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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未生效合同是合同效力缓和的重要制度,但中国合同法上未生效合同的性质、范围、责任性质和形式等均未明确,理论和实践中的认识也存在分歧。未生效合同的范围应当包括所附生效期限未届至的合同和所附生效条件未满足的合同。未生效是合同的阶段性描述而不是独立的效力形态,合同的最终效力仍应得到确认。合同未生效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在附选择行为条件生效合同的效力责任形式中应引入相反推定,允许相对人选择合同效力。在附义务行为条件生效合同的效力责任中应引入强制履行、代替履行。  相似文献   

2.
制定统一合同法将面临现行三大合同法中合同名称的取舍与设置。技术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个重要种类,应予保留。经济合同因其固有特征消失应予摒弃。涉外经济合同不应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类型,但统一合同法应对其特殊问题设专章规定。统一合同法中的合同合义仍可沿用《民法通则》第85条之规定。统一合同法在规定合同的具体种类时.应注意对原有合同立法的整理、移植,做到统一合同法与相关单行法的并列调整。统一合同法不仅应对原有的合同类型作规定,同时应对现实生活中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新型合同加以调整。对联营合同、承包合同和企业租赁合同.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3.
文章着重论述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引起的"返还财产"及因合同被撤销引起的"恢复原状"与不当得利的关系.在对理论上的各种观点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文章基于物权变动具有过程性、区分正向物权变动和反向物权变动以及物权变动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为合同法规定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并不是创设了一项独立的合同法上的请求权,而是用阐释性条款的立法技术说明了合同失效时的请求权的基础所在,即要么是不当得利请求权,要么是物上请求权.  相似文献   

4.
我国《合同法》对承揽合同作了专章规定,但对雇佣合同未予明确。根据传统理论,涉及不动产的雇佣合同,往往与承揽合同难以区分。《物权法(草案)》没有对我国的不动产范围明确规定。实践中,只有做到对涉及不动产的承揽与(雇佣)合同进行正确有效的判别,方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以一个具体案件为例,建立起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分体系,并阐述了区分两类合同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5.
为了研究中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形式"的保留,应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对该公约与中国<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比较,认为中国<合同法>实施后,该公约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大致相同,保留反而造成了适用法律的冲突;撤回保留的积极意义大于撤回保留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且撤回又无任何法律障碍,我国政府应撤回保留.  相似文献   

6.
中国民法的立法和理论未能有效区分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其要件应限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内容。合同的效力是法律对已经生效合同的评价。在合同生效要件中 ,应注意区分合同生效应进行的登记和合同履行中实现权利转移应进行的登记。另外 ,合同的不成立、不生效、不能再生效和无效也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7.
合同自由原则历经演变,虽然多有变化甚至受到种种限制,但其并未真正"衰落",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其实是对其真义的恢复.我国合同法虽对合同自由原则作了规制但仍有问题存在.因此,应将彻底贯彻合同自由和防止合同自由绝对化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合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人格权合同的正当性及其法律规范应遵循的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并不排斥人格权合同,且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合同。人格权合同的正当性表现在主体和客体人格的区分、人格客体财产利益的出现、人格权支配权和处分权的产生三个方面。主体意义的人格与客体上的人格的区分是最为根本的前提条件。人格权合同法律规范应遵循过渡性和开放性原则、社会伦理原则、突破传统民法理论原则。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少,划拨土地大量入市不可避免,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逐渐成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法律议题。国家对划拨土地的管制,经历了从禁止非法转让到依法转让的过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结构包含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两种合同关系。批准转让的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皆系对转让合同的履行,但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影响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未经批准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存在无效、有效和未生效三种可能样态。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批不宜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绑定。未经批准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宜再被认定为无效。土地增值易引发转让人撕毁合同的道德风险,认定合同未生效不利于对受让人合同履行可得利益的保护。合同有效与合同履行应相区分,认定合同有效系最佳选择,能兼顾管制与自治,平衡当事人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10.
未生效合同并非尚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只是在约定或法定生效条件成就前部分发生效力的合同。未生效合同在生效条件成就前后处于双重义务的结构状态,生效条件成就前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准备义务,生效条件成就后当事人受合同给付义务约束。由于合同准备义务产生于成立并有效的合同关系基础之上,因此违反该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性质是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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