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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精神损害是受害人在非财产价值上所遭受的损失,其基本内容是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正因如此,我国民法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的规定。”本文仅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依据、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2.
在中国人们普遍认为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只能发生在侵权责任中,在违约之诉中不赔偿当事人因他人违约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质疑。从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基础结合国外立法例来论证因违约造成的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害并非完全不予赔偿,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因违约行为造成他人非财产损害时,允许受害人通过违约之诉要求赔偿。  相似文献   

3.
我国侵权领域抽象使用损失可赔偿性尚存争议,究其原因为损害的“差额说”导致。“差额说”由莫姆森(Mommsen)于1855年发表《利益说》一文提出,认为损害为受害人在损害事故发生后所有的财产数额与其在假设损害事故不发生的条件下应有的财产数额的差额。因受害人并未支出替代物费用,自然没有产生财产差额,故无损害的发生。莫姆森“差额说”的理论源头为罗马法上的“利益(interest)”概念,对抽象使用损失可赔偿性的否定来源于对罗马法上差额状态的误解。所谓“差额”关注的是物上利益的整体状态,而非简单的财产数额计算,因此“差额说”的真正内涵应当为侵权事件发生前后的利益变化。抽象使用利益的损失应当为一种财产性利益损失,原因有三:第一,抽象使用损失的范围可以凭借主观计算方法确定,物的抽象使用价值可以凭借“商业价值理论”获得财产价值属性,且其确定性要求并非绝对,仅需达到“相对确定”标准即可;第二,应当同等评价营利物的使用损失和自用物的抽象使用损失,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阻碍了权利人实现物上的使用利益,造成了受侵害人合理期待的落空,所谓财产的本质与意义不仅在于其本体,更包括利用该财产以达成人生的目的;第三,财产性利益损失的概念更加周延,避免了损害赔偿范围的盲目扩大,对抽象使用损失加以限制更契合中国特色《民法典》权益保护的理念。德国法早已承认抽象使用损失的可赔偿性,并通过司法实务建构出一套完整的规范系统,并以“规范的损害”概念填补传统“差额说”在使用领域赔偿上的不足。“规范的损害”是与“自然的损害”相对的概念,提出损害的定义不拘泥于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受损权益在法规范评价上的重要性来决定是否具有可赔偿性。根据《民法典》设立的“获利返还”制度,加害人代受害人实现了物的抽象使用利益,这一利益根据法秩序应归属于受害人,因此这一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因此抽象使用损失的可赔偿性符合法规范的评价。我国《民法典》亦受德国法影响,采取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和具体列举损害赔偿项目的结构,因此德国法上“规范的损害”概念对我国有可借鉴意义。与我国损害赔偿体系融合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规范评价的限制因素,即须满足“受损物为维系个人生活必需之物”和“可感性”要件。本文之目的即在介绍德国法上相关制度构建,并结合中国特色损害赔偿体系,为国内实务与学说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害,使其得到抚慰,以便能开始新生活。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应本着“全面赔偿损害”的原则,不能脱离实际人为地限定数额。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领域的一个法律制度,它和违约责任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违约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远远大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却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以和谐社会的人本理念为立场分析了在违约责任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旨在把和谐社会的人本理念充分融入到法律中,把法律对人的关怀从物质领域扩展到精神领域,从而促进立法技术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为合同救济制度的中心.这一制度是保证当事人全面准确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措施。但是对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应对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问题一直有争议,在新的合同法施行后该问题仍然存在。应当明确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在于损害的填补,不允许惩罚性赔偿;归责原则应当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致;在构成要件上,并不需要考虑因果关系;对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明确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   

7.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有损害就有赔偿”,“有权利就有救济”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对于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权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肯定了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严重侵犯自然人人身权的刑事侵害行为,侵害人应否负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存在很大争议。文章就刑事侵害中侵害人应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的程序等问题作了论述。  相似文献   

8.
目前,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尚不健全,不利于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公平保护,增加了实务操作的困难,须由立法机关进行体系化的构建。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和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分析与比较法考察,死亡赔偿金兼有对受害人之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双重性质。  相似文献   

9.
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侵权中的损害与传统私法中损害的经典概念之间存在龃龉,使得个人信息侵权难以被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中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但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存在财产损害;同时,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要件之一的严重精神损害也较少出现。个人信息侵权的实质是对人格利益,即人格自由与尊严的损害,从损害救济角度来看,传统的“损害”概念应当进行革新与扩张。故而,将非严重精神损害与升高的未来风险纳入个人信息侵权损害概念体系之中,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比较法解释基础。为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和对被告予以充分威慑,文章认为,应当基于损害类型构建赔偿责任体系,淡化精神损害赔偿认定的标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小额损害最低赔偿限额。  相似文献   

10.
我国立法对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尚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近亲属的主体范围、近亲属的精神损害的界定以及赔偿数额的算定等主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对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本文试图论证司法机关不应将追赃、退赔作为满足财产犯罪受害人侵权赔偿请求的唯一办法。为了使财产犯罪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救济,在程序上应当选择最佳方式。司法机关应以受害人财产损害赔偿请求的全部满足为目标,使公民的财产权益置于严密的诉讼制度保护之下。作者建议最高审判机关应尽快对财产犯罪受害人的民事诉权问题作出符合立法规定的司法解释,以在我国司法中真正确立财产犯罪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2.
第三人精神上损害之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第三人产生精神损害时,是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依美国法之规定,与直接受害人存有紧密亲属关系,以及处于“危险范围”与采“正常合理人”标准之第三人,且亲眼目睹受害人严重损害结果者,皆有可能要求赔偿。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之规定,与直接受害人有身份上的关系,过失行为侵害了其身份权利者,且直接受害人受害情节重大,请求权人所受之精神损害亦情节重大时,可加以请求。大陆民法典草案与国际接轨及对人格权重视之基本思考,令人赞赏,但若将学者研究之共识及海外立法相关部分予以参考,增加对第三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之规范,则对人权之保障更为完整。  相似文献   

13.
精神损害概念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探究及准确界定精神损害之概念,不仅有利于学术界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更深 入的研究,也有利于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而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然而国内外 的学者多从侵害某种具体的民事权利出发,阐述精神损害的概念。这就注定了其所得之精神 损害概念的局限性。本文界定的精神损害概念是“不法行为致他人所生精神利益之减损”, 认为精神损害实际上就是非财产损害;人们之所以对精神损害认识混乱,很关键的 一点在于没有认识到精神损害作为法律上的概念,应当是指侵权行为产生的结果而不是侵权 行为本身。  相似文献   

14.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5条明确否定了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但现有的财产损害赔偿不能补偿法人的精神损伤。现行法确认了法人犯罪和法人侵权责任,因而也应当承认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发展趋势倾向于赋予法人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可以分为侵害法人一般人格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以及侵害法人商号权、商誉权、信用权和商业秘密权等具体人格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5.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却非常迅速,几乎人人都知晓精神损害或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也是层出不穷。但在生活口语中,“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往往是同时表达同一个意思,即要么是表示受到了精神损害,要么是表示需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们不必对大众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上做过高要求,但在理论研究上则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明确的区分,以避免理论上的混乱和立法上的瑕疵。  相似文献   

16.
精神损害是指侵害人不法侵害了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 ,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上的损失 ,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包括 :违法行为、精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素。用金钱财产对精神损失进行救济是将精神损失物化为金钱财富的过程。要想做到这种物化的公平、合理 ,就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相似文献   

17.
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异,环境侵权行为的间接性、潜伏性、持续性以及伴随性等特性,使审判机关确定环境侵权行为人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极为困难。因此,为适应环境侵权损害的新特点,对传统损害赔偿理论予以创新,已成为救济受害人、强化加害人民事责任的需要。我国应借鉴日本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关于“包括请求”、“一律请求”等 成功经验,以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8.
精神损害之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个法学范畴,精神损害这一概念是在侵害主体精神性人格利益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泛指物理损害以外的非财产损害,在狭义上特指对主体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害。精神损害是一个实体范畴,它具有无形性、客观性、与物理损害之间的相互转化性以及物化性等法律特征。了解了这些特征,也就能够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何以成为必要和可能。   相似文献   

19.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即规定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合法权益,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过错配偶则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制度。  相似文献   

20.
在交通事故损害领域,除了严格化的侵权损害赔偿机制,机动车强制性责任保险得到全面推行,还有各种类型的无过失保险机制。受害人人身伤亡中的收入损失、医疗费用以及部分财产损害等实际损失均能通过保险机制在缴纳保费的机动车保有人之间进行分担,但大部分精神损害仍由受害人承担。由于强制责任保险与侵权制度相结合,在减少事故纠纷、降低运行成本方面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而纯粹无过失保险具有较为突出的优势。此种历史与比较法视角下的交通事故损害分担模式无疑对我国交通事故问题的解决极具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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