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所使用的对象——岛域,并不是单纯指海岛的土地资源,而是指海岛及周围各种资源的整体。用"无居民岛域使用权"这一概念来代替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这一概念,更符合这一权利的特征。无居民海岛是生态物,不同于传统民法上调整的物的概念。生态物不是人所直接支配控制的物,生态物所具有的生态利益是所有生命体的整体性的利益。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测量面积时使用的海岸线,在管理和立法上应明确以平均低潮线为准。  相似文献   

2.
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需求日益增加,海岛作为海洋经济中重要的空间资源要素备受关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系统的海岛空间资源价格评估体系,使得对无居民海岛估值认定缺乏规范性,进而影响估价的准确性。因此,为体现自然资源的市场价值,促进海岛使用权市场化交易进程,亟需建立无居民海岛空间资源估价制度,从评估管理、评估理论、评估技术三个层面构建我国无居民海岛空间资源估价体系框架,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有偿出让提供支持和保障。  相似文献   

3.
我国自然资源以公有为原则,并建立了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制度。然而上述权利制度与自然资源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自然资源公有会导致公地悲剧,用益物权人可能破坏性使用自然资源。为此,必须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国有制度;完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保护机制,延长权利期限,构建畅通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流转渠道;加强对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管理,对非关乎生存权保障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获得应当是有偿的,并满足一定的资源保护条件;用益物权人利用自然资源时,应当遵守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性规定;破坏性使用自然资源的责任首先是民事责任,其次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浅谈无居民海岛的开发与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海岛不仅是“国防前沿阵地” ,作为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还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区域 ,是国民经济走向海洋的“桥头堡”。目前海岛的开发利用中存在不少问题 ,特别是无居民海岛的盲目性和破坏性开发严重。 2 0 0 3年 7月 1日实施的《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无居民海岛管理的国家制度 ,该规定的实施开辟了中国海洋法律制度一个新的领域 ,将在调整中国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秩序 ,保护海岛生态环境 ,维护中国主权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提出对无居民海岛实施保护性开发的对策和措施 ,加快海岛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自然资源物权体系的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建立科学的自然资源物权体系,对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环境保护至关重要。在我国,针对现存自然资源物权体系的缺陷,应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分别构建土地资源物权体系和与其他自然资源物权体系,重点构建其用益物权体系,土地资源物用益物权体系包括地上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其他自然资源物权用益物权体系的建构应借鉴浮动担保之浮动性,对于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源建立浮动自然资源用益权。  相似文献   

6.
我国海域辽阔,海岛众多,大量的无居民海岛资源亟待保护与利用。2009年《海岛保护法》的颁布是我国海洋法制建设史的里程碑。加强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管理,规范开发利用秩序,必须结合《海岛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无居民海岛的权属制度,健全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立法,建立合理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设立自然资源物权之初探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自然资源物权的建立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结果,虽然这些权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究其根源,并不影响它们的物权属性。自然资源物权是符合物权法理论及其发展方向的。传统的物权法分类完全可以将其涵盖其中。自然资源物权并不是独立于自物权和他物权以外的新概念,而只是按客体的不同做出的新分类。笔者认为自然资源物权体系是自然资源所有权、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以及自然资源担保物权的综合体。  相似文献   

8.
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生成机制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各自然资源单行法及其相关配套中,立法分散、规则繁乱,导致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生成机制识别上的困难。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生成机制包括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权源和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生成机理。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生成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而非行政权。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由出让行为设立而非行政许可。基于此,应对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生成进行规范重构。应调整“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方式为“出让+登记”的用益物权取得方式。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应以转让为原则,不允许转让为例外。切割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登记与行政登记,回归其物权登记属性,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管理。  相似文献   

9.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是一个庞大的物权体系。该体系的客体是多元的,竖立客体上的权利是多元的,由此决定其物权归属也是多元的。至少包括自物权,用益物权和准用益物权三类。传统物权制度受各种理论的束缚,庞大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以特许物权或准物权的物权设置而简单地归于他物权,形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的一元归属体系。突破各种束缚,打破一元学说的禁区,认可其物权属性的多元化,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0.
自然资源利用权对民法物权理论的新发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然资源利用权是一组新兴的权利群,其权利类型包括水权、探矿权、采矿权、养殖权、捕捞权、狩猎权、采伐权以及放牧权等。自然资源利用权与传统用益物权有很大的差异。自然资源利用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也亟待协调。自然资源利用权催化民法物权理论发生变革:可持续发展应该成为物权法的价值之一;应该从客体的角度对我国的用益物权进行分类;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与不动产的含义应重新理解。  相似文献   

11.
受自然资源法律传统的影响, 在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理论与实践中, 保守性和滞后性表现较为明显, 难以适应新的自然资源类型开发利用对立法的需求。气候资源的特点及开发利用过程的特殊性, 决定了气候资源立法不能以物权制度设计为前提, 而应将行政权作为立法的内生变量。以此为前提, 气候资源立法的基本制度构成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气候资源利用准入的合理管制与引导;消除气候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外部性影响;协调气候资源利用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12.
海域使用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海域具有区别于一般物的特定性及特有的流动性、共享性,在民法上应属于特殊不动产。海域使用权既不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也不是资源物权,宜将其放在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中规范调整。海域使用权具有特殊的效力,涉及到相邻关系、地役权等问题,需要各方面的综合协调。  相似文献   

13.
存在于人体之内的物 (劳动力 )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客体。如果民法所保护的存在于人体之外的物 (有体物与自然力 )的权利可以称为民法之外物权 ,那末 ,人对其存在于人体之内的物 (劳动力 )的权利 ,就可称为经济法之内物权。创设经济法之内物权 ,是法律对人权的深入关怀 ,符合社会化生产发展的要求。经济法之内物权是经济法所需确认和保护的最基本的权利 ,它既可应用于微观经济法 ,也可应用于宏观经济法 ,这有利于开发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 ,有利于全面保护人们劳动创造财富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促进中国变穷为富。  相似文献   

14.
气候资源具有动态资源的自然属性和公共资源的社会属性,是全人类共同且平等享用的物资,中国现行法律疏漏气候资源非排他性的公共资源特点,在民法与宪法中均未区分公共自然资源与国有自然资源的归属,气候资源的权属亦无规定。因此,在共生理论背景下实现多元利益的平衡,保护气候资源,建议中国现行立法应该明确全人类共同享有气候资源和平等使用的权利,增强国家对气候资源的管理义务,防止气候资源国产化。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自然风景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呈现出“两线多级”的特点。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无法行使自然风景资源的所有权。为了摆脱现有困境,必须实现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的法人化,明确自然风景资源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提高管理效率,以更好地实现对自然风景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基于对域外国家公园的考察,对公益性法人制度以及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经验的借鉴,具体的制度构建应该以确立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完善法人治理规则为支撑,以专门立法为保障,从而最终推动我国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化的改革。  相似文献   

16.
人格权分为普通人格权和特别人格权,特定身份展示权属于特别人格权。普通人格权和特别人格权的划分是人格权法制度安排的基础。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可分别定位为可控制财产法和不可控制财产法。民法典物权法编应分为四部分,即物权法通则、所有权、占用权和占有。知识产权法可被全部纳入民法典,这需要更新观念,并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对有关条款进行技术处理,同时,还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纯化",使其成为真正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   

17.
知识产权是赋予权利人合理排斥竞争对手,独享资源与市场的制度安排,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权利人便可能滥用其权利而形成垄断。因而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也必然成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我国反垄断法正在起草之中,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则如何制定仍需研究。国外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值得借鉴,但规则的具体内容则应结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执法、司法机关的现实状况,斟酌损益而定。  相似文献   

18.
滩涂所有权客体的边界不清晰;可设立滩涂用益物权的范围也不明晰;设立滩涂用益物权时存在与水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利用关系如何理顺的问题。湿地不仅是环境与资源法上的概念,也应进入民法领域。将滩涂作为湿地,能划清滩涂所有权客体的边界,解决滩涂用益物权设立时的困境。生态系统角度下的湿地概念,包含一定的水资源,对水体深度有明确要求,水生野生动植物是其内在的组成部分。将湿地概念纳入民法,能解决这些困境。对湿地奉行保护优先的原则,使得只有在未纳入保护地的滩涂上才能设立用益物权,划清了可设立滩涂用益物权的边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