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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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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制滥用诉权行为的场域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滥用诉权行为的性质具备双重性,即是不正当诉讼行为,又是一般性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规制滥用诉权行为应在民事诉讼法和民法的双重场域中进行,既应确立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还应建立规制滥用诉权行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2.
滥用诉权的行为违背了诉权的本旨,侵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稳定社会秩序,必须对诉权滥用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3.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权符合一般民事诉权的规定和要求,当然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权滥用的表现形态包括起诉权滥用、撤诉权滥用、其他程序性权利的滥用以及挑拨诉讼和帮助诉讼。对滥用附带民事诉权的行为需要进行法律规制:严格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案审查;对不符合诉权内容的申请和要求坚决驳回;加大立法的保障和违法的制裁。  相似文献   

4.
论诉权滥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诉权是一种救济权 ,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诉权的滥用是一种侵权行为 ,中国目前的诉权滥用已初见端倪 ,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制 ,应借鉴相关国家关于惩戒诉权滥用的立法例 ,建立我国的滥用诉权侵权赔偿制度。保证诉讼权利合法正当行使 ,实现公力救济与社会效益并举  相似文献   

5.
在"诉讼爆炸"的社会转型时期,诉权滥用不仅是一个潜在的更是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其具有侵害他人权益、浪费司法资源、激化社会矛盾、阻碍司法改革等一系列社会危害。我国缺乏对"诉权滥用"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规制,这就使得在我国当前社会语境下讨论"诉权滥用"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6.
诉权是一种救济权,存在被滥用的可能;诉权的滥用是一种侵权行为,我国目前的诉权滥用已初见端倪,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制,应借鉴相关国家关于惩戒诉权滥用的立法,建立我国的滥用诉权侵权赔偿制度,保证诉讼权利合法正当行使,实现公力救济与社会效益并举。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保障当事人有效地行使诉权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在如何有效地限制当事人滥用民事诉权及因滥用民事诉权使诉讼对方遭受财产和精神损失时如何追究责任方面未作立法规定。有些当事人趁此以不正当诉讼目的随意错诉或滥用民事诉权,扰乱正常诉讼程序,其结果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和谐诉讼审判,既浪费了国家有限司法资源,又给诉讼对方及其亲属造成了物质和精神损害。该项法律制度的缺失,不仅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不便和烦恼,还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严重阻碍了依法治国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应引起立法界和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具体而言,一是要在民事诉讼法的完善中考虑确立滥用诉权责任约束制度,通过增加成本来防止滥用诉权。二是在实体法中建立诉讼侵权赔偿制度体系,对滥用诉权者作出惩罚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滥用民事诉权侵权与民事侵权存在实质关联。从本质上看,滥用民事诉权不仅违法,而且侵权。我国现行侵权责任制度缺失滥用民事诉权侵权的责任立法,存在救济上的局限。明析滥用民事诉权的侵权责任形态及各种具体责任类型是构建救济滥用民事诉权侵权损害的民事实体法体系的前提与基础。前者必须从三个层次加以认识,后者应该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坚持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加以考量。  相似文献   

8.
专利恶意诉讼是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以不正当的目的起诉他人侵权从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其恶意性在于,明知没有正当理由和侵权事实而故意以不正当的目的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违法性在于异常的诉讼行为对于司法秩序和正常经营秩序的侵害,使得受害人名誉受损,同时破坏司法的公正形象,甚至影响了社会创新的积极性。如今不少国家对规制该行为有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我国也有借鉴的必要。从实体法层面我们可以对专利恶意诉讼所依据的权利进行监管,从程序法层面我们可以对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遏制,最终探索一条符合国情的规制路径。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有规制专利侵权诉讼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供给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其根本原因在于概念多元化导致的认知偏差和缺乏特定价值取向下的立法担忧,使得该法律制度的构建无法依据正确的价值基础选择规制模式,最终造成法律依据缺失、法官判案困难的后果。构建规制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的制度,需要在解析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区分专利权限制和对专利侵权诉讼行为的限制、平衡诉讼权利保障和禁止诉讼滥用的关系、协调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禁止制度和竞争法规制的关系,实现规制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的价值取向与民事诉讼基本价值目标的统一,并通过综合运用原则性规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具体的程序性规制形成禁止滥用专利侵权诉讼的制度。  相似文献   

10.
标准必要专利由于其封锁效应和强制适用,成为其他经营者无可替代的选择。由此,专利权人极易利用这种优势地位,滥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间不长,对于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的规制立法较为滞后,与传统工业国家的反垄断规制相比,在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标准和规制措施上都存在着重大差异。清晰辨识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并对其依法规制是保护我国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代要求。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三大理论基石之一。对这一重要的理论问题 ,学界有不同的认识 ,但各种学说均有其内在的缺陷。欲正确反映我国民事诉讼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本质 ,且对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有所助益 ,无疑应将其置于我国的宪政语境下加以考察。鉴于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和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位 ,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定位在由审判法律关系、争讼法律关系和检察监督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较为科学的。  相似文献   

12.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文章分析了该制度的价值,主张我国亦应设立该制度.并从原告股东资格、股东代表诉讼的对象范围、前置程序、原告股东的诉讼费用补偿请求权、胜诉原告股东的比例性赔偿请求权五个方面对不同国家的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了我国的制度设想.同时指出该制度的设立需要现行民事诉讼法面临的变革.  相似文献   

13.
美国联邦法院关于国际诉讼竞合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跨国经济的发展使国际民商事纠纷不断增加 ,对国际民事诉讼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国际诉讼竞合问题是当前各国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发生积极冲突的结果 ,在尚无国际统一条约规制的情况下 ,各国国内法如何进行调整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要课题。美国联邦法院具有独特的规制国际诉讼竞合的法律制度 ,对此予以分析研究 ,对健全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诉讼制度的本质是由诉讼价值最终决定的,仅以诉讼形态的差异作为民事诉讼本质不同的依据是不充分的。客观真实诉讼价值是我国民事诉讼构造具有交涉性的决定性因素,民事司法改革只能在诉讼价值改变的前提下实现。  相似文献   

15.
论证券民事责任与股东诉讼方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券民事责任与股东诉讼方式在维护股东利益和上市公司信用中具有特殊的功能 ,可以弥补行政责任和政府监管的不足。股东诉讼是股东实现权利救济的方式 ,根据不同标准 ,可以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 ,以及股东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与代表人诉讼。本文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 ,结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 ,跨跃和融合了实体法与程序法两大不同的法域 ,着重分析了股东派生诉讼与代表人诉讼 ,并评点了一些不妥当的看法 ,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权实质是司法救济请求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 ,从权利本位范式出发 ,属于人权的重要内容。一切民事主体生而有之 ,一切法律规定及理论上的构成要件只就诉权的行使而言。依行使诉权时其与国家审判权的结合情况 ,将诉权的行使分为启动诉权的行使与结合诉权的行使 ,从而区别对待诉权、诉讼权利、诉讼权利能力等相关概念。意在促进诉权在现实中的行使 ,提高民众程序权利意识 ,结合当前法律制度为诉权的人权属性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7.
处分原则是最能反映民事诉讼特色的基本原则。由于诉讼传统、理论以及观念的差异,各国关于处分原则的立法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种模式:大陆法系的"处分权主义"、英美法系对抗制下的处分原则、苏联的"职权干预式"处分原则。其中,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为中国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处分原则提供了一个好的范例。  相似文献   

18.
当前,我国正处在从政策实施型司法向回应型司法的转型过程中。民事司法结构和模式的转型呼唤程序自治性、程序主体性的制度建构,呼唤程序规则的独立性和经由程序的正当化机制的回归。价值取向和技术特征迥异的各类程序,如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私益诉讼程序与公益诉讼程序、财产诉讼程序与家事诉讼程序等,分类入法,可以满足当事人不同层次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之保护的需要,以程序主义视角和程序利用者视角为导向的程序选择权由此获得新生。  相似文献   

19.
中国宪法第41条中的“控告权”不等同于、但包含了“行政诉权”的内涵。宪法中的行政诉权具有两种属性:一是作为公权利的“监督权”,二是作为私权利的侵权后的“救济权”。前者是政治性权利,也是实体性权利,后者是非政治性权利,是典型的程序性权利。这意味着人们长期把行政诉权仅仅作为一种救济权或程序性权利有失偏颇。为了规范行政诉权行使的秩序,行政诉讼法对宪法中的行政诉权在内容上进行了缩限,并在权利的外在形式上体现出程序性特征,但这不意味着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诉权所继受的权力属性有所改变。  相似文献   

20.
民商事仲裁是民事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调解、诉讼一起构成了民事程序法体系。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重要方式,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在程序上的合意行为和程序强制性效力的结合。二者的有机结合,仲裁制度才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有节制、有保障的程序主体性使仲裁在民商事纠纷的解决这一领域内独领风骚,相对于调解、诉讼具有独特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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