(化名)的生父母处,自行领养了几个月大的李敏,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2005年12月,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离婚,李敏随养母张某共同生活,由李某每月承担抚育费200元.  相似文献   

19.
蔡韦成  谢宇 《社会》2024,(1):178-212
当今中国,子女在家庭中仍处于中心位置,父母对子女福祉的重视会影响其生育决策。本文使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0—2018年数据,考察了宏观社会流动性对生育意愿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相对流动性与期望子女数显著正相关,主观态度是重要的中介影响机制。从子代地位预期与抚育成本预期的视角出发,相对流动性的影响呈负社会经济梯度,但流动性的提升不会抑制高社会阶层的生育意愿;性别差异在社会化视角中被强调,男性受流动性的影响更强,并且流动性与期望男孩数关联更加密切。本研究从宏观层面丰富了对低生育率现象的理解,对从微观层面分析流动效应的研究也有借鉴意义。本文认为,机会公平政策应当作为当下中国生育促进政策的一个重要构成。  相似文献   

20.
张仲 《社会福利》2006,(3):9-11
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经过各级民政部门的多年努力,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法律意识有所增强,收养登记数量不断上升,大量弃婴通过收养进入了家庭,得到了妥善安置。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为依法收养、依法登记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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