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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善意第三人的认定和归责,我国法律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这将不利于商业秘密的有力保护,更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笔者就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从善意第三人的含义、构成要件、性质、归责等处着手分析,以期推动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加大对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郑楠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
善意第三人善意的时间标准有两种 :即时性标准只要善意第三人在取得商业秘密时为善意即可 ,在使用中是否善意不去追究 ,其前手有无权利瑕疵也不影响其善意成立 ,不会给第三人造成法律责任问题 ;持续性标准以第三人使用 ,以披露商业秘密时的主观状态来确定其善意。善意第三人责任方面 ,绝对免责主义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 ,主张对善意取得商业秘密的第三人实行绝对免责 ,即允许善意第三人不受任何限制地继续使用该商业秘密 ;绝对禁止主义从保护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 ,主张绝对禁止善意第三人继续使用该商业秘密 ,二者均不足取。根据我国在相关方面的缺乏 ,在处理善意第三人问题时 ,应制定适合国情的国立法例 ,以便得当保护商业秘密与保护交易安全两种价值取向发生利益冲突时实现利益的均衡。 相似文献
3.
王贵龙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6(4):201-202
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且善意第三人利益和原权利人利益难谓孰轻孰重,故善意第三人保护的法理学基础尚存争议,本文将对该问题予以阐述。 相似文献
4.
徐悦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S2):125-128
有学说认为,狭义无权代理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是第三人无重大过失而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为第三人无一般过失而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此种不同的善意判断标准不仅违背了代理制度设立的初衷,而且可能导致表见代理制度无适用空间。为顺应现代商贸活动高效交易的要求,狭义无权代理善意第三人和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均应采取相同的善意判断标准,即采无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此外,进一步明确重大过失的内含对统一司法裁判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5.
胡通碧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1):74-78
不动产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涉及物权法和合同法 ,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分别采纳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登记对抗要件主义立场。本文分析了这两种立法主义在不动产二重买卖、连续买卖中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影响 ,认为两种立法主义并无实质性区别 ,但登记生效要件主义适合我国现实 ,我国物权立法应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立场。 相似文献
6.
张居盛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3)
随着合伙的蓬勃发展,合伙纠纷也日益增多,合伙诉讼显著增加。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是合伙发展的重要问题。《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第三人的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则确立了合伙诉讼中的第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第三人可以参加合伙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6,(5):61-67
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对抗主义应采不完全物权变动说。第三人可分为未经登记绝对可对抗的第三人与未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善意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未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包括当事人及其概括继承人以外的取得所有权之人、取得限制物权之人、租赁权人、破产债权人、强制执行债权人及参与分配债权人等。"善意"仅指"不知道",不应包括"不应当知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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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善意取得制度是体现民法物权中交易安全价值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在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已经确立了该项制度的重要地位。然而,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这一以“善意”为构成要件的制度,各国不同立法和学理在对它的具体认定上,一直存在着分歧,而对“善意”认定的正确与否则直接关系到善意第三人物权的实现。本文尝试着从善意取得制度中认定“善意”的若干要素出发,对“善意”的认定提出一些拙见,尤其是初步构建出了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准的客观认定标准,以求抛砖引玉,对构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善意取得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徐金姝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03,(1):108-114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上的“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对该他人请求返还”的原则。该原则基于“以手护手”(Hand mass Hand Wahren)观念,侧重于保护交易安全。任意将财产交付他人,仅能向其相对人请求返还,如该他人将财产让与第三人时,除得对相对人请求赔偿损害或其他权利外,不得对第三人请求返还。其原因在于. 相似文献
11.
孙建明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7(1):47-49
1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概念及特点民事诉讼一般是在原、被告之间进行的 ,法院只需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加以确认 ,作裁决。但是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财产流转加快 ,人们交往范围扩大 ,提起诉讼的原告往往并不是权利的真正享有者 ,或者不是全部权利的享有者 ,因此 ,在民事诉讼中有时也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从而导致第三人参加诉讼。所谓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是指对他人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 相似文献
12.
汪公文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Z2)
从法理上来说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都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事 ,超越权限部分被视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 ,其行为存在着与自然人不同的情况。它必然要通过自然人———主要是公司代表人来完成其应为之行为。但是并非公司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每一行为都对公司具有拘束力 ,而是在一定的情况下 ,公司行为与代表人或代理人行为有着明显区别以及由此而产生不同之法律责任。探究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对这种行为基于法理而负责 ,而对另外一些行为却免负责任 ,无疑对正确合理界定公司与董事之关系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3.
申秀云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5)
李商隐的无题诗闪烁迷离,旨趣难求,历来众说纷纭,其中爱情说是颇有影响的一解。爱情说者又有两类。一是认为诗人所写都为亲身经历,视李为轻荡浪子,并考其爱情事迹,推演出许多爱情趣谈。另一些人对其爱情事迹半信半疑,泛言之,说无题诗是表现诗人对封建宗法和封建礼教的不满与反抗。考证者多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采用直接取得模式规范第三人权利取得,是否授予第三人权利应区分是否存在平等债权关系和合同目的。第三人作出受益意思或合理期限经过后,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合同需经第三人同意,否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但存在例外。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无需经第三人同意。第三人可主张与履行利益有关的赔偿性违约金,不能主张惩罚性违约金;第三人不享有违约解除权,但可通过放弃权利脱身;第三人能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但不享有合同撤销权。 相似文献
15.
林义全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5,(1)
本文对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进行了深层次、多方位的探讨。作者对两种第三人之间,以及第三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作了详细区别;对第三人的法律特征提出新的见解;作者运用民诉法理论并结合司法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司法实践中确定第三人的操作策略。 相似文献
16.
马小兰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4,(Z2)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马小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一规定确定了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制度,但是,在行政审判中对于第三人... 相似文献
17.
吴淡如,台湾知名才女主持人,主持的电视节目有《天天星期八》、《桃色蛋白质》、《性爱学分》等。此外,她还是台湾文坛上排行第一的畅销书女作家、公众面前的两性问题专家,其细腻的笔触、精辟的人生观与达观的爱情理念深受年轻人的欢迎。婚姻和爱情是她的作品永远的话题,但是这个大才女却从不谈及生活中的真实婚姻。“我不希望他被曝光,亦不希望他有压力,天长地久是我们共同的愿望。”原来,她的另一半是一位普通的打工者,两人相恋8年有余,其间还一度分手。这份不对称的婚姻曾因台湾媒体的八卦抨击而被世人瞩目,一个是文娱界的知名大才女,一个是理工科的无名打工者,他们的爱情如何降临?又能否长久? 相似文献
18.
房伟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18(4):104-109
系列合同是围绕着一个中心事件而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缔结多份合同的现象。按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效力不及于第三人,因此第三人不能针对违约当事人请求救济。然而出于社会正义和司法效率的考量,在系列合同中,赋予受损害的第三人以合同上权利,直接寻求针对违约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是有正当理由的。实践中,系列合同呈现辐射式和链式两种不同的形态,第三人在不同形态的系列合同中获得救济的条件和方式也有所差异。 相似文献
19.
田应梅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6,(2):100-102
在我国的仲裁立法中对仲裁程序中可否存在第三人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学理论界对此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实践中也是各行其是.本文在分析仲裁其实质的基础上指出,一概无条件的允许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和一律不加区分的禁止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的观点和做法都是不正确的,应当有条件的允许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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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关系考——兼议善意取得标的物范围通说之修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伟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5):76-80
文章从物权变动的公信力入手,考究了其与善意取得之关系,指出公示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并对“善意取得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之传统观念进行了批评,指出不动产亦可适用于善意取得.文章最后对可适用于善意取得的不动产进行了列举分析,反驳了某些不合理的观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