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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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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追溯海运提单功能演变的历史脉络,考察中国法语境下"物权凭证"概念的理论要义,揭示铁路运单物权化的意涵与目标便是赋予铁路运单拟制交付的功能.物权法定原则不适用于物权公示事项,铁路运单拟制交付的功能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加以实现.目前铁路提单商业实践尚不成熟,商业习惯尚未形成.故制定法介入的动因不足,立法应持谨慎保守态度.当前宜通过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等形式,鼓励各级法院在有关铁路提单商业实践的案件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给予商事主体充分探索的空间,待商事实践发展到一定程度,商业惯例逐渐形成时再考虑立法方能水到渠成,达到科学与稳妥的效果.  相似文献   

2.
国际铁路提单目前主要在中欧班列试行,在其商业运作实践中存在缔约成本增加、提单与运单并用冲突、法律纠纷风险增大等问题,既不利于其在国际贸易中的推广适用,也无法真正有效解决陆上国际贸易的交易安全和融资担保问题.国际铁路提单亟待从国内法和国际法角度加以规范,其中,尤为关键的是从法律上强调铁路提单的提货权属性并确立其优先性、无因性,并围绕提货权这一核心权利设置特定的附属权利和附属义务,以及解决国际铁路提单提货权与相关国内法及国际法相互冲突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论银行船舶抵押权之保险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船舶融资抵押中,抵押权的实现会遇到抵押船舶减损的危险,其他优先物权竞合的风险以及船舶保险,船舶责任保险免责的风险.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银行往往要求借款人自行针对这些潜在的风险购买各种保险.因而要以船舶抵押权的实现为核心,构建起船东保险权益让与担保和银行自我保险的双重保障体系,以保证融资的安全.  相似文献   

4.
船舶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在船舶融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效力具有两种不同模式,《海商法》和《担保法》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物权法》进一步明确船舶抵押权的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5.
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多个担保物权而发生竞合时,各担保物权的效力位阶状态,在担保法理论上是一重要而困难的问题,同时因中国相关立法缺憾,已成担保实务的严重障碍。文章从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三种形态入手,将担保物权设定的时间先后作为解析问题的逻辑要件,充分且谨慎地考量动产担保物权登记、标的物占有等情形,以物权法基本理论为论证逻辑基点,较翔实地剖析了物权担保竞合时效力位阶。主张将来立法时应基于设定优先原则、占有优先原则、登记优先原则等来确定担保物权竞合时效力位阶。  相似文献   

6.
在《民法典》新构建的担保体系下,份额担保依旧有其存在的空间,而将份额担保运用至海商法领域,亦反映出立法者超前的现代化视野.船舶份额担保的法律属性区别于船舶抵押权,其应属于权利抵押.船舶份额抵押权和禁止转让抵押船舶份额的登记机关应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登记效力不足以对抗船舶抵押权人和船舶物权人.应加强对船舶份额抵押权人的权益保护,特别是在船舶物权发生变动,船舶份额抵押人退出共有关系情形下.  相似文献   

7.
基于物权基本特征和原则,用标的物尚不存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款合同提供的"担保"并不是习惯法担保物权或者法定的担保物权,也不发生流质契约效力,而是一个附解除条件的代物清偿合同.  相似文献   

8.
在担保物权制度中,以担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质权等。以上各类担保物权都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这是由其物权性质所决定的。但是,在同一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时,谁应优先受偿呢?这不仅是实践上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而且在理论上也是颇多争议。本文拟以抵押权与留置权、优先权、质权在同一财产上的竞合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记名提单不是占有权凭证,其作为授权凭证即提货凭证的功能又因记名提单的非流通性和记名收货人的确定性而消灭,因而从理论上无法推知记名提单下承运人负有凭正本提单交货的义务。在买方不付货款时保护卖方和银行的权益不是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义务。除非运输合同条款有凭单放货的约定,凭正本提单放货不是记名提单下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10.
物权的优先效力仅仅只是物权内部的优先效力。可以并存的物权以时间先后确定优先效力;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登记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以占有为要件的物权优先于不以占有为要件的物权。债权内部也有优先效力问题。担保之债优先于独立之债;主债优先于从债;人身之债优先于财产之债。论证物权对债权有无优先效力,要在法理、逻辑和实践上都应讲得通。物权对债权并无优先效力。租赁(改称赁权)应是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11.
通过构建银企联盟并将其引入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之中,从而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的作用,为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担保问题提供一种新思路,以降低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业务功能单一、监管多头、立法滞后、融资混淆等制度缺陷已明显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发展。借鉴国际经验,重新构建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将农发行办成粮棉储备银行;将信用社办成准政策性银行;成立农村信贷信用担保机构;成立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等等。  相似文献   

13.
股权让与担保日益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但因其长期游离于立法之外,故法院成为制定、完善其交易规则的重要力量.目前,虽然法院借助大量的司法裁判就部分问题形成了共识,但这些共识背后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论证逻辑仍有待进一步的明晰.法院应通过穿透式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厘清股权让与担保关系的内在本质,并重新认识其外部特征.遵循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的法律逻辑,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肯定股权让与担保在债权法上的效力.树立商事思维,在商事领域适当弱化“禁止流质”,以充分发挥股权让与担保的制度优势,契合金融创新的实践诉求.在处理涉及外部第三人的问题上,坚持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确认让与担保制度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有必要在担保法或民法典债的担保方式部分 ,以“让与担保”的名称统一规定让与担保和按揭制度 ,而不宜将让与担保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规定在物权法中 ,理由是 :让与担保既有物权性质又有债权性质 ;作为物权规定 ,其公示方式问题无法解决 ;现行担保法禁止流质契约。  相似文献   

15.
为缓解融资困境,各地都在探索农村金融的新模式,吉林省开展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就是其中之一。它是指在不改变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的未来收益作为担保财产,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的模式,该模式有“利于融资”与“避免失地”的双重优势。然而,通过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吉林模式中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名不副实,其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让与担保,存在诸多的法律弊端。而由于土地与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在“自动产生收益”这一属性上存在区别,所以无法通过借鉴“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制度经验来构建土地收益权质押。此外,利用土地未来的经营收益质押贷款的思路也不可行,理由是:经营收益由土地价值与劳动价值共同构成,而劳动价值无法登记,从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而且这种方式使得清偿能力取决于债务人自身,不符合特别担保之属性。在尚未放活经营权之前,以土地承租权担保贷款的构想较为可行,但须建立配套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6.
深圳市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模式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深圳市银行与3家专业担保机构合作现状的分析,认为银行要全面展开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服务,必须与担保机构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同时指出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障碍主要在于合作模式单一、对企业的评估方法不一致,提出建立新的企业评估体系及银行与担保机构成立服务体系联盟的观点.  相似文献   

17.
中欧班列是连接“一带一路”沿线区域的血脉和经络。班列提单改革不但可以引领欧亚陆路贸易规则的发展,亦有望推动“一带一路”由“政治驱动”向“规则驱动”之重大转变。经过多年改革探索,从单证条款、三方融资协议,到单证流程、全程控货,一套成熟的班列提单模式已形成。然,亚欧两大“铁路运输公约”和国内立法的提单规则急需从国际、国内两个维度寻求突破,为中欧班列高效运行提供法律支撑,助力亚欧铁路运输规则的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18.
“一带一路”倡议带动了中欧班列的高质量发展,催生了具有新功能的铁路提单。虽然铁路提单的使用未达商业习惯的构成标准,可直接适用于铁路提单的法律规则尚不明确,但“铁路提单第一案”的司法判决一定程度上认可了铁路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拓展。目前商业及司法实践暴露了铁路提单面临的法律困境,须重新审视铁路提单的新功能,明确铁路提单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法律层面予以固定。在铁路提单规则构建方式上,考虑出台司法解释正面澄清和回应与铁路提单的相关争议,以“铁路提单第一案”为参照,在类似纠纷的审判中强化铁路提单的功能。为使铁路提单能够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推广,还须强化国际共识,实现铁路提单国际化规范化使用的目标。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我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存单纠纷案件骤然增多。存单除具有合同凭证的本质外,还具有票据的法律本质,因此,以虚假的存单进行质押的法律效力问题,是一个颇为棘手且在实践中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善意取得原则来看,以虚假的存单进行质押时,若存单的形式要件齐全,且已经有效核押,则应当承认其担保效力,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责任。  相似文献   

20.
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认定,学界素有争论。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各国采用不同的确认方法,但总的趋势是承认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确定了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我们应在此模式下合理区分无权处分合同与无权处分的物权变动效果,承认合同的债权效力,待定物权效力,以更好的指导实践,完善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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