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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是全世界结婚率最低的国家,作为一个信奉天主教的国度,这个国家是禁止离婚的。很多适逢婚龄的男男女女大都选择观望,迟迟不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手续。所以,在爱尔兰流行不婚和晚婚。但一对中国夫妻在爱尔兰的结婚经历,却让我们感受到了爱尔兰这个国家对婚姻的完美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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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远佳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4(6):42-46
修改后的婚姻法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充实了夫妻财产制和离婚制度 ;完善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但婚姻法名称不科学 ,法律空白较多 ,有关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善。婚姻法应名符其实、系统周全 ;应明确其法律功能和民法属性 ;重心应向亲属财产法倾斜。作为婚姻家庭法应增设亲属、生育和监护制度 ;充实结婚、离婚、夫妻关系、亲子和扶养制度 ;增加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家庭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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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安丽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2)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如何正确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又遵守社会主义婚姻道德规范,使两者协调一致地发挥作用,是每个离婚当事者和法律工作者应郑重考虑的问题。对此我谈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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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充满巧遇,因为一场病,陈彤与编剧这个职业结缘。此后,她一发不可收,从与王海鸰合作编剧电视剧《新结婚时代》开始,到后来独立编剧《马文的战争》《你是我爱人》《妯娌的三国时代》《一仆二主》,到最近热播的《离婚律师》,个个声名鹊起,家喻户晓,成为名副其实的金牌编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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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之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4)
直系血亲辨析张明之禁止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结婚,在中外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已是普遍性的规定。即不仅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六条中有明确规定,许多其他国家婚姻家庭法中均有此项规定。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二百零七条、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十六条、罗马尼亚《家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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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侃健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6(5):43-44
就涉外婚姻结婚登记而言,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域外结婚在国内的效力问题,二是涉外婚姻国内结婚登记问题。涉外婚姻离婚登记遵循"在哪儿结婚,在哪儿登记离婚"的原则,并鼓励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按照当地的法律及风俗习惯进行婚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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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道德与法律的二元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章正璋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
婚姻,尤其是一夫一妻制婚姻是一个道德性、伦理性很浓的法律实体,在婚姻关系中道德与法律呈二元互动结构。结婚、婚后生活及离婚,不仅是道德问题,同时也是严肃的法律问题,婚外恋、第三者涉足别人家庭、通奸诸问题,均应作如是解。婚姻离不开道德、离不开责任,当然也离不开法律,这是婚姻这种社会组织体存在并继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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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勤芳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79-81
我国早在1950年婚姻法就已经确立"婚姻自由"原则,这里的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行为能力人的配偶行使这一权利却相当艰难,它会涉及到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冲突,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冲突。所谓"有权利就要有救济",因此如何处理和协调无行为能力人配偶离婚权的行使,以保证公民合法权利的享受,是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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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裕省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1)
本文阐述了对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涉外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的规定的认识和意见,认为涉外结婚、离婚单纯采用“缔结地法”、“法院地法”,缺乏灵活性,易生弊端,建议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直接采用“混合制度”,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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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名不符实,应改为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除坚持原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外,应增加保护残疾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在结婚制度方面应扩大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克服结婚登记公示性弱、过于简单化的缺陷;在离婚制度方面应进一步规定协议离婚的条件,应用“婚姻关系破裂”代替“夫妻感情破裂”在夫妻财产制问题上,应当采用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相协调的夫妻财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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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娜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16(4):57-59
服刑人员的结婚权是我国法律的空白点.有学者以保障人权和"法律没有禁止就是允许"为据主张给服刑人员的结婚权.但从我国刑罚的本质及目的是报应与特殊预防的统一,在偏重特殊预防的基础上兼顾报应和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依附性来考虑,一般情况下,服刑人员不应该享有结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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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在信奉基督教文化的国家,早在若干世纪以前,离婚就是被禁止的,或者只是在十分例外的情况下才被允许。然而,对史料的分析表明,婚姻不可解除的原则实际上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没有得到充分遵守。我们认为是例外的事例实际上是十分常见的;这些事例本来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本身反映了传统的婚姻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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