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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状态犯的行为人利用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违法状态,对已受侵害的同一个法益再次实施的可以独立成罪的侵害行为,属实质一罪.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在于,虽然其与前行为触犯了不同的刑法规范,形式上符合数罪的特征,但因为该数罪共用同一个法益,故为不完整的数罪,只论以其中较重一罪,就能完全评价前后行为所实现的不法与罪责内涵.  相似文献   

2.
传统观点认为不能犯是犯罪未遂的一种,所有的不能犯均构成犯罪。这种观点没有正确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事实上不能犯分为可罚的不能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本文结合外国刑法学关于不能犯的刑事责任依据理论,论述了可罚的不能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行为危险性的判断方法。  相似文献   

3.
"亲亲相隐"是中华法系固有的制度,将来修订刑法时增设相关规定不是"入关"而是"复关".在现行刑法规定的框架下,应从解释论上解决问题.在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的前提下,亲属对犯罪嫌疑人的不作为不能构成窝藏、包庇罪.帮助犯罪嫌疑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应视为不可罚的中立的帮助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因果共犯论中的修正惹起说、混合惹起说,处罚共犯的前提是正犯必须违法,本犯自己毁灭、伪造证据或逃匿、转移赃物不构成犯罪,亲属教唆本犯实施该行为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4.
行为个数是确认想象竞合与数罪并罚的前提。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应从法益角度对行为进行规范性考量,规范行为论值得提倡。具体而言,一次走私多种对象,应当数罪并罚;认识到枪支与钱而同时盗窃的,应当数罪并罚;在输油管道上打孔后盗油的,应当数罪并罚;一次收买多名儿童的,应以同种数罪并罚;同时出售真实与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数罪并罚;一次将两个小孩推到河里的,构成两个杀人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中假冒商标的,应当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5.
马嫦云 《理论界》2009,(6):83-84
使用盗窃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行为,如偷开汽车、盗用耕牛、盗接电话线路等等.考虑到它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许多国外的刑事立法给予使用盗窃犯罪以否定性的评价.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列入使用盗窃犯罪一直未得到普遍的认可,对使用盗窃行为的定性和处理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对使用盗窃的涵义、使用盗窃罪与一般盗窃罪的区别以及我国刑法中增设"使用盗窃罪"必要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探析.  相似文献   

6.
贾学胜  梁玉霞 《学术界》2008,(3):228-232
犯罪预备行为的法益侵犯性决定了对犯罪预备行为应采取"原则不可罚"的立法模式.基于这一思想,应该通过刑法修正案对现行立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7.
偶然防卫的案件在实践中比较罕见,但是该问题对于区别学者在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具有试金石的作用.随着结果无价值论的影响在我国不断扩大,偶然防卫不可罚说逐渐有力.但是不可罚说在偶然防卫的概念、论证思路等问题上存在疑问,且在具体案件当中,贯彻不可罚说可能会得出不合理的结论.因此,采取未遂说,在极其特殊的场合肯定偶然防卫的不可罚性是比较稳妥的结论.  相似文献   

8.
盗窃罪作为一种自然犯,一直以来在我国法律中都仅限于自然人唯一主体。随着单位实施的盗窃行为在实践中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检察院从打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出发,就单位盗窃行为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本文通过对单位盗窃的司法处理和理论研究现状的分析,以及单位作为盗窃罪主体的法律基础与现实性的探讨,进而提出单位盗窃罪的概念,以期为相关立法提供些许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9.
论片面的对向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坤 《兰州学刊》2009,(7):134-136
片面的对向犯是指以存在双方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且刑法只规定处罚一方的犯罪形态。“可罚的规范目的说”能够说明对于片面的对向犯中对向性参与行为不可罚的根据。理论界对于《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款和《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批判理论依据不足。  相似文献   

10.
张伟 《东岳论丛》2023,(4):164-174+192
帮助犯的不法源于其通过加工正犯的实行行为促进法益侵害,帮助行为的本质在于提升正犯实行行为的危险;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边界应立足于对可罚的帮助行为实质而规范的解读。行为人的主观明知不同于犯罪故意,明知影响对行为危险性的评价,继而应作为不法帮助行为的要素;在中立的帮助场合,基于保障行动自由的考虑,不法的帮助行为仅限于确定的明知与高度盖然的明知;基于帮助犯的结构性特征,可罚的帮助应仅限于正犯着手后对其实行行为产生重要促进作用的帮助。职业行为或履行义务等直接为刑法分则构成要件规制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相关犯罪的实行犯。  相似文献   

11.
绑架罪三题     
绑架罪所侵犯的客体为人身自由权,该人身自由权包含了被绑架者的身体活动自由权和第三人的意思决定自由权,所以这决定了绑架罪为复合行为犯,即只有实施了劫持或扣押行为与勒索行为才为既遂.关于"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其应该数罪并罚,而不能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另外,为了根除争议问题的症结,绑架罪应做全面修改,主要是降低法定刑起点和增加加重情形.  相似文献   

12.
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并不完善,所以在这一犯罪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关于法律竞合的问题。强迫职工劳动过程中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强迫职工劳动引发被害人自杀、自残或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进行处理;强迫职工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竞合时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13.
孙杰 《学术探索》2013,(3):75-78
摘要:不能犯的可罚性问题历来是刑法理论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而其中的核心则在于如何理解“危险”的含义。危险不仅仅是一种引起侵害结果的事实状态,更是人们对这一状态的价值判断。应从行为人与行为两个层面,并结合刑罚的预防目的来把握不能犯中的危险含义。  相似文献   

14.
单位犯罪应该从犯罪学和刑法学两个不同的视角加以理解.在刑法学上,单位犯罪就是刑法明文规定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并追究单位整体刑事责任的犯罪,单罚制单位犯罪并不存在.在单位犯罪中,相关责任人员在意志和行为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应该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八》在盗窃罪既有罪状表述的基础上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行为方式,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这种修正也带来了盗窃罪司法认定中一些新的问题.在“入户盗窃”的认定上,应同时具备“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和盗窃行为发生于“户”内;“携带凶器盗窃”仅指行为人携带但尚未使用凶器这一情形,“凶器”应当有所区分,且携带的凶器应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作为扒窃对象的“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他人放置在身上的财物,也包括他人放置于身边随时可以控制的财物.  相似文献   

16.
行为个数的认定是罪数论与竞合论共同的逻辑起点,但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对行为个数的认定过于粗疏。对想象竞合中的"一个行为",应从规范意识的突破次数进行判断。明知对象具有不同的属性(如钱和枪),应认为存在数个行为;对于人身专属法益的侵害,应以被害者人数确定行为个数;行为主要部分不重合的,应认定存在数个行为。参加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与参加者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重合,成立想象竞合而非数罪并罚;醉酒驾驶中途撞人的,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过程中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的,有认定为数个行为而数罪并罚的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的"同时",应限于"一个行为",既可能属于想象竞合,也可能属于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和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  相似文献   

17.
论牵连犯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牵连犯是罪数形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刑法总则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在刑法分则中,对一些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规定了各种不同的处罚原则。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如何处理,近来在学术界讨论日趋热烈。同时也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作者认为,对于牵连犯简单的否定或者只是归于“法律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从一重处”的做法皆不可取。应当明确牵连犯的范围,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科学的处罚原则。牵连犯是指为了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而其方法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的牵连关系实质上就是方法行为与本罪行为之间牵连关系,对其认定应采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在处罚原则上应以罪刑相适应为指导,对刑法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刑法没有规定的采用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8.
上游犯罪人是否适格洗钱罪之主体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上游犯罪人是否具有洗钱罪的主体资格问题,国内学者形成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依据刑法解释学基本原理,就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明知、提供、协助等进行精细分析,同时兼顾期待可能性、事后不可罚理论和民众刑罚观,否定说更切合我国现阶段国情。  相似文献   

19.
不能未遂是行为人想通过本来不包含完成犯罪的危险行为以实现犯罪的情形.中止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根据"自己的意思"而中止的场合.不能未遂与中止未遂都属于广义的未遂犯范畴,在时间、结果等方面存在着竞合的可能性,二者的竞合是学术界争论已久的问题.从应然层面看,应该将其定性为中止犯,但是从实然层面分析,准中止犯符合中国的法治环境,与中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一致,在世界范围的准中止犯立法化的趋势下,引入准中止犯的概念是必要且可行之举.  相似文献   

20.
再论“期权腐败”及其治理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期权腐败"是一种事后受贿类的职务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离开一定职位并不是"期权腐败"的必备要件,在职期间的一些受贿行为同样也会构成"期权腐败"型职务犯罪.故"期权腐败"有在职型和离职型之分."期权腐败"型职务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它的期约性."事先约定"不仅是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受贿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而且也是国家工作人员此类行为构成"期权腐败"型职务犯罪的认定要件.必须坚持以改革统揽"期权腐败"治理工作,把制度创新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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