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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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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代对州县官的任职定有完备的制度。知州由现任官员升任、调任,知县则大部分由进士、举人、贡生、吏员和捐纳人员除授;通过划分题缺、调缺、选缺等实现吏部与各省督抚之间的权力划分;州县官出缺后,新官通过委代、委署和补授等三种方式继任,任职程序和资格均有定制。有清一代,督抚采取各种手段破坏定制,实际上主导了州县官的任用。通过清代州县官任职制度的运作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政治对于地方行政首脑的权力进行制约具有合理性,但由于缺乏合理的地方分权制度,这种制约难以奏效。  相似文献   

2.
追寻和谐稳定的乡村社会秩序是清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但是在乡村日常生活中矛盾、冲突不断,相应的民事纠纷层出不穷,从而对乡村社会治理提出了严峻考验。为了应对繁杂的乡村民事纠纷,无论民间社会还是国家政权都不断探索符合乡村秩序和国家治理需要的解决方案。受儒家“无讼”观念影响,礼治规范与调处息讼成为清代解决民事纠纷的首选策略,州县官也因此具有了民之父母的宗法身份。但是清代的司法实践表明,“健讼”是社会的常态,民事诉讼的化解机制呈现多元模式。清代州县官兼具父母官与刑名官的双重身份,在民事纠纷的化解实践中,无论是国家还是民间都重视发挥官方“法治”的解决途径,并将其作为根本依据。清王朝在调整、完善、强化州县司法审判体制的同时,充分调动乡村社会的各项资源,力争实现国家对地方社会秩序的有效控制。  相似文献   

3.
作为清代“官箴书”的代表作品之一,《钦颁州县事宜》一书在内容上基本涉及到州县衙门日常事务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是一部权威性的“州县指南”.该书是在雍正皇帝的积极推动下,由具有丰富行政经验的官员编撰而成;并经雍正审定后,谕令刊刻、颁发给全国的州县官员,是典型的通过皇权自上而下推行的“官箴书”.这既与雍正厉行整饬吏治的意图有关,也与他希望藉此弥补州县官的法律知识与从政经验之不足有关.在皇权的力量之下,《钦颁州县事宜》不仅传播范围广泛,而且在清代的州县行政与司法实践中持续发挥着影响和作用.  相似文献   

4.
魏光奇 《河北学刊》2008,28(2):76-81
清代对州县官的任职资格与程序等定有完备的制度。清咸同以后,督抚多方破坏各种有关州县官任用的定制;州县官委署与补用漫无章程;滥开捐例与滥行保举导致候补人员壅塞,吏治腐败,州县官任职制度因此陷于紊乱。透过晚清州县官任职制度紊乱的表象,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政治和社会体制中所存在的各种深层矛盾,主要包括"人治"与"法治"无法协调,官僚队伍恶性膨胀不可避免,以及良性政治不能见容于恶劣社会环境等。  相似文献   

5.
在清代,由于行政经费的匮乏,在州县一级始终存在着一种由州县官所支配的独立财政。它的存在弥补了州县行政经费的不足,也有利于州县官履行自己的职责,因而清廷对此由痛诋转为默认。但州县独立财政毕竟是一种税外之税,加重了百姓负担。清代田赋税率名义上较低,但实际负担远远高于百姓的承受能力。清廷徒拥轻徭薄赋之虚名,不肯正视财政问题,听任非正式财政正式化,显示了清代财政体制的病态和因循。  相似文献   

6.
清代在各省设置督、抚和藩、臬、道等各级监司,这种制度与现代政治中的地方行政分层制度性质不同,主要职能在于督导、规范州县官行政.督抚监司在督导监察州县行政方面各有其权责.然而,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效果却不理想,不仅未能实现其督导和监察州县行政的本旨,反而造成许多严重的弊端,发生了严重"异化".它严重干扰了州县政府的行政,给州县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力负担.督抚监司制度实行的结果,一方面限制了州县官的施政权力,消磨了他们的施政积极性、主动性;另一方面,却未能阻止他们剥民、虐民.中国传统政治单纯通过"以官制官"的体制内监察,无法解决政府运作的规范与廉洁问题.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清代的实际审判过程中,已开始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但在其基本律典——《大清律例》中,对民事诉讼的规定颇为匮乏。司法实践中大量遵循的是各地州县官在纵向的传承与横向的交流中形成的诉讼惯例。清代州县官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是正式的审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包含起诉与受理,堂审前的准备,堂审和判决这些基本程序,相比较前期封建法制,已经具备了近代民事诉讼程序的雏形。  相似文献   

8.
在以农业为主的古代社会,水利因承载太多的社会功能,而为统治者所倚重.清代国家以拨帑的形式解决了州县存留中治河经费缺失的憋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财政支出的灵活性;但拨帑与国家财政盈绌状况密切相关,嘉庆以后,这种情况鲜有所见,治河经费遂由州县官员自行筹措.州县官自行筹措治河经费,使州县官私征合法化.  相似文献   

9.
聚众案件是基层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集中体现,州县衙门既是国家对地方社会实行控制的中心,也是基层民众和官府交涉互动的场所。通过考察州县官治理策略与聚众案件之间的互动关系,探寻清代官府针对聚众案件的预防、治理和控制机制,从中思考清代基层政权社会控制机制的有效性和有限性。  相似文献   

10.
州县词讼审判及其司法实践是近年历史学和法学研究的热点.大量研究成果及其主要分歧,大体围绕是依法审判还是依情调处展开.不同于学界情与法的论争,我们重在打通清代按察使司、布政使司等省级司法主体与州县自理词讼的关联.具体以晚清地方典型官僚樊增祥及其《樊山政书》为中心,阐发清代两司在处理州县小民越讼事件时,所呈现的较为复杂的整体态度.一方面对州县官员因循迟延以致大量积案深刻洞悉,另一方面又对小民扰乱行政程序的越讼行为表示明确反感,彼此之间作用力方向相反,形成明显的张力.同时,又由于两者作用力大小不同,对越讼的少有受理和严厉申斥就成为两司在处理此类事件的必然结果.张力与合力,即是清代两司处理州县小民越讼的复杂态度,其中张力是过程,合力是结果,而对动态过程的重点摹绘和探析,也正是历史研究的旨趣所在.  相似文献   

11.
清代高度重视命案的处理,并通过自动覆转、秋审等予以保证,但是私和却广泛地存在。究其原因,与王朝州县官员权力的外溢有关。在清代的官僚体制下,州县官等基层官员不可能真正地掌控全局,其权力的一部分必然要被胥吏、乡保、宗族、乡绅等分享,权力的运作态势决定了法律实践与表达的背离。  相似文献   

12.
白京兰 《西域研究》2023,(1):1-14+170
以将军辖区为核心的八旗驻防既是清代遍布全国的兵力配置,同时也是重要的国家政治权力、法律权力的空间配置。将军、都统等八旗将领并非仅具军事职能,在未设督抚与州县制尚不完整的边疆区域,八旗驻防将领的权限较为广泛,其中包括司法权力的行使与运用。对八旗驻防将军司法职能的探讨在学界尚属一个亟待开拓的薄弱领域。本文以伊犁将军为中心,利用档案资料与文献典籍对边疆治理中八旗驻防将军司法审判职能做出初步探讨,指出有清一代西北陆疆八旗驻防司法体系构成是平行于内地州县区域的另一司法体系,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清代的王朝国家治理。清末以新疆建省开启边疆地区与内地的一体化,以文治取代武治,边疆八旗驻防司法体系被逐步纳入州县制司法体系下,最终实现了两种司法体系的统一和划一,推动了清末国家对边疆地区治理的整合和深化。  相似文献   

13.
刁春婷 《理论界》2008,(9):116-117
明代州县官是一州一县的最高统治者,州是政府和州县官阶层,在传中国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从州县官收入入手,对傣禄、职田、家伙银、常例、耗银等进行深入研究,对于研究明代吏治以及州县社会作用是一个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14.
明代将"狱囚衣粮"幼入<大明律>,弘治以后增加2条例;清代因循,又陆续增删修订16条例;给囚犯以基本的生活条件,成为法律规定的内容.明清州县有正规和非正规的监狱,多数人犯的衣粮不在法律规定提供的范围,因此给人犯提供衣粮便成为州县官的"善政"体现,而法律规定提供的部分人犯衣粮,又存在管狱官吏克扣冒销等问题,再加上狱卒的勒索凌虐,就使狱囚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相似文献   

15.
有清一代,地方督抚大员因特定事务临时差遣的办事人员称为委员,“事竣则裁”。咸同以后,州县各类型公局机构大量兴起,委员出现了“任期化”的趋势。通过对清代《巴县档案》《南部档案》等州县档案资料的梳理,详细考察州县委员的职位、薪水及委员的承充、卸任过程,并对州县行政事务中委员的职责、委员与州县官的关系进行了讨论。清政府通过差遣委员,为候补官员提供了就职的“岗位”,有助于州县新增行政事务的运行,更加强了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控制,“皇权下县”。  相似文献   

16.
清代的司法/审断问题,近年来已成为中国法律史学界的研究热点.里赞教授新近的<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一书(下文简称<晚>书),[1]在材料使用和论述视角上都有"知识增量",可谓近代法律史研究的佳作,颇值得一读. <晚>书将常见的司法称之为"审断",旨在表明一个核心的观点:晚清州县的审断不能称之为"司法",而是地方官"政务"的一部分.[2]这一核心思想贯彻于全文之中.  相似文献   

17.
明初韩端月坚藏和韩哈麻兄弟分别以寺院僧首和部落头人的身份归附明朝,分获世袭僧职和世袭土官,领僧治民,直到清代。然而,由明入清,伴随着大量回汉佃户进入韩氏辖区,呈现民族杂居局面,从而对韩氏权力起到了稀释作用;同时,韩氏由卫所土官转为州县系统土司,世袭僧职亦被取消,而所领部落则由"纳马番族"变为更具国家编户色彩的"纳粮番族","国家"的"在场"感日益凸显,韩氏土司权威亦逐渐弱化。  相似文献   

18.
门丁是清代官僚政治特有的产物.州县官长的门丁活跃于政治舞台,发挥着巨大能量.但是,由于体制的缺陷,门丁薪水微薄、地位卑贱、前途渺茫,于是,他们借助自身便利条件招权纳贿、欺公卖法,拼命攫取法外经济利益,严重扰乱了州县司法秩序,加深了地方政治的黑暗.为了杜绝门丁之弊,州县官长们绞尽脑汁,其种种措施纵然有所收效,也不具有普遍性意义.门丁之弊芟除不尽,乃专制政体使然.  相似文献   

19.
清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政治制度(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清代嘉庆二十五年(公元1820年)清代疆域政区概貌。全国共分内地十八省,分省府州县厅等行政区域,已另文叙述。在祖国统一领土之内的广大地区,尚有盛京、吉林、黑龙江、伊犁、乌里雅苏台五个将军辖区,西藏、西宁两个办事大臣辖区,内蒙古等盟旗。包括在西南一些地区内的土官与土司等。清代统治者均能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因地制宜,采取一  相似文献   

20.
早在元明时期,两王朝便采取“以蛮制蛮”的政策,在我国西南边陲少数民族集居的地区,推行土司制度(也称土官制度),依照区划,其设土府州县和土巡检司等行政单位.延至清代,清王朝亦而因之。清末,广西全省计有土州25个,土县4个.土巡检司10个.这些土属州县,主要分布于左右江沿岸地区。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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