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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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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罪质为危害公共安全,不报、谎报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之间须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且危害公共安全,不能仅以不报、谎报行为而认定成立本罪.确定本罪的主体应当结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本罪罪过形式为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主观心态,对行为人应以相应的故意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2.
在《唐律疏议》的502条律文中,表述主观过错的法律术语多达13种,其可以归结为故意与过失,但不同于现代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有其特殊的内涵和外延。同时,唐律一方面注意主观罪过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另一方面又走向极端对仅有犯意而无行为的犯罪人也处罚,实行主观归罪,表明唐律处罚的不仅是人的行为,还包括人的思想。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刑法下的洗钱罪存在缺陷,应该重新界定洗钱犯罪的概念。具体讲,洗钱犯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行为必须体现实行行为的特征;其主体是包括上游犯罪行为人在内的自然人和法人;主观要件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  相似文献   

4.
关于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我国台湾地区采用附属型立法模式,大陆则采用集中型立法模式;价值取向上,台湾秉承“人格价值观”,大陆则吸收了“财产价值观”理念;主观归责条件方面,台湾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也不限于故意,过失也能构成犯罪,客观归责条件为,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列举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大陆则不同,它强调主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故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客观归责条件也有两个方面,即(1)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2)情节严重。关于著作权犯罪的刑事处罚,两岸在刑种设置和程序安排上也有很大区别。由此,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具体构想为:(1)建构附属型刑法保护模式;(2)严密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法网;(3)采用自诉与公诉相结合的刑事追究程序。  相似文献   

5.
关于污染环境罪主观要件的解释,学界主要有过失说、故意说和混合说3 种观点,司法实践中也观点不一,有同案不同判现象。这3种观点均有值得反思之处。在立法未修改之前,为避免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被架空,从而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当下污染环境罪主观要件之应然解释应采更加接近刑法正义的故意说。今后污染环境罪主观要件研究应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维度展开。前者要进一步研究刑法第15条第2款“法律有规定冶的法律内涵,后者则要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对是否处罚过失犯、过失犯是否应明文予以规定、过失犯法定刑应如何设置等3 个问题展开立法完善研究。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故意犯或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过失犯的复合形态。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只能肯定前者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犯,而否定后者的结果加重犯之共犯的成立。对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某种具体犯罪,由于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过失导致了较重的结果时,虽然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但对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其他共犯人,也应当承担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在行为论中,行为在构造上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二者存在内在统一的关系,行为的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客观积极地实现主观。作为犯罪成立之规格的犯罪构成,既不能忽视自身评价对象——行为的构造,又不能抹煞行为构造中各要素之间的联系,因而要将主客观相统一作为重要的方法论,将犯罪构成要素予以体系化,形成犯罪构成体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超越了不同的刑法基本立场的不同内涵,对犯罪构成体系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8.
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刑法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通过理论上的探讨,要成立刑法上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客观上要有逃跑行为,主观上要有逃避法律追究和救助义务的目的;在行为人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场合,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既可能持有过失,也可能持有故意的心理态度;此外,在交通肇事的场合下,当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时,就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9.
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研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性、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注意义务并因此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是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客观基础。在为过失犯罪配置法定刑时,除应具备合理根据外,还应当遵循法定刑节俭、法定刑趋轻、根据过失程度配置法定刑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作者对修订前后刑法中的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状况作了认真考察和评说,指出了立法的特色和缺陷。针对刑法规定的不足,作者提出了完善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方式的建议:明确界定过失犯罪范围;强调对业务过失加重法定刑的观念;谨慎对待过失危险犯的法定刑配置问题;适当增设过失犯罪的法定刑种类  相似文献   

10.
本文通过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剖析,论述了该条在量刑上存在的三个方面的问题:一、误将间接故意犯罪按过失犯罪量刑;二、没有充分注意交通肇事的社会危害性;三、没有区分过失行为在主观恶性上的不同。  相似文献   

11.
传统民法认定诈欺的成立必须有诈欺之人主观故意的存在 ,这种认定自然会在保护中产生局限。诈欺的扩张理论与制度构建则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局限 ,主张过失违反信息提供义务时也否定契约的效力。引入诈欺的扩张理论 ,有助于我们摆脱消费者保护法上“欺诈行为”主观要素认定的困境 ,即经营者的过失也构成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  相似文献   

12.
环境刑法是行政刑法的分支,具有行政刑法的双重属性。言其双重性,一是指行为人破坏环境的行为既触犯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又触犯了刑事法律;二是指破坏环境的行为既应受到行政处罚,又应受到刑事制裁。不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制裁,均需要从4个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来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由此,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就出现了叠加的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行政法上对于行为违法性认知的主观状态,第二个层次是刑法上对于危害后果认知的主观状态。研究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在于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做出适当的处罚。  相似文献   

13.
犯罪主观要件结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的,行为人实施构成要件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以及其他说明行为危害性的有关心理状态。犯罪主观要件具有法定性、危害性、主观性、时间性、必要性等特征,其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特定目的、特定动机、特定明知、排除特定目的等要素。其中,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是犯罪主观要件的必备要素;特定目的、特定动机、特定明知、排除特定目的等是犯罪主观要件的选择要素。就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来看,有的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  相似文献   

14.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之规定,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就“转化型抢劫罪”中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既遂与未遂标准等进行刑法理论与实践上的界定。  相似文献   

15.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但立法者并未对该罪的罪过形式进行明确,理论界对此一直争论不休,主要有故意说、过失说、混合说三种观点。与之相应,司法实务中对该罪的罪过形式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这一问题则要么避而不提,要么各持己见、歧见纷呈。经研究发现,过失说不仅不能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找到文理依据,而且也不符合风险社会中污染环境罪新型法益保护之要求,因此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不是也不应当是过失。相应地,认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是混合罪过的说法也站不住脚。无论是基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条文,还是从污染环境罪在风险社会语境下所承载的法益保护需求来看,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都应当确定为故意。  相似文献   

16.
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中,指使人和肇事者的主观罪过既存在有故意也存在有过失。在四种情行中两者都可能构成共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指使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且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而传统的共犯理论认为共犯是故意犯罪。由此,理论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之间无疑产生分歧。运用"行为理论"或许能更好地解读共犯的主观罪过。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133条之一增设了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业务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品的危险驾驶行为之后,又在第2款规定了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刑法第133条第2款在性质上属于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因此,尽管本款明确规定适用于第1款第3、4项,但是,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第1、2项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仍然应当根据第1、2项处罚。车辆管理人在客观的违法行为上,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还可能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在主观上,车辆管理人的主观责任应当根据危险驾驶罪本身的主观责任确定,鉴于危险驾驶罪系对抽象危险结果的过失犯罪,因此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负过失的责任。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驾驶人之间的关系上,存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驾驶人之间构成共犯关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分别成立教唆犯、(共谋)共同正犯、帮助犯的情况,以及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构成单独犯的情况。  相似文献   

18.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并非中立帮助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以刑事立法的形式予以正犯化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犯罪;对于相关行为刑事责任的认定应从主客观两个层面进行考虑。主观上,应当明确界定条文中"明知"的含义以及"明知"的内容;客观上,应当从客观归责的角度出发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9.
牵连犯因行为人主观意思上的牵连或者客观行为上的牵连而减轻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轻刑化”理念,“牵连关系”的界定应该采用较为宽泛的标准——主观和客观择一说;牵连犯之“轻轻重重”的犯罪属性,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础理念相暗舍;对于牵连犯之处断要“宽严相济”,即牵连犯之定罪要从宽——择一重定罪而不是数罪并罚,牵连犯之处罚要从严——“择一重从重处罚”而非“择一重处罚”;牵连犯“择一重从重处罚”应该统一规定于刑法总则之中,并删除所有刑法分则关于牵连犯之具体处罚规定。  相似文献   

20.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主观方面要件的内容指故意与过失、动机与目的。间接故意则是主观方面要件内容的重要组成部份。而正确地理解并阐明间接故意问题,不但对犯罪构成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多年来对间接故意的认识,无论是法学界或司法实践又都存在若干分歧,并把间接故意视为复杂的难于解决的尖端问题。因此,更有必要深入研究探讨这个问题。间接故意问题反映在认识上的分岐,主要是对间接故意的概念与特点的理解问题,间接故意同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问题,间接故意有无目的、动机问题,间接故意有无预备、未遂问题,间接故意犯罪的范围问题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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