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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障碍下岗职工就业于非国有经济单位的主要非观念因素1,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全面维护。接照《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就业的职工,应当平等地享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但由于实施不力,对非国有经济单位用工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致使相当一些就业于非国有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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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器,对调节公民权利和利益,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企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研究——以吉林省为例》一书在对吉林省60余家企业调查的基础上,揭示了吉林省企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的真实情况,挖掘出企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是一部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研究领域的佳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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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劳动者小杨与用人单位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劳动报酬产生纠纷,于2012年9月21日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小杨称自2005年6月进入公司担任工程部经理,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自入职至今,公司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拖欠2012年2月至8月的工资没有发放,小杨于2012年9月15日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小杨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2012年2月至8月的工资计人民币42000元;2、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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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具体体现。党中央多次强调,要切实尊重和保障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各项权益,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职工权益机制,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着力点,就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和企业的发展。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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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民工在共建共享中实现全面发展,是党中央“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必然要求。基于上海市2015~2020年4858个微观样本,以健康作为福祉的替代变量,实证分析了劳动合同约束力、劳动保护对农民工福祉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研究发现:(1)84.64%的农民工与其雇佣者签订了某种形式的合同,表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推行推进了农民工市场劳资关系法制化以及合同签署的规范化。24.68%的农民工获得了雇佣企业为其购买“五险一金”,36.25%的农民工所在企业严格遵守工时制度,56.98%的农民工获得了雇佣企业为其提供餐饮补贴,表明我国劳动保护制度执行情况有待提高。(2)农民工所签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越强,则其所在企业具有更显著的动机切实执行劳动保护制度。在合同约束力促进农民工福祉水平提升过程中,劳动保护制度起到了显著的中介作用。社会保险、工时制度和生活福利3个方面的劳动保护制度,均会显著提升农民工福祉水平。(3)进一步的异质性分析发现,上述现象在受教育水平较低、受雇于服务行业、来自于制度质量水平较低地区的农民工样本中更为显著。本研究对于促进农民工福祉的提升乃至中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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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贵州省用人单位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和生育保险现状的调查,发现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挑战的背后的政策以及文化的原因,针对原因给出了相应对策和建议,这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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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对社会稳定和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和重要作用。国有企业工会组织左右企业与职工的桥梁和纽带,需要寻找国有企业中不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隐忧与症结,并立足国情,找准定位,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深入排查劳动关系中的不和谐,切实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职工的双赢,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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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单位非在编人员、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已经成为转型时期新增就业人员的主力军,但是相对于国有单位在编人员,他们中大部分人的劳动权益保障处于不稳定状态.属于“弱势就业群体”。他们的劳动合同签约率低,欠薪问题愈演愈烈,女工权益难得保障,社会保险鲜有享受,劳动保护问题触目惊心,组织管理存在真空。发生这些现象的原因除了劳动关系双方在地位上强弱分明外,还有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劳动执法体制落后、法律不健全、工会不作为等等。这种状况不利于就业制度改革,不利于经济与社会的稳定。要实现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必须贯彻健全劳动权益保障体系的战略方针,构建弱势就业群体劳动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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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劳动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招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在工种、工作强度等方面进行了限制。但目前的司法现状表明,对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仍存在漏洞,未成年工存在劳动时间长、未成年工劳动强度大、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无法保障等问题,不满16岁的未成年工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在校学生实习劳动关系认定困难、未成年工被法定代理人侵害权益等现象屡见不鲜,其原因是《劳动法》与《义务教育法》的衔接不够,专业劳动监管部门有待建立。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在招录未成年工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要求,取得未成年工及其监护人的同意,充分履行未成年人的招录程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身体发育、心智成长,以期保护好未成年工的劳动权益,同时规避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