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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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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离不开检察院和法院的配合,其中检察院提供的量刑建议对于审判结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通过对北京地区2017—2018年公开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裁判文书的分析,其中量刑建议被拒绝后审判结果更轻,倾向于采用矫正刑,并且对最终的审判结果更加慎重。在量刑建议的司法适用过程中,体现了按犯罪嫌疑人区分量刑建议、提供理由、完善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的优势,同时也暴露了量刑建议格式化、幅度过大以及违反客观规律的弊端。对于量刑建议,应该从文书样式、衡量标准以及规范幅度入手,辅以值班律师的加入,进行优化。对于量刑建议被否决后救济程序的构建,应该让法院予以说明并且构建通畅的检方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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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契约化将契约理论贯彻到量刑建议之中,以契约模型架构量刑建议的基本内容.量刑建议的契约化不仅符合提升司法效率的必要要求,而且其也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责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涵.以契约理论为视角,量刑建议的主体必须处于平等地位,法院的生效裁判是量刑建议的生效条件,反悔权也是量刑建议双方主体的基本权利.量刑建议的契约化必须受到一定限制,完全的交易化与量刑建议制度的公法属性不相契合.对此,量刑建议必须采用幅度刑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的成立中必须注重对被害人意见考虑,量刑建议主体反悔权的行使也必须有一定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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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侦查质量的评价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者、司法资源的调控者、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中承担主导责任。受合法性义务和客观性义务制约,检察机关应当恪守客观中立的立场,进一步强化履职能力,加强与辩护人的沟通协商,提高量刑建议水平,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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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精准化不仅是实现量刑建议制度效能最优化的重要内容,也是近二十年来量刑规范化的目标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域下的量刑建议制度,经历了从幅度刑到确定刑的变化,承载着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随着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进,实践中产生了法检两机关对量刑建议制度认知分歧、从宽标准不明确、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理解差异等诸多问题,不仅影响了量刑建议采纳率,更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落实。为此需要司法机关相互协调沟通,积极配合,共同进行更多有益探索,使精准量刑符合公众认知的一般期待,推进量刑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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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协商机制的构建是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判息讼、繁简分流目标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当前,由于控诉机关职权理念尚未转变、量刑协商相关规范性文件缺失以及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效果不佳等原因,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普遍存在部分检察机关权力运用不当、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不充分、法官案件审理趋于形式化等问题.对此,一方面应从根本上确立控辩平等协商理念,从制度上构建精细化的量刑协商程序,以保证协商机制实效性的发挥.另一方面,还需完善有效辩护制度以及配套的软硬件设施,为量刑协商机制的规范和高效运行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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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具有明显的公正优先价值导向。通过构建非线性量刑模型分析177161份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初审判决书发现,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明显的“从宽”克制倾向:认罪认罚对轻罪量刑的作用倾向于在“底线”游走,接近量刑情节“坦白”;传统量刑情节仍在习惯性适用,认罪认罚发挥实效的空间不足。在法定主义背景下推动更高层次上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可以考虑,一方面建立认罪认罚分级分类制度,适当加大对轻罪的从宽幅度;另一方面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的法定空间,在立法上赋予认罪认罚“减轻”情节地位,破解量刑折扣零和博弈的困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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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反悔问题既关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实体的公正性,亦影响诉讼程序的开展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尽管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对于反悔问题的规定较为粗疏,但不可否认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反悔是被追诉人当然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当然,仅仅承认反悔权的存在并不足以实现对于被追诉人的全面保护,还应通过明确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和一审判决后阶段的程序安排确保被追诉人反悔后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同时,为了防止被追诉人对于反悔权的滥用,应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以合理规范反悔权的行使,基于被追诉人相较办案机关处于弱势地位的考量,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审判阶段不宜作过多限制,以实现反悔权行使的高度自由,关注重点应置于一审判决后阶段,可以考虑推行有因上诉制度并辅之以二元化的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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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然意义上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既不属于形式意义的法,也不属于实质意义的法。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的许多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了实质意义上的法的性质,同时,由于缺乏规范性文件的自始无效制度,即使严重违法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也不会自动失去效力。这些都使得作为备案审查对象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既不能排除那些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法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无法拒绝那些严重违法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未来应当从规范性的概念出发,只要具备应然性、受拘束性、一般性和可公开性四个特征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从而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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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现象,有其历史根源,也有其现实的合理性.随着我国依法行政的深入,其理论和实践的局限性也日益突出,有待法治化.而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的关键在理论创新、改变立法模式、完善监督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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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立法监督制度,但却存在着法律规范粗疏、实际监督缺位的问题。为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实效,备案制度应在主动审查制度、公民审查建议权的回复机制、备案监督程序和监督责任、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能力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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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是刑事审判的核心内容,量刑民主化的目的就是保证法官实现量刑公正,避免枉法裁判。量刑民主化的实现可以从人民陪审员制度,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受害人及其亲属的量刑建议、量刑辩论环节、判决书中展示量刑理由等多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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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执行性功能和创制性功能,是行政主体进行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的工具性手段,但在实践中却异化为其巧取豪夺的一种道具.在依法行政背景下,其原因表现为畸形政绩观、依法行政能力差、规制不足、救济乏力等,因此需要从理念的重新定位、内容和程序上的防范以及救济制度的完善等方面纠正其异化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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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的成立前提之一是雇佣关系,这一结论看似当然正确,却暗含着对雇主责任这一侵权法概念与雇佣关系的合同法概念的混淆,从而导致实践中依合同性质是雇佣或承揽判断承担雇主责任或定作人责任的现象的发生。事实上,雇主责任不能和定作人责任等量齐观,更无法与雇佣合同一一对应,其适用范围的界定标准必须要从其指示监督的内涵出发。以有偿代驾案件为线索分析,或能展现出雇主责任适用范围判断的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的利弊,并对结论的正确性予以检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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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三个方面分析了规范解释的创新何以艰难的原因 ,即 :实在法 (规范法学的研究对象)自身的理性特征使得规范解释的创新是对理性的实在法的再创造 ,其创新之艰难可想而知 ;规范解释不可避免地和现实政治的关联使它的创新会受到来自政治的干扰乃至法学家自身“心魔”的影响 ;规范法学的强制实践品格也不太倡导过分浪漫化的创新。但规范法学的创新是必要的 ,这不论对法学的独立而言 ,还是对法治的保障而言都是如此。特别在我国 ,规范解释的创新尤为必要。在此基础上 ,文章检讨了我国规范解释研究的现状以及规范解释创新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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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政府权力,才能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方能充分发挥舵手效力。目前,建立有限政府、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成为政府改革的重头戏。而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当前我国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从出台、执行到退出三个环节的制度化、合理性、有序性对打造有信政府至关重要,通过明确制定主体、完善制定程序、构建冲突解决机制、公民广泛参与等途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科学监控,促进政府工作有效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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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的缺失与规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目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在建构过程中还缺少现代的民主理念,而且还存在着“争权”与“滥权”,不同位阶与相同位阶规范相互冲突,制定程序和技术方面缺少必要的规范等问题。为了推进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必须从多方面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进行规范与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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