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与欧美国家普遍存在较长时间的实践不同,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之初并未在垄断协议部分设置安全港规则,在新法修订过程中才加以补增。由于垄断协议与市场力量的联系存在特殊性,通过合理设定安全港规则的边界,能够较好地回应国内长期以来在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层面的分歧,降低法律实施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反垄断规制的经济合理性。由此,纵向垄断协议的分析模式出现了新的变化:安全港规则补充了新的合法推定,从而形成了“禁止+合法推定+豁免”的全新格局。在欧美国家实践不断变化、国内反垄断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优化我国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需要排除适用严重限制竞争的核心限制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合理界定相关市场,科学确定市场份额,并给予安全港规则以拓宽和限缩的空间,使其得以随着市场变化而动态调整。  相似文献   

2.
经营者集中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所针对的三大类垄断行为,它与企业合并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导致法律人格的变化,而前者因市场经济力量的集中对市场竞争产生威胁;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实体控制标准采钠了德国的市场份额标准,但美国的市场集中度标准仍有用武之地;我国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豁免事由虽有规定,但过于原则和抽象,应该具体化,以改善其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  相似文献   

3.
垄断协议规制制度作为我国反垄断法基本实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的制度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并在实施十多年来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这既有对相关规则的理解和适用中的问题,也有规则本身的问题,因此需要相应地进行修订完善,包括完善现有的条款,也包括新增一些条款。例如需要完善现有的垄断协议定义、豁免条款和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等;新增串通招投标条款、安全港条款和轴幅协议条款等。  相似文献   

4.
关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判断标准,一直存在"公共政策"和反垄断规则两种争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常出现以反垄断法标准判断知识产权滥用的做法.以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立法为主要考察对象并从知识产权的公共属性和私权的自我纠正功能两个角度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滥用应采"公共政策"标准,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适用以该行为损害到市场竞争秩序为条件.  相似文献   

5.
我国四大国有银行有相继提高ATM机跨行取现手续费标准的经营行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原则禁止经营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判断经营者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滥用行为,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滥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我国应不断完善有关法律规定,以使通过私人诉讼遏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成为可能。通过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消费者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6.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禁止制度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制度之一。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适当地甚至违法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一定的领域内实质性地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包括掠夺性定价、瓶颈垄断、垄断价格、歧视、搭售、拒绝交易行为等具体类型,其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等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7.
对国际航运业提供反垄断豁免是国际惯例,然而我国《反垄断法》和《国际海运条例》未对该问题作明确规定,存在重大疏漏。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应定位为高水平和探索性、示范性的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利用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制定地方性的反垄断豁免制度,在严格限制豁免条件的前提下为运营协议提供集体豁免。具体内容包括:一是采取集体豁免的豁免模式;二是将豁除协议的类型限定为运营协议;三是规定豁除协议应满足的条件,如不得涉及讨论、商议、固定运价的内容,不得限制、禁止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独立订立运输合同等;四是建构集体豁免的配套机制。海南自由贸易港还要建立国际航运联营体的豁免规则,规定紧密型联营体和松散型联营体的判别标准。  相似文献   

8.
我国学者通常将合法垄断、适用除外和豁免作为同义语使用,均指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力求澄清三者之间的关系,并指出其各自在反垄断法上的不同地位。合法垄断即法律所许可的垄断,它包括适用除外与豁免两种情形。对于适用除外情形,不适用反垄断法;而豁免则是适用反垄断法的结果,关于豁免的条件与程度的规定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生活的进一步发展,适用除外的范围不断缩小,而豁免的空间则越来越大。人们对于垄断的积极意义的认可,主要体现在豁免规则的适用上。  相似文献   

9.
试论我国对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有的规制滥用行为法律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反垄断立法结构下的规制滥用行为立法中解决。立法应遵循一定的保护目标,对支配地位的界定可以采用以市场份额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作法,对滥用行为的规定可以采取“概括 例举”的方式。  相似文献   

10.
为规制以纵向垄断协议形式掩盖横向垄断协议实质的违法行为,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首次规定了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将其与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并列,但法律尚未明确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另外实践中存在横向意思联络的证明标准不明确、算法技术增强横向意思联络的证明难度、算法合谋的识别标准难以廓清等难题。结合各国反垄断立法、理论与实践,对比分析我国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两要件认定标准、美国限缩的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三要件认定标准和欧盟宽泛的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A-B-C信息传递型反竞争模型标准,借鉴域外司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并将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阶段分为合谋信息发出时和合谋信息收到且知悉时两个阶段,用更细化的标准分阶段解决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认定困难的问题,充分保护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11.
职业体育运动中的反垄断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职业体育运动中的反垄断问题,指出职业体育运动作为一项产业,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我国反垄断法没有对职业体育运动实施反垄断豁免。职业体育运动中的反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资方卡特尔、滥用垄断地位、联合拒绝交易、并购、行政性垄断等。鉴于职业体育运动既竞争又合作的特性,反垄断法对这一领域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为,应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2.
反垄断法是规制市场相关垄断行为,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经济宪法"。它在经济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适用除外制度在反垄断法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协调反垄断法本身价值与相关国家政策的冲突,使相关国家政策在反垄断法中得到实现。本文探讨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说明适用除外制度存在于反垄断法中的原因,分析适用除外的适用范围,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论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我国进行反垄断立法之际,有必要在理论上对适用豁免的范围进行界定,对该制度生成的理论基础予以揭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理论的更新,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有所演变,在归纳其演变趋势的基础上进而构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是完善我国反垄断立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4.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的存在,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或单独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适用除外制度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产生、存在具有合理性,国外的反垄断法都普遍有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从理论以及实践两个角度论述适用除外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建议在制定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在吸取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相似文献   

15.
滥用知识产权在反垄断领域主要表现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本文通过分析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施,并提出一些利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当前,我国网络人格权保护制度正处于起步阶段,传统的人格权制度尚未形成,而新的人格权侵权模式已浮出水面。虽然《侵权责任法》的出台给出了解决方案,但是在适用上仍然呈现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窘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与数字版权的“避风港规则”相类似,但二者在适用的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大的不相容性。  相似文献   

17.
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以消除潜在竞争威胁、巩固既有垄断地位为目的对初创企业的猎杀式并购,对各反垄断辖区的经营者集中规制是一个重大挑战。由于初创企业成立时间短、规模小,此类并购通常达不到事先申报标准而不能进入竞争审查程序,而且即便进入后续的竞争审查,也由于竞争损害评估与证明困难而难以被合法制止或得到救济。鉴此,欧美国家在补充事先申报制度漏洞、挖掘现有竞争审查制度进路下的执法资源之外,开始借助对大型数字平台的专门立法,为平台并购设置“特别化”规则。我国对大型数字企业猎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亦有必要双管齐下,两条进路并举:一方面完善事先申报制度,针对数字企业并购特点调整竞争损害评估方法,必要时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引入事后规制之中;另一方面,针对特定关键企业,对超级数字平台的合并收购设定特殊的竞争审查规则,实行竞争损害举证责任倒置,从根本上缓解执法机构的举证困难。  相似文献   

18.
推动公司法和反垄断法衔接是健全市场主体制度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呈现出市场主体概念识别矛盾、市场主体行为运行背离和市场主体责任承担失衡三重冲突。在市场经济的整体视野下,公司法与反垄断法看似和而不同实则殊途同归。公司法的自治性特征与反垄断法的规制性品格相辅相成,二者在调整对象、立法目标与优化工具的普适追求上不谋而合,并借助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日渐勃兴的法律演进逻辑而存在坚实的规则调和基础。在理念上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应当求同存异,保持终极目标一致性与规则适用异质性的平衡;在市场主体概念界定上,应当以完善后的公司法为主要规则参照,适度扩大实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完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识别规则;在市场主体行为运行环节,需要重视强监管下的反垄断法规定,丰富“本身违法”原则在商事交易习惯中的适用条件,革新市场支配地位的集团化认定标准,增加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公司登记程序,关注公司退出机制中可能出现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在市场主体责任承担领域,二者应当共同建立起公私融合的治理体系,对内鼓励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内部治理,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对外优化执法机构的责任约束和制裁形式,积极回应市场需求。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