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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显名股东与隐名出资人因股东资格确认等原因引发权益纠纷不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不完善,如何解决隐名出资相关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本文从隐名出资的法律特征、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确认、法律纠纷的处理等方面进行探索,寻求相对合理的解决途径,希望对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隐名投资纠纷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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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投资市场的日趋活跃,隐名出资行为频繁发生。对于隐名出资之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学界存在不同学术观点,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这既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利于建构健康、有序、高效的市场经济制度。隐名股东的成因极其复杂,不同成因对于其身份认定具有重要价值,从大量司法案例情况看,当事人选择隐名的动机纷繁复杂,可以将其区分为十种不同情形。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重大的利益纠葛,其身份认定包括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两项标准,且必须综合考量及平衡各方利益,在类型区分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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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对于刺激投资、推动经济发展来讲,自有其积极一面,然由于其蕴含的复杂的法律关系,引起的多种纠纷也是不断,故在把握隐名股东资格及厘清其权利责任范围方面,应当慎之又慎.总体说来,在隐名股东浮出水面之前,应由显名股东代为承担责任,这是从维护交易的安全性方面考虑的,而一旦涉及隐名股东重大权利责任问题须其浮出水面时,则应以证明其股东资格为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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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是大陆法系合伙的一种形式,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对它进行了规定,但我国目前并未规定。鉴于此,从各国现行法的规定、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法律价值选择等角度分析其内在含义,揭示其所蕴涵的法律要义,以期对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有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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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习惯不为民法典明文规定,却潜入、弥散于民法典中。不同于显名习惯为制定法所彰显,隐名习惯“隐而不彰”之特征使其可以随着社会变迁而不断演化与发展,成为真正的“活法”。它在填补制定法的漏洞、增强民法典的开放性、提高民法典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以及媒介法律之继承与移植之内在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隐名习惯内部的差异性、自身的不稳性等局限,造成其与显名习惯、制定法之间的张力与冲突。因而明确隐名习惯单向法律化之路径,保持人身关系中对隐名习惯的开放与纳入格局,建立上述三者法源之间的调节机制,优化隐名习惯的进入与退出机制,通过习惯附录对本土习惯进行调试,对于改进隐名习惯之分布及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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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出资义务是公司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出资瑕疵不仅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损害了足额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影响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隐名投资是一种非常态的投资形式,因出资瑕疵而引发的民事责任也更为复杂,根据商法公示公信的外观主义原则以及民法意思自治的真意主义探求,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应对隐名投资出资瑕疵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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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隐名出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公司法解释三》区分内部法律关系与外部法律关系,分别采取不同的调整规则。在内部关系上,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实际出资人是股权的最终归属者;在外部关系上,依据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登记的内容确定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的身份"转正",必须受到其他股东同意权的限制,笔者认为,此限制应当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适用一致的同意权比例标准,即"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外观主义理论,并基于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名义股东应与实际出资人就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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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信用社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农村信用社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究其原因是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界定不明确。文章在分析了农村信用社存在的客观必然性的基础上,认为农村信用社应该是从事信用业务的特殊合作社法人,即应该是信用合作社法人,具有特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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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于后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9(4):32-36
高等教育事业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显著成就,高等院校建设也得到很大发展,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和高等院校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为了进一步认清高等院校的法律地位,明确高校法人的内涵、高校的权利及义务,保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规范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保障高等院校的办学自主权、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对以《教育法》?为核心,以《高等教育法》为骨干的高等教育法律规范仍然需要加强贯彻落实。这对于理清高等教育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对保证高等教育事业面向未来、适应科教兴国战略的要求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保持健康和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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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与地位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与地位是高等教育体制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它关涉到高等学校与政府、教师、学生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分析当前高等教育领域法律纠纷和重新审视高等学校自主权的前提。本文对中外高等学校在不同制度下的法律性质与地位作了对比,分析了我国高等学校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多重性质与地位,并对如何完善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与地位提出了建议与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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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中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侯鲜明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6(11):71-74
股份回购在成熟的资本市场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活动 ,而在我国还仅仅是一种金融创新行为。股份回购中 ,控股股东经常凭借其地位优势和资金优势 ,滥用控制权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国在股份回购立法中 ,应坚持股东平等、公开披露等原则 ,加强对中小股东事前和事后的法律保护。如明确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完善股东大会决议制度、建立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等 ,从而保证中小股东在受到损害时能获取救济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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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存法律将高校法律地位主要定位为民事主体,这一界定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笔者认为,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其身份是行政主体,与学生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其身份是民事主体,与学生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纠纷解决机制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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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会作为非政府组织的重要形式,其地位和作用日渐突出。而法律对商会法律地位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商会本身的组织结构和职能作用,进而影响到商事活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会在市场经济中究竟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文章阐述了我国商会地位的现状,并就我国商会的法律地位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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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专利进行投资的,涉及投资主体的范围和投资客体的范围问题;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还涉及到所投资的专利的有效性、专利投资的程序和投资的缴纳等多方面的问题;在资本缴纳后又会涉及到专利失效、税收、投资转让和权利纠纷的处理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恰当处理有赖于相关法律的合理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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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被继承人所有说认为,遗产属于被继承人所有,基于信托理论,管理人支配遗产。该理论虽然能够实现遗产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公平分配,但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遗产继承所有说以继承人的继承权为核心,忽视了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利益的保护。遗产虽具有客体属性,但赋予其主体属性的目的在于实现其客体属性,因而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不但要反映继承人的利益需求,还应考虑遗产债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继承法是遗产分配法,它是债权法的特别法,我国应以遗产为中心来设计遗产分配法律制度,建议将《物权法》第二十九条修订为: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遗产管理人分配给其遗产时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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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会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商会在市场经济中究竟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文章回顾了商会产生的历史 ,对我国商会存在的必要性作了理论上的探索 ,并就我国商会的法律地位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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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缺与失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股东诉权是保护股东利益的最后屏障。股东诉讼制度由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组成。就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而言 ,我国法律给予股东的是很不完整的权利 ,而且 ,这些有限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实现 ;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则完全是空白。本文着墨于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完善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