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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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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理论中对于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刑罚量配置往往低于实行行为。但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帮助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实行行为,甚至形成无帮助行为则无实行行为的新型犯罪样态,对于这类帮助行为的刑罚处罚必然需要在原犯罪论体系中重新划定犯罪量并加以定型化,以此加强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惩罚。具体帮助行为是否可罚,尤其对于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是帮助行为正犯化问题处理的关键。立法中对于帮助行为正犯化已有相关实践,《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规范提供了应对这一困境的新思路:通过法益保护的提前化、处罚范围扩大化、处罚程度严厉化的方式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然而理论上对于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尚有争议,为进一步明确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判断以及提高当前其判断规则的准确性,有必要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与立法实践进一步深入探究。  相似文献   

2.
本文浅析了原因自由行为的含义及其可罚性的根据,结合国外有关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探讨我国大陆刑法中有关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3.
关于专断性医疗行为的刑法规制,学界存在研究对象不明、处罚范围不清等问题。医护人员擅自实施的不具有医疗目的性的侵袭行为、紧急医疗行为、强制医疗行为,均应排除在专断性医疗行为的范畴之外。关于专断性医疗行为的刑事处罚范围,"义务说"得出的结论有悖于医疗伦理;"结果说"和"行为说"从不同解释路径出发,得出的结论差别不大。相较而言,"结果说"不利于医疗风险责任分配,"行为说"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4.
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对刑事责任能力问题进行了法理上的分析 ,认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犯罪能力 ,即行为者实施有责之行为的能力。关于责任能力在责任结构中的地位 ,通过对责任前提说与责任要素说的考察 ,本文赞同责任要素说 ,主张将责任能力纳入罪责的构成要件之中。关于责任能力的根据 ,本文认为是指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并论述了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本文还对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的责任能力问题进行了探讨 ,认为它是“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原则的例外。  相似文献   

5.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因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使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将处罚原因行为作为其处罚根据(对象);在分则中规定原因自由行为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6.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因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使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将处罚原因行为作为其处罚根据(对象);在分则中规定原因自由行为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7.
惩治商业贿赂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手段。就刑事处罚而言,商业贿赂行为为什么具有刑事可罚性,哪些商业贿赂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司法机关应如何处罚具体的商业贿赂行为,便具有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8.
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及其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刑法上,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其立法根据可以认为是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但将醉酒状态下的行为笼统地看作原因自由行为而予以追究,这不仅有违具体的正义,而且有停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因此,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的认定问题,就具有现实意义。一、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与刑法原则之冲突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①。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处于“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的状态…  相似文献   

9.
张伟 《东岳论丛》2023,(4):164-174+192
帮助犯的不法源于其通过加工正犯的实行行为促进法益侵害,帮助行为的本质在于提升正犯实行行为的危险;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边界应立足于对可罚的帮助行为实质而规范的解读。行为人的主观明知不同于犯罪故意,明知影响对行为危险性的评价,继而应作为不法帮助行为的要素;在中立的帮助场合,基于保障行动自由的考虑,不法的帮助行为仅限于确定的明知与高度盖然的明知;基于帮助犯的结构性特征,可罚的帮助应仅限于正犯着手后对其实行行为产生重要促进作用的帮助。职业行为或履行义务等直接为刑法分则构成要件规制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相关犯罪的实行犯。  相似文献   

10.
未遂教唆可罚性理论新动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遂教唆可罚性是一个反映刑法学根本观点对立的问题。现在,德日刑法学都是在共犯处罚根据论上讨论,而且都走向不可罚说结论,德国还出现逐步扩大未遂教唆不可罚领域的新动向。与此相反,我国刑法学却走向可罚说,导致教唆犯处罚范围过于扩大。究其原因在于刑法学没有建立在科学研究方法之上。因此,有必要在共犯处罚根据论上重新思考这个问题。站在修正引起说立场上,可以得出不可罚说的结论。  相似文献   

11.
偶然防卫的案件在实践中比较罕见,但是该问题对于区别学者在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具有试金石的作用.随着结果无价值论的影响在我国不断扩大,偶然防卫不可罚说逐渐有力.但是不可罚说在偶然防卫的概念、论证思路等问题上存在疑问,且在具体案件当中,贯彻不可罚说可能会得出不合理的结论.因此,采取未遂说,在极其特殊的场合肯定偶然防卫的不可罚性是比较稳妥的结论.  相似文献   

12.
学界对于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认定争论不休,其根源在于我国《刑法》对于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规定过于粗陋。原因自由行为归责理论之间接正犯说认为,判断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只需认定原因行为的主观状态。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方面应当统一是过失,即一般醉酒驾驶行为者在饮酒时对于危害后果的意志因素都是持反对态度,而不是不希望也不反对的态度,故而属于过失。因而对醉驾应当继续保持二元化惩罚,未达犯罪标准的行为无须入罪,可采用行政处罚;已达犯罪标准者则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相似文献   

13.
以“责令”方式作出的制裁性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广泛性与实施灵活性的特点,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以内容为划分标准的新型处罚,即“责令罚”。责令罚有广义、狭义之分,通过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命令的方式,来限制或禁止经营主体的违法经营行为,具有行为、方式和结果三项构成要件。相较于其他处罚种类,责令罚的威慑力更具附带性和补充性,发挥着“以威慑为表,以恢复、治理和预防为里”的制度功能以及“与其他处罚种类相辅相成”的体系功能。责令罚在适用时,一方面需遵循不当联结禁止的“入罚”原则、合乎比例的“幅度”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目的正当的“出罚”原则,以防止处罚权的滥用和对相对人权益的侵害;另一方面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为:违反禁止性规定时的直接罚、无法进行资格罚时的替代罚、作为资格罚后续的补充罚、违法行为无法纠正时的从重罚和情节严重时的加重罚,以更好地平衡威慑与预防的处罚目的,实现恢复与治理的行政目标。  相似文献   

14.
论片面的对向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坤 《兰州学刊》2009,(7):134-136
片面的对向犯是指以存在双方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且刑法只规定处罚一方的犯罪形态。“可罚的规范目的说”能够说明对于片面的对向犯中对向性参与行为不可罚的根据。理论界对于《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款和《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批判理论依据不足。  相似文献   

15.
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位构成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已为各国刑法所肯定。但对于犯罪单位的处罚原则,却存在着代罚制、转嫁制及双罚制等不同观点。本文试图评析各原则的优势并对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予以法理上的探讨,以利于进一步预防和控制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16.
谢红星 《学术界》2022,(7):63-73
新《行政处罚法》拓展了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是具备责任能力的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事实成立,但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是非常轻微的违法行为;就实质而言,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是没有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必要性的违法行为或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具备了违法性却欠缺了当罚性。基于“违法非常轻微”的形式特征,法定责任为人身自由罚、资格罚和较大数额财产罚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多种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故意实施而且主观恶性较大的违法行为,以及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不是不予行政处罚行为。同时,结合和运用一线执法经验,从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令改正”规定、“可以处罚”规定、对当事人主观过错的特殊规定中发现不予行政处罚行为。  相似文献   

17.
关于陷害教唆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陷害教唆在本质上具有与纯粹教唆犯相当的可谴责性和可罚性 ,其客观行为与主观罪过都与纯粹教唆犯基本等质 ,因此 ,应以教唆犯罪来解决陷害教唆的刑事责任问题 ,适用与教唆犯相同的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18.
传统型和政策型诉讼欺诈在民事诉讼中频繁发生,并呈现出类型集中、抗辩弱化、结案特殊、事实虚构等特征。国内外对此类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我国刑法也缺少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主要按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处理。由于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刑事可罚性符合成本收益均衡原则,制裁手段的失效、法律制度间的衔接化等共同决定了其入罪的正当性。要结束"同罪不同罚"的乱象,需要构建统一规则下的司法解决模式:侵财性诉讼欺诈以目的行为定罪处罚,但未达到诈骗罪法定数额的以行为手段定罪处罚;非财产性诉讼欺诈以行为手段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9.
因果共犯论之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在于自身的法益侵害危险,中立的帮助行为因其自身行为的日常性,应通过客观不法抑或主观责任限制其处罚范围;通过司法解释将帮助行为正犯化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虽通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置将中立的帮助行为正犯化,但在立法动因上值得商榷;在共犯教义学若干共识性命题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通过主观归责要素"明知"及客观归责要素"犯罪意义关联性"的解释路径廓清入罪范围。  相似文献   

20.
张果 《兰州学刊》2008,(7):127-130
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世界各国在立法上存在着重大差异,理论上也有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对立。由于教唆自杀行为并未对死亡结果的实现提供现实、具体的危险,所以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同时,刑法中归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行为人责任和被害人自我责任的界限,只要行为人没有在更高程度上支配事件的发生,受害人的自我负责行为就排除了参与人的责任。教唆自杀行为属于参与他人的自我负责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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