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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阮方民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29(2):129-134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条件从原来明文规定的5种犯罪修改规定为8种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犯罪。但在对刑法条文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可以发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并非只对该8种罪名负刑事责任。其中,第一,关于故意杀人罪,应当包括:(1)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2)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使故意杀人成为特定犯罪的结果加重犯。第二,关于强奸罪,应当包括奸淫幼女罪。第三,关于抢劫罪,应当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关于贩毒罪,则不能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 相似文献
2.
3.
郝丽佳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9):30-32
刑法谦抑性是刑法应有的精神,是刑法两大机能相互制衡的结果。本文试图给刑法谦抑性做简要的内涵界定,通过动态的立法、司法、行刑过程中刑法谦抑性的体现,来阐明其对实践的具体指导意义,以期推进我国刑事法治的建设。 相似文献
4.
从压制型刑法到自治型刑法——兼论我国刑罚制度的完善及合理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瑞君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与政治上专制相对应,人类社会早期的刑法,其干预广泛,裁判者自由裁量权大,法律道德主义盛行,刑法呈现压制型特征;近代以降,自治型刑法逐渐成为主导性的刑法模式,在观念、功能、原则、规则、司法运作等方面呈现出不同于压制型刑法的特点.我国当下刑法正艰难地从压制型刑法走出,其艰难表现为观念层面的压制型,原则、规则层面自治型的不彻底性.于是,在以法治国背景下,建构自治型刑法当是我们的选择. 相似文献
5.
加强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刑事立法首先要更新理念,即在尊重生态学规律的基础上将生态价值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其次刑事实体法还应增加部分罪名,扩大刑法保护的自然资源环境要素范围,最后还应当完善自然资源法刑事责任的机制。 相似文献
6.
吴情树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5(6):100-105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最近在讨论制定的一部重要经济法律.在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条款的设定上,立法者应该放弃以往"大而全"的刑法典模式,尝试在<食品安全法>直接规定具有罪状和法定刑的附属刑法,实现中国刑事立法模式的一个新转变. 相似文献
7.
自德日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引进我国以来,我国传统的“平面式”的构成要件理论就开始遭到各方刑法学者的批判,更有甚者认为应该直接引进德日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取而代之。但是德日刑法中的“构成要件”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都不能脱离刑法分则条文,只有这样才能完成犯罪类型化的任务,并进一步指导司法实践。所以德日刑法中的“构成要件”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必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在内涵上也不会有太大的区别,因此也没有必要采取“拿来主义”,直接引进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取代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 相似文献
8.
王钰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6):69-74
在一个宏大的刑法刑事政策化语境下,可罚性阶层的运用无疑是其中一条现实可行的进路。可罚性在刑法之内可以起到联结犯罪论与刑罚论的桥梁作用,能够有效地缓和犯罪论与刑罚论的紧张关系,平衡罪与刑的矛盾和脱节;在刑法之外可以起到刑法与刑事政策的沟通节点的效果,减轻刑法与刑事政策不同步性所造成的立法与司法损耗,是立法者根据某种刑法以外的公共政策目的例外地设置的犯罪成立要素。有鉴于此,应该赋予其犯罪论体系范畴的地位,作为有责性之后的独立阶层。这对于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效果、控制刑事责任的范围、实现刑事政策的目的追求,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刑法容忍度的比较分析——兼评中日两国刑法价值观的差异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光宇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1):69-73
刑法的重心在于通过刑法功能去实现刑法的目的,而刑法目的能否实现,或者能实现到什么样的程度,却与刑法的容忍度有着直接的关联。提出并着手研究刑法容忍度的问题,是因为这一概念不仅是衡量刑法价值的指标,而且还能够为拓展刑法学研究领域提供新的进路。中日两国因传统文化、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在刑法价值观上有着不尽相同的取向。如果从刑法容忍的角度对此展开比较分析,或许会有新的收获。 相似文献
10.
为回应当下强力反腐的现实需求,《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创设终身监禁、控制减免刑责、追加财产刑、资格刑等多种手段全方位、大幅度地提高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力度,以图有效打击严重腐败犯罪。但是,这种通过简单推行严酷刑罚来遏制腐败犯罪之做法,可能导致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并非最优策略选择。就刑事实体法而言,治理腐败犯罪应从严密法网入手,通过解注、修改法条以及强化法律伦理的刑法解释机能,将诸危害巨大、频繁发生的准贪污贿赂类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之范畴。 相似文献
11.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21,(1)
基于美国立法和司法界对功利主义作为紧急避险正当化依据的排斥,部分美国学者主张紧急避险正当化的依据是社会连带责任或社会团结义务。此学说近来被我国一部分学者所推崇。他们认为其有利于维护法的安定性和法秩序,并主张于反思我国通说,改变我国从利益衡量角度理解紧急避险本质理论的立场,转向于支持社会连带责任说,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严格紧急避险制度的适用条件。此主张并不符合我国实际,其本身的正确性值得商榷。在类似新冠疫情等重大灾害面前,此观点更是显得苍白无力。摒弃社会连带责任说,坚持和发展传统法益衡量说,进一步肯定对生命的紧急避险,既有助于发挥紧急避险制度存在之价值,又能够在紧急灾害中更合理地保证国家、社会及多数人的安全。 相似文献
12.
张宇琛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2011,(9)
刑法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的阐释,无疑是深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必经之路。近10年来,国内学者对于刑法文化的研究大体围绕着基本特征、文义探究以及中西比较等几个方面和角度展开。 相似文献
13.
徐德华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08,27(3):89-92
人类的基本感情源于人性,即人类的基本需要,其核心内容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以人类的基本感情为基础而不能与之背离.刑事立法的基础也只能是出自人心、合于人性的人类最基本的感情.真正的法治只能是人心之治、人性之治、人情之治,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的字面规定来办事与人类的基本感情发生冲突的时候,只能以人类基本感情为限度、为依据来理解解释法律,而不能作出明显违背人类基本感情的司法判决.唯其如此,法律才可能为老百姓所接受,才尽可能得到大家的遵守与拥护.因而,刑事司法的主线应当是"法融于情",所谓的"法不容情"只不过是"恶法亦法"的诡辩.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步入“深水区”,加之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得“风险社会”语境下的刑事立法一度出现“重刑化”和犯罪圈扩大的趋势。究其原因,其背后既有国民立场与国家立场间的对立与博弈,也有社会急剧发展与立法理念的变迁。显然,国民立场要求刑法坚守传统、保障人权,而国家立场则主张“主动出击”、积极治理。我国刑法已颁布40年,基于刑法保护功能之“预防刑法”的发展路径,实在有“协调”二者的必要,并提出“规制刑法”的新主张。一方面国家出于防控社会风险的考虑,制定更多前期化和严密的法律,尤其让国民对此产生认同感,并促使国民采取“合规”行为;另一方面坚守罪刑法定和保障人权的底线,不能无限扩大刑法立法权与司法权,以贯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说明》中提出的“刑法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社会生活方面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立法建议,切实达到防控犯罪和有效治理“风险社会”的最佳效果,最终推动国家法治。 相似文献
15.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Z2)
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是刑法的基本精神,但两者始终处于紧张关系之中,中立的帮助行为可罚性更加凸显这一难题。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正是立法者在风险社会之下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的产物,《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具体的外在表现。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从必要性分析,宽严相济要求和量刑均衡均存在颇多反思之处。我国处罚中立帮助行为基于片面帮助犯的理论根基不足;中立帮助行为因其具有中立无害的外观,促进法益侵害行为的客观表现,应当限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范围;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从理念、制度、技术三个层面限定其处罚范围较为妥当。 相似文献
16.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176-183
虚假诉讼在当前的蔓延发展已经对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对某些虚假诉讼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但仍未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发展。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虚假诉讼入罪的呼声愈发高涨。目前《刑法修正案(九)》已将虚假诉讼纳入立法中。本文在刑法谦抑性视角下,通过厘清和分析虚假诉讼的概念、入罪的学说,兼析《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对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以期为立法修改、具体司法解释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7.
法治国刑法文化应当以个人为本位,注重与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弱者应有之权利。因此,最大限度地保障包括犯罪人基本人权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刑法的价值所在。刑法解释是适用刑法进而实现刑法价值的一个能动的过程。在释法过程中,"刑法的谦抑性"、"有利于被告"以及"常理"是司法者应当遵循的规则和坚守的底线。只有如此,才能保证释法的结果符合普通公民的意志,也才能够最终实现刑法的价值。 相似文献
18.
白婧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46-55
与积极预防性刑法观不同,积极刑法观不仅是对刑法积极预防姿态的现象描述,而且暗含了对这一现象进行正面评价的意味,使得积极而审慎地预防成为其应然层面的追求,理应发挥检视和批判刑法积极预防实践的机能。从实然层面来看,积极刑法观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积极有余而审慎不足、现象检视和批判机能完全为现象证立与背书机能所取代的问题是其正当性危机的主要来源。基于此,以刑法保护目的和保护手段正当性检验为中心,通过法益概念与比例原则的相互补充,构建对积极刑法观积极向度的合比例性控制机制,并将其贯彻于刑事立法与司法过程之中,对确保积极预防向积极审慎预防不断靠近而非渐行渐远而言具有方法论和程序上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万志鹏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9(3):25-30,36
保安没收是指司法机关以消除社会安全隐患、预防犯罪为目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特定之物予以强制无偿剥夺的法律措施。保安没收属于刑法中保安处分的一种,其性质是预防性的,与作为刑罚的没收财产以及其他没收法律措施有本质区别。多数国家的刑法中都设置了保安没收,但各有特色。我国刑法中同样存在保安没收,但由于种种原因其设置还存在许多缺陷。 相似文献
20.
熊永明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1(2)
脑死说标准和心死说标准的分庭抗礼给刑法适用带来了困惑和混乱,脑死说和心死说两种标准在定罪、量刑、诉讼程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冲突。在死亡判定标准上,各国立法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基于人的死亡是一种客观事实、二元论标准在司法适用上的不合理现象,我国刑法适用宜采取一元论的脑死说标准。由于科学依据、社会文化、伦理道德和思想观念等多种原因,我国确立脑死亡的立法标准将漫长且困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