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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疯人”到“精神不健全”概念的详细界定,从年龄歧视主义到年龄中立主义的立法回归,从大包大揽到正当程序的合理利用,从禁治产制度到注重意思自由的个案审查机制,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体现了对私法自治理念的逐步强调.私法自治理念不仅要求成年监护立法区分当事人需求,尊重当事人意愿,还强调成年监护领域适度的国家义务与社会责任.我国成年监护立法的重构需要以立法趋势为背景,贯彻尊重自我决定权理念,增设意定监护制度,加强国家与社会的监护监督义务,注重私立监护、公共监护、社会监护合力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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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物权行为与私法自治的关系.笔者通过对物权行为在私法自治实现机能上、价值目标上的考察,得出结论:物权行为理论与私法自治的关系并不像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物权行为理论不能实现私法自治,甚至对私法自治的价值目标--公平与正义的追求有所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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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持续发展与民事私法自治内容的补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众所周知 ,民事私法自治乃近代法律权利私有化的产物 ,但随着现代法律权利社会化的日渐盛行 ,私法自治受到了冲击 ,其内容被修正 :即从所有权绝对到对这种绝对权的限制 ,从契约自由到限制契约自由 ,从过失责任到对这一责任的补充。然而 ,随着当今环境危机的日趋凸现 ,私法自治再次面临挑战 ,不得不重作调整 ,以顺应可持续发展法律权利生态化的要求。其表现为 :所有权的多元化 ,契约自由的新型化和民事责任的多样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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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的社会现实和法律现状,对逐渐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怎样保护,立法还是空白。因此我国的监护立法亟待修改和完善,构建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应在借鉴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突破我国传统的监护理念,在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上体现出尊重老年人意愿、区分被监护人的不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更人性化的保护和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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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现行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已经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势在必行.在简述老年人监护制度内涵特征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现状,剖析现存老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并将国外的老年人监护制度与我国老年人监护现状相结合,提出切实有效的完善建议,以求为我国老年人安享晚年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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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能以何种方式介入私法自治,以及介入的正当性和界限何在存在争议。私法自治是公法上制度性保障的对象,行政或直接或间接地介入到私法自治中,规章即为行政介入的一种方式。由于规章在现行法秩序下无法创设侵害性规范,也非民事诉讼中的效力渊源,无法直接介入私法自治,而只能借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中可以直接介入私法自治的途径间接介入。规章通过效力渊源的明示承认、需要被法院发现的效力渊源的暗示承认与通过行政判决既判力三条路径间接介入私法自治。其中第一、三条路径具有契约主义进路下的形式正当性,第二条路径具有商谈主义进路下的形式正当性,三条路径基于法律正义和分配正义以及规章的特有优势而具有实质正当性。三条路径都受到制度性保障过度禁止的限制,第一条路径还要受到授权明确性原则的限制,第二条路径要受到司法依附性的限制,第三条路径要受到行政诉讼既判力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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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丽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21(5):86-89
我国现有的成年监护制度仅规定了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存在着诸多不足,无法适应我国老龄化社会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借鉴日本等国家的有益经验,引入“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和“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的新理念,建立对老年人的法定监护制度和任意监护制度,以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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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治自治既是传统民法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一种法律技术和研究进路。然而,它的局限性是非常明确的,在不动产研究领域,如果不能以客观态度看待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难以形成科学的认识。因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规则,在民国初年经历了从契约主义到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变迁,从表面上看,这只是公示方式的变化,实质上却是公法对于私法法律关系形成过程的渗入、控制过程。这说明,在私法自治的空间里,公法强制的因素已经融入并与其一起构成私法规则的整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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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共同决定立法理念及其引导下的共同决定制度以行为能力日益衰弱的老年人为主要适用对象,其从共同决定人的资格、共同决定人的职责、共同决定人的监护监督等具体制度层面,帮助被监护老年人获得、分析、辨别相关信息。它强调监护人与被监护老年人的共同决定权利,促进监护人角色进一步向帮助人转化。此制度回应了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民法基本理念,较少限度的干涉老年人的意思自由,较大程度的鼓励老年人的独立行为,具有显著优越性。应当以共同决定理念指导我国老年人监护立法,从共同决定设立标准、共同决定人之资格与职责以及共同决定监督等几个层面构建共同决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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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但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条文。在我国社会背景和法律语境下,可从立法宗旨、解释逻辑以及民法内在体系的角度出发,认定意定监护制度除涉及监护人的选任外,还可就监护相关的事项与监护人进行约定,即采"自治性路径"。在我国环境中,意定监护的运作机制可在意定监护合同、意定监护中的代理、意定监护监督的框架下展开。意定监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做成,参照委托合同相关规定,其内容可同时包括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并依当事人意思确定意定监护人受托的具体事项。当所委托的监护内容不全面时,可由《民法总则》第34、第35条进行补充。合同中有关健康、福利和其他个人事务的约定,应视被监护人作出该约定时考量的因素以及该约定是否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以确定其最终效力。意定监护中的代理与法定代理、一般民事代理存在较大差异,与商事代理更为相似。据此,可认为意定监护人的代理权限以法定监护人所拥有的一般代理权限为原则,以意定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制为例外,后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定监护监督可包括法定监护中的公力监督,当事人约定的私力监督,以及赋予法定监护人以及近亲属相应的监督权限等几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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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推动中国原有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在立法理念上引入人权观念,采用了"尊重自我决定权"和"维持生活正常化"等新的监护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条确立的意定监护制度属于概括式规定,存在监护人的范围和资格未予明确,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缺位等一系列问题.应借鉴西方国家已有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经验,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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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水权交易的私法构造与公法干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取水权交易是指主体之间对于取水权的让与和取得。从私法构造看,取水权交易属于私权的让与,且在目前尚无专门规则调整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取水权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持有取水许可证的权利人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水权交易标的即可交易水权,其交易价格通过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予以确定。由于水资源的公共性,取水权交易机制还必须体现国家的适度干预,表现为第三方利益保障制度、公民参与和监督制度、程序制度等关键性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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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监护法律的产生与发展与其社会适应性密切关联,用法社会学方法对老年人监护进行调研。本文以宏观与微观数据统计法阐述老龄化发展趋势。以调查问卷法获得老年人的实际生活状况及现实需求,反映老年人总体的社会适应性;以个案访谈法了解老年人的个体活动能力及决定能力,窥探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度指标。通过研究发现老年人监护立法理念不科学、立法体例不完整、适用标准不全面与配套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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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重大疾病未成年人容易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这对患重大疾病未成年人的监护提出了特殊要求。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方面因素影响,仍然存在着一些父母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委托照护“准入难”、督促监督与家庭教育指导“落地难”等问题。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在流行病学特征、抗病毒治疗、对抗外部歧视等方面具有特殊困境。完善其监护教育、监护保护可为患其他重大疾病未成年人的相关制度建设提供参照。针对患重大疾病未成年人,建议在家庭监护、社会监护、国家监护等各个层面全面贯彻实质监护理念,有针对性地修正、变更、撤销监护权的具体事由,建构专门化、系统化、差别化的档案制度和监护评估体系,立足社区治理补充监护教育、监护保护的短板,在立法上适当拓展委托照护人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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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二十年来村民自治实践总体考察的基础上,概括了村民自治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进而指出这是在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共同行动)过程中的制度创新.同时列举了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出发,对现今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理论上的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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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我国农村基层政治的结构功能看,村民自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组织形式,有其建立的必要性.从我国农村基层政治的模式演变看,村民自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政治重建的目标模式,具有选择的必然性.从我国农村基层政治的发展现状看,村民自治作为目前条件下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治基础,具有长远发展的可能性.从我国农村基层政治的发展前景看,村民自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制度选择,具有实际运作意义上的现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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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公法、行政作为角度加强了政府部门保护、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但从实际上来说,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侵犯、盗用、窃取,启动公权力进行干预的程序远远比及时的权利救济滞后得多。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私法领域应有的经济价值得以流转体现,社会性保护意识的养成也就成顺理成章之事。在法律实践意义上,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与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权利的流转是一个命题的两个方面。必须要解决三个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属性定位、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救济。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救济层面,确立传承人诉讼和举证责任倒置,是保护权利的关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