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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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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法规面临着城市化发展进入新阶段、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宅基地制度改革遇到新矛盾、宅基地管理政策失灵等系列挑战,因此,宅基地“三权分置”适时提出。学界对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意蕴莫衷一是,研究发现,“宅基地所有权+成员权+用益物权”的观点更具科学性。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要明确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权能构成并通过宅基地专门立法给予保障;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必须建立宅基地资格权的登记、置换和退出制度;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可通过扩大和转换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来实现。  相似文献   

2.
我国农村宅基地所有制形式经过三次制度变迁,才形成现有的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二元”权能结构。当前,学术界普遍认为,法律赋予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能不完整,从而束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的宅基地“三权分置”着眼于农村现代化改革的需要,促进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结构从“二元”向“三元”转变,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施遇到“资格权”创设法理依据不足、农民享有处分权能的问题存疑、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诸多困局,通过宅基地“资格权”的具体化、“三权”权能结构优化、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方式,方可有效促成农村宅基地所有制改革的完成。  相似文献   

3.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新时代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也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理论和政策的重大创新与突破,其内涵丰富。基于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宅基地产权变迁的回顾,分析了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权利关系,构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框架,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内涵进行阐释。从政策本质上看,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旨在重塑集体所有制下的宅基地产权结构和权利体系,以完善和丰富宅基地权能,实现多元主体共享宅基地产权。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包括: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权能;重塑宅基地产权结构,保障农户享有更完整的宅基地权利;推进社会主体共享宅基地使用权,促进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  相似文献   

4.
乡村振兴背景下,宅基地逐渐由“二权分立”向“三权分置”转变,资格权成为其“三权分置”的关键。通过分析其现实状况及区域特色模式,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应用存在主体认定不明,权利内容与登记制度不健全,行使制度与救济制度等困境,需要从制度与实践层面完善其主体制度,健全其权利内容与登记制度,明确其行使制度与救济制度等,以期促进我国宅基地法律体系的完善,规范宅基地“三权分置”工作的开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相似文献   

5.
推进农民市民化进程是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的重点和难点。农民市民化进程中实现其宅基地财产权将有利于推进农业人口转移进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农民的宅基地权能并不完整,难以实现其宅基地财产权。因此,农民市民化进程中实现宅基地财产权的根本点是改革现行宅基地制度,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促进宅基地使用权放活流动,真正实现农民土地的财产功能。在“三权分置”视阈下,一方面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让农民吃上宅基地资格权这颗“定心丸”;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宅基地流转机制,推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化,加快放活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促进农民在市民化进程中实现其宅基地财产权。  相似文献   

6.
“三权分置”政策是我国调整农民和土地关系的重大制度创新,必须用科学的法思想和法理论来对政策的法律内涵进行明晰,实现从“政策语言”到“法律规范”的全面转化。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三权分置”是围绕着农地展开的“三农”改革,即农业生产方式与土地市场化的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自治组织关系的重构、农民的身份利益与自我解放。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四种观点进行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权结构表达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是以身份权为基础,包含财产权内容的复合性权利。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规定为总有关系;修订细化成员权得丧变更的制度规范;建立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7.
通过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促进乡村治理有效,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以湖南鹊村土地合作经营模式为例,探讨农地“三权分置”改革重构乡村治理的实践过程及其内在机理。农地“两权分离”的制度安排造成村治主体能力不足、村庄治理资源匮乏和治理规则失效等乡村治理困境。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是对乡村治理困境的积极回应,其促进了村治主体能力提升、治理资源集聚和治理规则重塑,从而实现了乡村治理有效。研究发现,乡村治理重构的关键是再造集体治理能力,这涉及资源配置能力和组织动员能力两个方面。“三权分置”改革通过产权结构调整提升集体的资源配置能力,通过激活村庄利益关联和政治关联强化集体的组织动员能力,实现了集体治理能力再造。  相似文献   

8.
2020年8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本轮改革的主要内容。聚焦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安徽省东至县梅树亭村,对该村推进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及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三方面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情况进行探究,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为重点,结合相关要求,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深化路径,以期为试点地区推进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及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有效实现形式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9.
随着乡村人口的持续减少和“60后”职业农民的老龄化,农村土地的经营必须走向规模经营与特色经营。目前法律与政策提供的耕地三权分置与宅基地三权分置都是促成这种趋势的制度供给。三权分置的法理立足点是将土地产权由“特权”变为“通权”,由封闭的成员权变成开放的自由交易的产权。三权分置的实质功能在于解放土地生产力,解放农村劳动者生产力,解放农业产业化生产力。因此,要想实现乡村产业振兴,必须为这种土地产权的交易和使用提供法治保障,实现交易安全和经营稳定。建议通过地方立法和全面落实土地产权登记及权属证书制度,为土地的规模经营与特色经营奠定坚实的土地产权基础。  相似文献   

10.
宅基地改革是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保障农户基本居住条件的社会公正,深化改革需要审慎稳妥。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有多样化的路径,分散在宅基地初始取得、利用及转让退出环节。产权经济学从强化宅基地财产属性出发着力构建宅基地市场体系,宅基地初始取得的市场化是宅基地初始取得的有偿使用的独特类型,仅在少数地区得到持续探索。本文基于对我国东部地区一个发达工业镇的村庄调研,发现在宅基地财产属性凸显的背景下,宅基地的市场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促进乡村建设,实现宅基地作为集体土地资源的价值,但在运行过程中容易形成社会排斥问题,违背社会公正原则,损害普通农民的民生保障。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探索分置宅基地的“资格权”和“使用权”,但是在地方实践中,“资格权”并不能解决宅基地的财产性和保障性的矛盾,需要深入辨析。建议在坚持宅基地福利性配置原则的前提下,审视宅基地改革和农民利益及乡村建设的制度关联。  相似文献   

11.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权利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三权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宅基地利用中个人、集体、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要解决这些利益冲突,使三权关系得以明晰,应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下确立住房土地成本最小化原则、“三产”土地配置最优化原则和集体土地综合效益最大化原则,并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分别建立宅基地资格权制度、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12.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律制度上落实中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需要重构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元权利结构.在健全的宅基地所有权规则之上,才能建立健全的宅基地资格权与使用权.中国需要按照物权规则对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进行拓展,并建立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规则.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村集体成员依据其成员身份申请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取得权,其不具有可转让性,这保证了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福利性权益的实现.在这种前提下,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可以解决宅基地保障功能与财产属性之间的矛盾.鉴于农村宅基地的多种功能与属性,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框架应当在作为私法的《民法典》和作为公法的《土地管理法》中同时搭建.  相似文献   

13.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坚持宅基地的集体所有、保障农户居有其屋是改革的基点。解决闲置宅基地问题、实现有效利用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目标。在居有其屋与有效利用协调下,宅基地资格权实为法律层面的宅基地使用权,其与特定农户身份密切结合,发挥着保障农户居有其屋的作用,实现宅基地资源的市场化,必须以资格权禁止流转为前提;次级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看作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流转宅基地时为第三方设定的权利,法律属性为债权,旨在实现宅基地的有效利用。非市场化的宅基地资格权和市场化的次级宅基地使用权在宅基地改革中如同鸟之双翼,促进宅基地居有其屋和有效利用的协调,助力乡村振兴。  相似文献   

14.
"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措施。但由于试点改革关于宅基地"三权"的权利性质、边界等未能达成共识,影响了改革政策的立法转化。学界讨论主要着眼于扩权赋能的宅基地权利配置及其体系建构,而忽略了"适度放活"内涵于"三权分置"中的价值目标和制度功能,影响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权能的实践性赋予。在我国现行法律和理论框架下对"适度放活"进行立法转化,应以宅基地"三权"的确权赋能、宅基地利用的违法纠正为基础和保障,遵循既有的土地用途管制红线,最终实现"适度放活"制度贯彻的体系化和法治化。  相似文献   

15.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是激发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活力、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和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制度安排。该文指出,全面构建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长效体制机制,需要从创新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产权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宅基地盘活的农村土地“多规合一”规划引领机制、构建以人为本的农户闲置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流转机制、创新探索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户闲置农房有效利用机制、健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后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强化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全环节的中介服务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的各类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和强化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治理机制八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6.
面对农村的现实需求和我国现行法律的限制,“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变革提供了契机。“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变革的基础在于厘清“三权”关系,核心在于宅基地使用权“还权赋能”。在此基础上,变革的具体方向应当包括: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单独流转;落实宅基地资格权,延续宅基地社会福利保障功能;构建宅基地使用权费用支付机制、流转登记制度,扩大宅基地使用范围;完善农村社会福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7.
宅基地上"小产权房"问题由来已久,法制条件下的合法性危机只是表面问题,实质上反映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出现制度危机。一方面表现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非制度化现象,另一方面表现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内在局限。当前,现行社会基础和法律框架具备改革的可行性基础。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需要通过立法形成现实有效的权利制度。总体而言,需进行适度流通化的权能设计,按照财产权机制进行收益权权能和处分权权能设计,其中处分权权能适宜采取市场化与非市场化方案。  相似文献   

18.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城市化对农村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反映之一.宅基地"两权分离"的主要制度缺陷为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属性对其财产属性功能发挥的影响,而"三权分置"通过增设资格权,将其与宅基地使用权分离,解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宅基地使用权权利功能的束缚.通过对宅基地制度本身的再塑造,充分运用《民法典》第363条"国家有关规定"的宽泛性,能够基本弥补"两权分离"缺陷,但通过增设资格权完善宅基地退出机制是"两权分离"尚不足以实现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保障研究应关注地区差异对立法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宅基地三权分置本质上是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权能扩充与重塑,在权能构造时应体现出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定位,既需平衡好福利性与市场化之间的关系,又需在恪守义利合一准则下促使中国宅基地制度改革走向真集体主义,还权于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地方试点经验透射出农户退出宅基地受阻、宅基地出租在《合同法》规则中的缺位以及试点中的权能分置转让模式导致土地权源多元化等问题。有必要扩展宅基地使用权权能以应对实践难题,将宅基地资格权分离出分配资格权和行使资格权,农户可依资格权将宅基地使用权中的使用权能转让出去获取收益;明晰使用权权能内容包含利用权、再流转权、抵押权、征收补偿权等,使资格权与使用权形成权利独立、相互配合的权利架构。  相似文献   

20.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是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满足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要求和新时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系统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文本,可以发现我国有关农村宅基地的正式制度安排经历了由农户私人所有到确立农村集体所有制、由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到进一步赋能扩权的制度变迁历程。2015年以来国务院授权相关县区有限范围内的审慎试点,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具体实现途径提供了重要经验和借鉴样本。始于2020年底的新一轮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需要在进一步落实国家层面政策举措的基础上,锚定宅基地产权权能受限、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建立困难、用途转换刚性约束较多、宅基地流转盘活区域差异显著等特征性事实,从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偿使用、流转退出、收益关系调整等不同环节入手,确保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制更加健全、农民土地权益更有保障、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更加有效、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更加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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