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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深厚的民族文化底蕴与民情基础,是一种经过数千年的传承、积淀和整合了的制度形态。在当前推进依法治国和实现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有必要对少数民族习惯法予以足够的重视与关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承载历史传统的本土法律资源,在研究的过程中应该以少数习惯法为基础,推动国家法与其的良性互动,使国家制定法符合我国的民族传统文化,真正实现法制的本土化,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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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出路: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现代转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当下中国语境中,对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研究,不能简单地停留在其社会功能以及价值层面,而应该拓宽视域,在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背景下,通过对其现存困境的解读,检视出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未来发展路径,以期实现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与国家刑法精神理念的现代化对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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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法律生活的变迁一直交织着国家法的冲击和习惯法的自发演进两条线索.文章以西南少数民族为代表,以习惯法的社会环境和历史运行为主线,以国家制定法(包括各朝对民族地区的政策)的冲击为参照,以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历史互动为切入点,对少数民族法律生活的历史与现状做一个初步的探讨,旨在给人们提供一个动态地、具体地了解民族法律文化变迁的参考文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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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希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8,29(1):63-69
少数民族婚姻多样性的习惯法规范与国家《婚姻法》的规定存在冲突,忽视这些冲突不利于国家法律的实施和少数民族特殊性的保护。利用法学、文化人类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视角,对少数民族多样性婚姻与《婚姻法》在原则层面、实质要件层面、形式要件层面产生的冲突以及调适的可能和办法进行探讨,将为现实中少数民族婚姻法制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同时_也必将为和谐社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提供法理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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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习惯法界定问题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存在在学界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肯定,但对于"何为民族习惯法"这一问题仍欠缺深入的讨论。本文在梳理学界对民族习惯法已有的界定的基础上,提出了作者对该问题的看法,认为:民族习惯法是与国家法并行的一类特殊的法规范——民族习惯法属于民族习惯但民族习惯不必定是民族习惯法;国家法(包括以民族习惯为素材创制的国家法)也不是民族习惯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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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少数民族和森林的依存关系出发,阐述了森林资源保护少数民族习惯法规范的特点;森林资源法律保护的现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少数民族习惯法规范与森林资源法律保护的调适与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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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楚民族文化圈纠纷解决机制论略——在历史文化视野下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渝湘鄂黔毗邻地区巴楚文化圈内各民族人民,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累积了一系列的习惯法规范和程式,构成了颇具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在国家法制与各民族传统习惯法的冲突、调适、整合过程中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形成了多种纠纷解决模式,即自我约束模式、习惯法调解模式、国家法介入模式、习惯法与国家法共同作用模式.这些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整合了习惯法、传统习俗、道德力量、宗教因素各方面的资源,最终实现社会控制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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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普遍存在于我国各少数民族地区,是民族传统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调整民族地区的社会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习惯法也存在着诸多不利于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消极因素。因此,应克服习惯法对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负面影响,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以促进和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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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世居少数民族习惯法分属藏传佛教信仰习惯法与伊斯兰教信仰习惯法两大体系,这些习惯法至今仍然发挥着一定的现实功能,对青海世居少数民族公民的心理与行为选择产生着深刻影响,并进而影响到国家法在民族地区的实施。青海世居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正向功能分为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前者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等方面的功能,后者包括秩序维护、信仰维系、族群认同、文化传承、心理调适等方面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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侗款是侗族社区的习惯法。任何形式的习惯法都是相关民族传统文化的衍生内容,也是这个民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不同的民族中,各自执行的习惯法,无论是立法的依据,施法的手段,还是具体的法律条文都各不相同。但任何形式的习惯法,其基本特征都会与该民族的其他文化事项息息相关,同时又对其他文化事项发挥重要的影响。可是.时下国内的学人在对侗款进行研究时,很少关注侗款的特点及实施成效,而是更多的关注侗款的渊源。作者在长达十三年的人类学田野调查基础上,对侗族社区的侗款进行了调查与反思。本文认为侗款经过了上千年的延续与变迁,其内容与特点仍然以其不同的残留形式在今天的侗族社区发挥作用。仍然维持侗族社区的和谐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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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法治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思想的核心和灵魂是依宪治国。法治、宪政与政治文明三者有内在的密不可分的关系。从宪法角度讲,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制度构建包括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法律规范体系、积极实现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过渡、建立科学合理的宪法性审查制度、确立全面司法审查原则的宪法地位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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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瑞亭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83-89
冲突法对法官和当事人是任意性规范还是具有强制性的拘束力?这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普通法国家一般认为冲突法是任意性法律.这些国家的法院总是适用法院地法,除非当事人一方要求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罗马法国家一般认为冲突法是强制性法规,这些国家的法院有义务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适用准据法.我国冲突规范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中,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是任意性的,因此我国冲突法不应是任意性规范.但我国一些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却不时将我国冲突法作为任意性法规对待,这不仅有损于我国司法在国际社会的形象,而且损害了我国冲突法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明确:我国的冲突规范不是任意性规范,它对所有人民法院均具有拘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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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岩峰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46(1):16-24
国际合同是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存在着实质性联系的合同。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经历了从罗马万民法到中世纪商人法再到冲突法及至统一私法的沿革,其实质是在寻找调整国际合同关系的“适当法”;“适当论”是对以往关于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理论的扬弃,更是对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和现状的抽象和解释;以“适当论”为根据,可以认为,在现阶段,国际合同法是一个冲突法与统一私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不可或缺、相互倚重的有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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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2世纪晚期,注释法学者们(the Glossators)就遭遇了法律冲突的尴尬局面。为求得法律正义的实现和法律争议的公正解决,注释法学者提出了如何选择法律的难题。通过对《查士丁尼法典》首篇的歪曲解释,注释法学者批评了适用法院地法的单一模式,开启了人们对法律冲突和法律选择问题的思考,为冲突法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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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Wen-xiang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4)
民族社会福利建设中存在着由于民族福利制度自身功能发生偏差而产生的制度风险。它以民族福利制度与民族经济社会制度及福利文化传统之间的制度冲突为发生基础。制度冲突尽管以有限理性与制度变革为生成根源,但其风险化的关键在于是否在民族福利建设过程中维护了合理的民族权益。因此,风险的规避在于根据确保民族合理权益的原则进行制度协调,改进民族福利制度。当前,尤其要据此原则将民族福利制度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行市场化、平等化改进,以化解其现实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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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剥除有关苍颉造字传说的层累堆积,论证《荀子》记述之苍颉造字不可能早于尧舜时代。我们认为,“刑名从商”是指象形字及形声字等必须遵从商文字,否定将其释为刑法之名从商;苍颉文字不是原始社会漫长而分散的符号创作的累积,而是一个或几个天才人物为殷朝政治需要而独创的一个文字系统;苍颉文字就是殷商文字,故也就是汉字的始祖。我们考证“苍颉”为殷始祖契的别名,“契”与“颉”本为同音异写,“苍颉”亦即“商契”。我们否定胡适等对《荀子》文字的“约定俗成”的误解。其实书契的本义就是王者制定之国法大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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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更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继续推进改革开放进程中必须解答的重大问题。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中必须树立合作协商的美德、保持相对的社会均衡性、发挥教育的先导性;更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键在于深化法治实践、增强法治主体的高参与度、实现法治根基的本土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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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序言是否包含着宪法的根本性规定,具有法律实证主义倾向的学者一般认为宪法序言只是政治性宣言,继而否定其中包含根本性规定;而政治宪法学则认为宪法序言中由政治权力的事实构成的政治决断具有根本性,其见解与立宪主义的精神相冲突。我国宪法学的传统学说虽认定宪法序言包含着根本性规定,但由于缺失体系化论证,其说服力有限。规范宪法学认为,在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规范、国家机构规范以及以国家根本任务为统领的公共利益规定中,作为宪法序言之核心内容的国家根本任务虽可被视为根本法,但其既非唯一,也非最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