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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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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将原来分散于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权,全部集中到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行使;二是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行使部分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复议审理权;三是保持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不变,通过吸收外部人士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研究,以表决的方式形成案件处理建议意见,供行政复议机关在裁决时参考.在《行政复议法》修改之前,以听证为核心强化行政复议程序,也即以第三种模式为抓手推进行政复议改革,不失为可行的方案.在取得更多经验后,再引进一个真正成熟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从而推动整个行政复议制度走向完善.  相似文献   

2.
我国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的实践与制度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福俊 《江淮论坛》2011,(2):95-102
行政复议是行政活动的一种。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以书面审查方式"为主的审理程序既缺乏程序正义,又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发挥和应有的公信力。各地各部门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的实践与行政法学理论的探索推进了听证程序的确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一定范围与条件下的行政复议听证审理方式,虽有进步但仍具有局限性。必须在行政复议制度中建立以听证为主要审理形式的普通程序与不含听证形式的简易程序制度,并对听证的具体程序进行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3.
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由行政相对方启动的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也是保护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其作用的发挥还有赖于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不足,这些制度上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要使行政复议制度监督作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作用的实现,必须完善现有的行政复议制度。  相似文献   

4.
本文首先回顾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制现状,并在阐述行政听证的概念和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行政复议中引入听证制度有无必要性的问题.指出我国行政复议中引入听证制度,是完善行政复议法的需要,是对我国行政复议法制和实践发展成果进行确认和肯定的要求,同时还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  相似文献   

5.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为2007年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首次规定.行政复议和解的目的在于当案件的事实关系或法律关系不明的情况下,促进案件的及时解决.行政复议和解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行政和解合同,又是一种具有意思表示性质的程序行为.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行政复议和解的成立要件和合法性要件.行政复议和解具有形式确定力、羁束力和执行力,但不具有实质确定力和形成力.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实施将为我国未来行政诉讼中引入诉讼和解制度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6.
中外行政复议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产物。目前,各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概念和内容等诸多方面并不一致,例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既同一法系,英国和美国不同,法国和德国不同。对此发展的概况进行研究思考,对其主要的内容进行比较如行政复议的范围,体制、管辖、审理方式、参加人、申请期限、复议决定,将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构建,有重要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要问题之一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应当担任被告的问题。基于复议实践中出现的大量问题,修改中提出了大量复议机关是否担任被告的具体方案,其中的本质区别在于如何认识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功能与行政复议机关的性质。从现行法制的运行来看,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于以纠纷解决为主、行政监督为辅似乎更为妥当。从公正性与独立性而言,复议机关在性质上无法实现完全的司法性。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具有担任被告的正当性与可能性。在继续探索更为中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前提下,将适合复议机关作被告的情形限定于复议机关不作为与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两类可能是现行法制下较佳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8.
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首先回顾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制现状,并在阐述行政听证的概念和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行政复议中引入听证制度有无必要性的问题。指出:我国行政复议中引入听证制度,是完善行政复议法的需要,是对我国行政复议法制和实践发展成果进行确认和肯定的要求,同时还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  相似文献   

9.
关于行政复议调节制度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转变。复议调解作为对社会实践的需求与发展的回应,不仅在法律上得以确立,而且已成为趋势。然而,我们应理性对待复议调解制度,既不能基于传统理论怀疑其正当合理性,亦不能过分夸大其作用和功能,而必须将其严格控制在法律框架之内。  相似文献   

10.
李秋萍 《理论界》2011,(7):92-94
行政行为的补正是涉及行政行为效力与行政行为违法责任的重要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理论与立法都允许对存在轻微瑕疵的行政行为进行补正。作为行政监督与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主要为维持、履行、撤销等,并无补正决定。基于程序价值、行政效率、法安定性、法律制度衔接等考虑,我国行政复议法应增设补正决定,明确补正决定的适用条件、补正方式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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